來源:新京報
徐翔案的百億財產、罰金與離婚案。
2015年,昔日「私募一哥」徐翔案發,約210億家庭財產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和凍結。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決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而在法院追繳違法所得後,徐翔家庭剩餘約120億財產待處理,此外,徐翔本人尚有110億罰金待繳納。
120億財產的處理與110億罰金的繳納至今均尚未執行,當這兩筆數額巨大的事項懸而未決之際,徐翔妻子應瑩於2019年3月向法院提出離婚,並主張孩子撫養權和夫妻財產依法處理。案件去年8月在關押徐翔的青島監獄內開庭,徐翔庭上表示同意離婚。如今,離婚案的宣判兩次延期,暫未有結果。
120億財產將如何處理?110億罰金該如何扣除?財產執行案與離婚案是否存在聯繫?距徐翔被判刑已三年多時間,夫妻離婚案疊加巨額財產處置懸而未決,讓事件在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之外,也引起了司法領域的討論,其最終的處理結果日後或將成為國內同類案件的典型案例。
據應瑩透露,徐翔將於2021年7月9日刑滿,而應瑩提出離婚也曾被外界質疑為「技術性離婚」,真正目的是保全徐翔的資產。對此,應瑩曾對新京報記者表示:「我沒有想那麼複雜,只是一步一步走下來,考慮了很久,然後做了這個決定。的確我也要為孩子將來考慮,為了孩子會比較多一點。離婚有財產的因素,也有家庭的因素,各種因素在裡面。」
作為徐翔財產執行案中應瑩的代理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斯偉江接受新京報專訪,回應3年多以來案件的一些細節,以及其對案件的看法。
以下是專訪的主要內容:
120億財產執行案:股票和股權價值佔比大
新京報:
當初接手這起案件主要出於怎樣的考慮?
律師斯偉江:
這個案子既普通又特殊,普通是因為,法律規定是非常清晰的。特殊是,案值比較大,但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我們覺得可以依法代理,我們是根據徐翔的判決書確定的內容,來主張應瑩的法定權利。
新京報:
在有待分割的120億財產裡,涉及到哪些類型的資產?
律師斯偉江:
財產包括股票、現金、房屋、車輛、私人物品等,初步統計,大頭是股票和股權價值約62億多,現金約55億多。因為主要是金融財產,分割和返還並不難,現金可以直接返還,股票可以根據市值評估後部分解凍。
新京報:
接手之後,做了哪些工作?
律師斯偉江:
接受應瑩的委託後,我們在2017年6月底幫助應瑩向青島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並要求聽證,當年8月,法院拍賣了部分扣押的車輛,應瑩提出異議,要求立即停止拍賣,因為依法要先處理執行異議,異議期間不能處分財產。
2018年1月,我們邀請9位國內權威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專家對徐翔案財產執行問題進行法律論證,專家一致認為「追繳違法所得應堅持誰實際取得誰上繳的原則,不能由徐翔以合法財產代為退賠,罰金刑的執行與違法所得的沒收均應只針對徐翔的個人財產進行,不能株連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員」。隨後,我們將專家意見提交法院。
2018年底,我們分析整理了中央、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等關於保護企業家及其家屬合法權益,提升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感的文件和典型案例提交法院,並再次致函法官,請求參照執行;
2019年1月,我們代表應瑩向青島中院等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返還約60億合法財產;當年3月,又向山東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020年5月,再次致函青島中院,請求儘快甄別、返還應瑩的合法財產,並舉行聽證。
案件進展與訴求:與法院有過兩次溝通
新京報:
這些工作後續進展如何?期間與法院有過溝通嗎?
律師斯偉江:
到目前為止,這些工作未得到回應。期間,有兩次交流:
一次是向青島中院提出國家賠償時,接到立案庭法官的電話,問徐翔案再審改判了嗎?我們說沒有,並解釋說,根據法律,不是只有改判才會觸發國家賠償,生效判決未處理,但仍不返還合法財產的,也符合國家賠償條件,電話後,我們還向青島中院提交了書面意見。此後,一直沒有回覆;
另一次,是向山東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後,高院立案庭稱材料收到,但要核實應瑩的主體身份,於是我們陪同應瑩到山東高院立案庭,給法官核對了應瑩的身份材料原件,我們當場再次提交了一套國家賠償申請材料。
新京報:
目前對案件有哪些訴求?
律師斯偉江:
目前的訴求包括,(1)召開執行異議聽證,(2)對於已經扣劃的現金和拍賣款應返還一半,並解除一半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3)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以前曾多次申請舉行聽證會,申請聽證是應瑩的法定權利,法律規定異議人申請的,法院「應當」舉行聽證,並無例外規定,而且聽證也有利於法院更好地查明情況,更好地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離婚案與財產執行案「並無必然聯繫」
新京報:
我們知道還有一起離婚案件,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與這起案件是否緊密相關?
律師斯偉江:
離婚案件,只有判決離婚一個訴請,並不包含財產分割請求。從法律上講,上海的離婚案件,與青島的財產返還案件,並無必然聯繫,因為應瑩請求青島中院返還的,是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無論是否離婚,都應當返還。
新京報:
有一種觀點認為,110億罰金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來扣除,之後剩餘的財產再做離婚分割,你怎麼看待這種說法?
律師斯偉江:
如果110億罰金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那就等於是一人犯法,全家連坐,不符合責任自負的法律規定。
要強調的是,罰金,不同於追繳違法所得,罰金的對象,就是合法財產,國家對一個人的處罰,無論是人身、還是財產,只能限於他自己,而不能牽連他的家人的人身和合法財產。
法律依據也是明確的,罰金作為《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附加刑之一,其懲罰性直接體現在對犯罪分子合法財產的剝奪上,故而,罰金刑只能針對犯罪分子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執行,這是「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刑法基本原則的應有之義。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從該法條的表述可以看出,可被用以執行罰金刑的財產只能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又根據最高法2000年《財產刑規定》第十條,法院認為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財產刑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凍結被告人的財產。從該司法解釋的表述可以看出,法院能夠決定扣押或凍結以備財產刑執行的財產也只能是被告人的財產,而不能是他人的財產。
2016年11月2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更是明確要求:「在財產刑案件執行中......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
因此,法院只能以徐翔的個人合法財產執行罰金刑,這意味著,徐翔的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處於共有狀態時,法院應依法甄別權屬及份額,不能以徐翔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所有或應有的財產來執行對徐翔判處的刑罰。
新京報:
法院為何至今仍未收取110億罰金?徐翔的出獄,對財產的甄別和分割有影響嗎?出獄前和出獄後有什麼不一樣?
律師斯偉江:
法院為何至今未收取徐翔罰金、以及會在何時收取,我不得而知。但長久地查封、扣押、凍結全部合法財產,客觀上使得徐翔無法主動繳納罰金,這期間股市行情下跌,股票縮水,客觀上也減少了徐翔繳納罰金的能力,從而影響到他的減刑,或者出獄後的生活,這對徐翔也是不公平的。
徐翔還有一年兩個月就出獄了,法律上講,橋歸橋、路歸路,他出獄前後,對於返還屬於應瑩的財產,不應該有什麼影響。而且,徐翔也不是不願意支付罰金,他自己的部分,據我們了解,他一直願意支付罰金的,不足部分,是能力問題,而不是態度問題。
新京報記者 肖瑋 張澤炎
編輯 陳莉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