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汙染環境罪一案。
2018年7月起,被告人何某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環保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在其租賃的廢品收購站內從事廢品收購業務。2019年1月起,何某某在該廢品收購站內從事廢膠水桶、廢機油桶破碎業務,並將上述物品打包堆積在場地上待售。2019年2月27日至3月1日,有關部門對該廢品收購站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廢物共計14.35噸。其中,廢膠水桶、廢機油桶及其破碎物品系危險廢物,共計6.14噸。
隨意貯存危險廢物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其中的有毒物質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極可能會汙染水體和土壤,破壞生態環境。此外,危險廢物還可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長期受其影響還可能導致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嚴重影響人類健康。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6.14噸,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何某某案發後能主動投案,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並能書面承諾配合消除汙染隱患及預交罰金,認罪態度較好且具有悔罪表現,此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二、查封在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破碎機1臺以及贓物危險廢物6.14噸,予以沒收,由查封機關依法處理。
「被告人從事廢品回收利用行業,這種自食其力的創業行為本身無可厚非,但我們身處一個法治社會,任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約束,從業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你私自回收廢膠水桶、廢機油桶等危險廢物不僅汙染環境也存在安全隱患。被告人你年紀尚小,在思想上一定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正確的環保觀念,在從事廢品收購行業時,要關注垃圾分類,並了解相關從業知識,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同時,希望你能自覺履行保證書中的承諾,真誠悔改。」庭上,王諾院長對被告人何某某進行了法庭教育。
庭上,被告人何某某真誠悔過,保證將遵紀守法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環境整治。
垃圾分類一小步,社會文明一大步。實行垃圾分類,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環境,關係節約使用資源,也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良好的環境是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保護環境是每個公民應有的責任。接下來,荔城法院將切實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審判促生態治理,為營造健康、良好的生存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堅決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