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0 17:3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6月4日
清流法院一審宣判一起
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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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採用「3+4」七人合議制,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7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8日晚19時許,被告人江某某背著裝有蛇皮袋、土硝、小鋼珠的背包,攜帶鳥銃、頭燈、柴刀,騎著摩託車至清流縣長校鎮長校村「苗勃背」山場打獵。被告人江某某使用鳥銃獵捕「飛狸」5隻,使用鳥銃的槍託敲到「寒雞」一隻,並將敲到的「寒雞」抓住,裝入蛇皮袋。在返回家途中被長校派出所民警現場查獲。經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持有的鳥銃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經林業技術人員鑑定,被告人江某某獵捕到的「寒雞」為列入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鷳,「飛狸」為福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棕鼯鼠。
12月10日,清流縣林業局執法大隊同森林公安局人員依法將江某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的涉案物品白鷳(一隻、活體)和棕鼯鼠(五隻,其中活體一隻、死體四隻)進行處理,活體的白鷳和棕鼯鼠給予放生,四隻棕鼯鼠給予掩埋處理。
審理過程
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鷳一隻,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江某某非法獵捕的五隻棕鼯鼠為福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酌情從重處罰;江某某曾因破壞選舉秩序被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獵捕的活體白鷳和棕鼯鼠各一隻已被放生,罰金和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賠償款已預繳,酌情從輕處罰;江某某犯有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不僅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也損害了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向公眾賠禮道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鳥銃一支、自製彈藥、硝化棉、黑火藥,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清流縣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江某某應賠償國家生態資源受到損害的經濟損失人民幣600元(已繳納)。
四、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江某某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三明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獵捕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的多樣性,進而影響整個生態系統,不但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而且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因此受到法律的懲罰。清流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從嚴從快懲處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影響食品安全和社會衛生的犯罪行為,以法律手段推進革除貪吃野味陋習,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原標題:《清流一男子持槍獵捕1隻「寒雞」5隻「飛狸」,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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