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4小時—錢江晚報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周衍彤
原告:老婆;被告:老公和「那個她」。這樣的官司格局,很多人都能猜個大概:「那個她」是小三,原配要索回男人送給小三的財物,還有一種情形就心照不宣了,這個時候,男人到底站在哪一邊?今天我們要說的這起近日杭州某法院剛剛判決的官司,男人和原配同一戰壕,口口聲聲「夫妻共同財產」。
這類「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情發生的贈與糾紛」,還有另外一類男女戀愛期間的贈與糾紛,現在都偶爾會鬧到法院,那麼,法院會怎麼判。
前妻把他和那個她告上法庭
要把男人送出去的戒指和車款要回來
「卡地亞戒指、8萬元購車款、金手鐲還有海爾空調,這些他都擅自送給了別的女人......」今年3月,杭州某基層法院受理一起贈與糾紛案。
原告是前妻,和男人在2017年9月離婚,結束了20多年的婚姻。在離婚半年後,前妻起訴,將男人和那個她告上法庭。
前妻說,她是離婚後才發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人擅自給那個女人「轉帳高額款項贈送物品」,而且那個女人的介入,使得感情出現裂縫。
然後,被告席上的男人承認:2015年某月某日,送了女朋友1.6萬的卡地亞戒指,某月某日,送了她一個8000多元的金手鐲,某月某日,多次轉帳和現金給她購車款8萬元……
2016年底,他和女朋友分手。那個時候,和前妻還沒有離婚。
開庭時,女朋友沒有來。
她遞交了一份書面答辯,大意是,當時男人是已離婚身份接近她的,兩人關係是普通男女朋友,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男人的這些轉帳贈與怎麼能證明都直接給了她呢,即便是給,金額也不大,也不算對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處理,送出去的東西怎麼能事後想撤銷就撤銷。
那場官司裡,有關贈與的所有的細節都是男人主動提供的。
針對女朋友的書面答辯,男人補充,不是我主動送給她的,是她自己索要,認識一個月她生日,把我帶到萬象城卡地亞專櫃,否則我又不曉得那裡有賣。空調也是,車款的打款過程是這樣的……
為了印證自己說的話,男人還甩出了電話錄音。
錄音是在兩人分手後,男人向女人提出「鈔票和東西都還來」的那次談判中偷偷錄下來的。
錄音中女朋友承認了收到戒指和錢款。這樣一來,就和男人提交給法庭的銀行流水對應了起來。
男人說,女朋友要這要那的時候,正是他財務狀況很不好的時候,他甚至欠款消費,為的是什麼,為的是跟她結婚,為以後的共同生活創造物質條件,現在既然婚結不成了,那么女人收這些禮物就變成「不當得利」了。
因為女朋友沒有到庭,就沒有進一步的辯解。
最後法院認定:男人在上一段婚姻的存續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與女朋友交往並贈與大額款項,超過了日常消費所需,也違反了公序良俗,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法院判決,送出去的東西要返還,贈與金手鐲和空調的證據不足,因此,戒指的款項和車款要還,共計8萬餘元。
戀愛時轉給你的520和1314
分手後能不能要回來
和這個案子相類似的,杭州婚姻家庭調解委員會調解員蘇迪亞律師也剛處理過一起。
案子中的他倆是一對85後情侶,戀愛兩三年,離「燕爾新婚、喜結連理」只差一小步,最後因女方提出要在男方的房產上加上自己名字,而出資購房的男方父母堅決不肯,導致戀愛關係崩盤。進而關於戀愛期間的贈與財產,把雙方那些年的甜蜜消耗殆盡。
小夥子做點小生意,甜情蜜意時很慷慨,一聲早安,微信轉帳520元(我愛你),忙碌間隙想起你,給你1314(意為一生一世)。另外大額的有一枚兩萬多的鑽戒,還有一輛奧迪A4。
小夥子說分手是因為對方根本不想結婚。姑娘說,為什麼不能把我的名字加到你的房產證上。
男方父母表示,杭州的一套房子動輒四五百萬元,是他們老夫妻出資給兒子備下的。一個名字加進去,以後如果有個「萬一」,那就要分去兩三百萬了。小鈔票大人管不到,房產是大事。
父母的意見到了姑娘這裡,就變成,還沒嫁進你們家你們就在想著萬一離婚那一刻。這日子怎麼過。
雙方就此鬧掰。
蘇迪亞律師說,這類同居期間的大額贈與,都是奔著婚姻去的,算附條件的贈與,既然結婚沒可能了,那麼貴重物品應當返還,也不能讓男方太吃虧。不過,那些數額不是很大,具有強烈感情色彩的一些贈與,比如520,1314,8888,蘇迪亞律師的觀點是這是為了情感的自願付出,不一定要還,男方也沒權利追溯。
所以,最後的調解結果是,還車,因為車已經登記在女方名下,由女方返還車款。
男人說,戒指就算留給你做個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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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官司鬧上法庭
通常涉及到房子和車子
從事家事審判的法官,以及婚姻家事律師說,這類贈與糾紛經常能夠接觸到,鬧上法院的都是財物支出比較大的,通常都是涉及到車子和房子。
如果是發生在婚外情當中,因為有公序良俗的考量,如果原配起訴要小三歸還,只要有確鑿證據支撐的,小三往往被判返還。正如前段時間杭州比較轟動的武林一號價值3000餘萬元的房產執行案一樣。但是,這類審判結果對同樣出軌的男方是沒有譴責的。婚外情應該是兩人共同背負的,分手後男人轉身求得原配原諒,然後統一戰線把錢要回來,其實也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中曾經有一期專門探討了婚外情中的財產贈與糾紛案例。也談到目前司法界對此類糾紛的另一種聲音,認為僅僅判令小三返還,不能體現對婚外情另外一個過錯方即出軌方的懲罰,是否可以判定歸還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原配的那一半財產,而另一半視為出軌方對自己的那一半財產的獨立處分。
但是最高院認為,在婚姻關係期間,還是應該遵從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分割。因此,一方擅自贈與的行為應該是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也就是說,小三應該全部返還,而不是只還屬於原配的那一半。
最高院還列舉了其他國家對此類問題的判定,比如《美國統一婚姻財產法》規定,當一方配偶對婚姻財產行使管理、處分權時,其在1年內以婚姻財產贈與第三人的禮物累計金額不得超出500美元,或者根據該配偶的經濟能力來判定是否合理恰當。超過500美元的必須經由配偶雙方共同贈與,否則,另一方配偶有權啟動返還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