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題乾貨匯總】答題模板、必備金句、必背法條(民法,刑法等)

2021-01-14 法考路上不孤單

【主觀題乾貨匯總】答題模板、必備金句、必背法條……

★孟獻貴老師:

民法主觀題黃金考點108,下載連結: https://pan.baidu.com/s/1T4p94Gd3ISHV6V-3o6zM0w 提取碼: x3ti 


★徐光華老師:


共2篇a


主觀題複習思路及答題模版

作者:徐光華


一、刑法學科具體的答題方法


第一步,先寫結論,開門見山,不超過兩句話。例如,毛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直接告訴答案:盜竊或詐騙。


第二步,再寫理由,原則上不超過三句話,理由多時,分層次闡述,第一,第二,……。特別注意:市場上的輔導用書,很多是對案例的深度解析,特別詳細,那是解題思路,不是給分要點。


第三步,在理由闡述時,如果沒有法條,不附法條,有法條時,附上法條號,不需要詳細完整地寫出法條全文。例如,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盜竊後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轉化成搶劫罪。


切記:不要將問題過度複雜化,不要過度擔心,參考答案其實都非常簡潔。



二、簡單模板


1、一問一答式主觀題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27號指導案例臧進泉案為例:(關於該案的詳細情況,可百度「臧進泉案」)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鄭必玲騙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後,獲悉金某的建設銀行網銀帳戶內有305000餘元存款且無每日支付限額,遂電話告知被告人臧進泉,預謀合夥作案。臧進泉趕至網吧後,以尚未看到金某付款成功的記錄為由,發送給金某一個交易金額標註為1元而實際植入了支付305000元的電腦程式的虛假連結,謊稱金某點擊該1元支付連結後,其即可查看到付款成功的記錄。金某在誘導下點擊了該虛假連結,其建設銀行網銀帳戶中的305000元隨即通過臧進泉預設的電腦程式,經上海快錢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平臺支付到臧進泉提前在福州海都陽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註冊的「kissal23」帳戶中。(事實一)

2010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臧進泉、鄭必玲、劉濤分別以虛假身份開設無貨可供的淘寶網店鋪,並以低價吸引買家。三被告人事先在網遊網站註冊一帳戶,並對該帳戶預設充值程序,充值金額為買家欲支付的金額,後將該充值程序代碼植入到一個虛假淘寶網連結中。與買家商談好商品價格後,三被告人各自以方便買家購物為由,將該虛假淘寶網連結通過阿里旺旺聊天工具發送給買家。買家誤以為是淘寶網連結而點擊該連結進行購物、付款,並認為所付貨款會匯入支付寶公司為擔保交易而設立的公用帳戶,但該貨款實際通過預設程序轉入網遊網站在支付寶公司的私人帳戶,再轉入被告人事先在網遊網站註冊的充值帳戶中。(事實二)

問題1:事實一中,臧進泉等人的行為構成何罪?請說明理由。
答案:臧進泉等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
(1)被害人雖然受騙,但對於財物(305000)交付給臧進泉等人毫不知情,不能認為被害人處分了財產,也即不能認定臧進泉等人構成詐騙罪。
(2)臧進泉等人取走被害人的財產,並沒有與被害人進行過「溝通」,可以認為是秘密取走了被害人的財物,違反了被害人的意志,成立盜竊罪。

問題2:事實二中,臧進泉等人的行為構成何罪?請說明理由。
答案:臧進泉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
(1)臧進泉等人實施了欺詐行為,使得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了相應的金額。
(2)被害人對於自己的財物轉移給臧進泉這一過程(流程),主觀上是明知的。換言之,對於財物的轉移,臧進泉與被害人進行過「溝通」,可以認為被害人處分了財產。


2、綜合分析式主觀題


這類主觀題,列舉一個總的案情,要求考生對每個人的行為進行認定、分析,考生最大的擔憂就是回答不全而丟分。應當說,這樣的試題,數量會呈現逐步減少的趨勢,主要是擔心考生答題時跑偏。具體而言,這類綜合分析式的主觀題,答題時應注意:
1.按人物順序,每個人綜合分析。例如,甲的行為、乙的行為。
2.每個人的行為,原則上進行定性分析,不進行定量分析。
(1)定性分析包括:行為構成何罪,處於何種犯罪停止形態,是否屬於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處於主犯還是從犯的地位,是否是自首或立功,是否構成累犯等。總之,凡是影響定罪量刑的各種因素,都要考慮。
(2)定量分析包括:量刑應判多少年,應從輕處罰多少年,這些具體的數量,不需要順答。
3. 看看,不同犯罪行為人之間是否具有關聯。例如,分析了甲、乙各自的行為及其定性後,看甲、乙之間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共犯脫離等等。



★戴鵬老師:

民訴主觀題必備金句

一、主管

1、本案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2、本案雖然存在仲裁協議,但(由於約定了或裁或審、約定的仲裁委不存在、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等)故仲裁協議無效,本案應當屬於人民法院主管(或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管轄

1、專屬管轄:

(1)本案屬於不動產物權糾紛(不動產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故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2)本案雖然存在管轄協議,但該管轄協議違背了專屬管轄,故管轄協議無效。

2、協議管轄:

(1)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管轄協議,故應當由管轄協議約定的XXX法院管轄;

(2)本案當事人在管轄協議中約定了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故本案原告可以選擇向A區或者B區法院起訴。

(3)本案是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的管轄協議,而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故消費者可以主張該管轄協議無效。

3、特殊地域管轄

(1)本案為侵權糾紛,故應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結合材料,A區法院為侵權行為地,B區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轄權;

(2)本案為合同糾紛,故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A區為被告住所地,B區為合同履行地,故A區或者B區法院均有管轄權。

(3)本案為合同糾紛,故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A區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關於合同履行地,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約定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B區為合同約定履行地,B區法院具有管轄權。

(4)本案為合同糾紛,故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A區為被告住所地,A區法院有管轄權;本案沒有約定履行地,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由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標的為交付不動產,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標的為其他標的,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是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或者本案是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以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故B區法院為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轄權。

三、當事人

1、適格原告:本案XXX具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是本案適格原告,應當以其名義起訴(或作為原告);但XXX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故應當由XXX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

2、適格被告:

(1)XXX作為侵權法律關係(合同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故應當作為適格被告。

(2)根據民法規定,XXX對原告XX具有賠償義務,是賠償義務人,故應當將其作為適格被告。

(3)本案是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以其本人和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

(4)本案是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故如果本案原告主張XX和XX承擔責任的,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5)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故本案中應當以XX公司作為被告,XX作為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不能作為當事人。

(6)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故本案XX為接受勞務方,應當作為被告;XX為提供勞務方,不能作為被告。

(7)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故本案XX公司為用工單位,應當作為被告,而XX公司為派遣單位,如果原告主張其承擔責任的,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四、證明

1、證明對象:XXX事實是與案件無關的事實(或者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或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不是本案證明對象,故無需證據證明;

2、證明責任:原告主張的XXXX、XXXX、XXXX事實應當由XXX承擔證明責任;XX主張的XXXX、XXXX事實應當由XX承當證明責任;

   因為XXXX、XXXX、XXXX為積極事實,由主張者XXX承擔證明責任;XXXX事實為積極事實,由主張者XX承擔證明責任。

   同時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是環境汙染致人損害,應當由被告對無因果關係承擔證明責任,故被告XX應當對無因果關係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或者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是擱置物、懸掛物致人損害,應當由被告對其無過錯承擔證明責任,故被告XX應當對其無過錯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或者XXXX為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事實,由主張合同成立並生效的XX承擔證明責任;

   XXXX為合同變更、解除、撤銷、中止的事實,由主張變更、解除、中止、撤銷的XX承擔證明責任。

   XXXX為合同已經履行的事實,由主張已經履行的XX承擔證明責任;

   XXXX為是否存在代理權的事實,由主張有代理權的XX承擔證明責任;

   本案處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證明責任,作出對承擔證明責任的XX不利的推定,即推定其主張的XX事實不成立;

   本案對XXX事實承擔證明責任XX未將該事實證明到高度可能性(或者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故XXX事實處於事實不清,法院應當依法適用證明責任,作出對XX不利的推定,即推定其主張的XXX事實不成立;

3、證明標準:

(1)本案為一般事實,應當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

本案為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或者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應當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2)本案為一般事實,根據現有證據,已經達到「高度可能性」標準,足以認定。

4、XXX是用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是書證;

   XXX是用其外在形態證明案件事實,是物證;

   XXX是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應的聲音、圖像證明案件事實,是視聽資料;

   XXX是用儲存在電子介質中資料證明案件事實,是電子數據;

   根據《證據規定》,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識別、顯示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故XXX是電子數據,是原始證據。

5、 (1)XXX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複製、轉述,是原始證據;

    XXX沒有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經過了複製、轉述,是傳來證據;

    (2)XXX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是直接證據;

     XXX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是間接證據;

    (3)XXX的待證事實是XXXX,該事實應當由XX承擔證明責任,該證據是XX提供的,故是本證(或者反證)。

6、關於證明力的判斷

    XXX是國家公權力機關在職權範圍內製作的公文書證,其內容應當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XXX雖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但其依然可以作為證人(或者「其證言依然具有證明力」);

    XXX是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其提供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證人提供的書面證言不得作為定案根據,故XXX的書面證言不具有證明力。

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

五、一審程序

本案原告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權提起訴訟);

本案原告與案件處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不符合起訴條件,同時法院尚未受理,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同時法院已經受理,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屬於勞動糾紛,未經仲裁直接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存在有效仲裁協議,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故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所謂「重複起訴」是指同時滿足: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本案後訴與前訴當事人相同,都是基於XX法律關係,且後訴的XX請求與前訴相同(或者否定前訴XX裁判結果),故構成重複起訴;

本案後訴與前訴當事人不同;一個基於XX法律關係,一個基於XX法律關係,訴訟標的不同;後訴與前訴訴訟請求不同,且未再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故不構成重複起訴。

六、公益訴訟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要求滿足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XX組織滿足以上條件,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或者不滿足XXX,故無權提起公益訴訟);

根據《消費公益訴訟司法解釋》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有權提起消費公益訴訟,故本案XX組織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或者無權提起公益訴訟);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故XXX和XX中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有,其他有權參加公益訴訟的機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以共同原告身份參加訴訟,故XX組織可以在開庭前以共同原告身份參加訴訟;但在裁判生效後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的受理與裁判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故XX可以就自己的損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中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調解(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調解(和解)協議後,應當將協議內容公告,公告期滿,認為不損害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結案;認為損害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

本案屬於環境侵權案件,應當由原告對侵權事實,損害後果承擔證明責任;由被告對於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具有法定免責事由承擔證明責任。故對於XXX、XXX事實應當由XX承擔證明責任,對於XXX、XXX事實應當由XX承擔證明責任。

七、第三人撤銷之訴

     本案生效裁定是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對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本案應當以XX為原告,XXX為被告,XXX為第三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以起訴第三人為原告,原審原告、被告、有獨三為被告,原審承擔責任的無獨三為被告,原審不承擔責任的無獨三為第三人。

     本案XXX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生效判決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應作為有獨三、無獨三的人因為不能歸責於本人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生效判決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本案XXX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6個月內向XXX法院申請再審;根據《民訴解釋》422條規定,本應作為原審共同原告、被告的人,因為不能歸責於本人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申請再審。

     本案法院應當將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一併審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審理中,法院裁定再審的,原則上將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原審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中止再審程序;將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的,如果適用一審的再審,應當一併審理、判決,適用二審程序再審的,應當組織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本案因為XXX,法院應當適用一審程序再審,故應當將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一併審理。

     本案法院應當將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組織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審理中,法院裁定再審的,原則上將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原審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中止再審程序;將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的,如果適用一審的再審,應當一併審理、判決,適用二審程序再審的,應當組織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本案因為XXX,法院應當適用二審程序再審,故應當將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組織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八、二審

1、XXX提起上訴,為上訴人;XXX為無獨三,且在一審判決中不承擔責任,故其不能作為上訴人;上訴人XXX的上訴請求是對一審判決中其與XX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有異議,故XX為被上訴人;上訴人XXX的上訴請求對一審判決中其與XX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無異議,故應將XX按照原審地位列名,為原審原告(被告、有獨三、無獨三等)。

2、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本案一審判決XXX雖然錯誤,但當事人並未對其提出上訴,故二審法院對其不予審理。

3、本案屬於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故二審法院應當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本案屬於一審程序錯誤,故二審法院應當依法撤銷原判,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4、重審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序重新審理;重新審理中應當追加XX為共同原告(被告)。

5、本案一審遺漏當事人XXX,故二審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本案一審遺漏XXX訴訟請求,故二審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本案當事人在二審中新增XXX訴訟請求(被告在二審中提出反訴),二審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但當事人同意二審法院一併審理並作出判決的,二審法院可以一併審理並作出判決。

九、再審

本案當事人應當向XXX法院申請再審;根據民訴法規定申請再審應當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但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申請;本案不存在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情形,故應當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或者本案雙方都是公民,故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上一級法院或者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本案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因為當事人只能在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認為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情形下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本案應當適用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因為本案終審判決為一審作出,且不存在提審,故應當適用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本案應當適用二審程序重新審理,因為本案終審判決為基層法院作出,當事人向中院申請再審,因當事人申請而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法院重新審理,故本案應當由中院提審,故適用二審程序重新審理;

本案適用二審程序重新審理,對於原一審遺漏的XX訴訟請求(或者XX當事人),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發回原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對於當事人新增的XXX請求(或者被告提出的反訴),再審法院應當不與審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再審以原審範圍為限當事人超出原審範圍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不屬於再審範圍。

十、執行

1、本案當事人應當向XXX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民訴法規定,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由一審法院或者與之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或者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應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2、根據司法解釋(《執行和解規定》)規定,在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經執行員記入筆錄,雙方當事人籤字、蓋章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權利人可以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法院做執行結案處理,義務人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權利人可以選擇申請法院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也可以就和解協議提起訴訟;

3、本案被執行人作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可以對其進行參與分配。參與分配需要滿足如下條件:1、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多個申請人對該被申請人享有到期債權,且申請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4.債權人的債權為金錢債權或者已經轉化為金錢請求權的債權;5.參與分配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完畢前。

4、本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法院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提出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一次。

5、關於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的問題

看清楚判什麼、執行什麼、異議什麼

分析(1)判決是否侵犯案外人權利,如果侵犯了,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未侵犯則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2)執行是否侵犯案外人權利,如果侵犯了,可以提出案外人執行標的的異議,未侵犯則不能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判錢—執行房—異議房)本案案外人XX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法院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本案屬於與原生效裁判無關,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應當另行起訴,即執行異議之訴。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申請人XX提起許可執行之訴,以案外人XX為被告,被執行人XX反對的列為共同被告,不反對的列為無獨三。法院裁定駁回的,案外人XX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以申請人XX為被告,被執行XX反對的列為共同被告,不反對的列為無獨三。對於執行異議之訴,法院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由案外人XX對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阻礙執行的權利承擔證明責任。

(判房—執行房—異議房)

本案判決侵犯案外人XX權利,案外人XX可以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認為訴訟請求成立的判決撤銷、改變原判決,認為訴訟請求不成立的判決駁回,當事人對該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本案執行侵犯案外人XX權利,案外人XX可以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法院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本案屬於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以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再審。

在此種情形下,案外人認為原判決錯誤侵犯其權利可以通過再審或者第三人撤銷之訴改變生效判決,但二者不能同時進行。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民訴解釋》303條),如果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該第三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三人不服該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駁回後,案外人該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申請再審,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6、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合併、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變更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申請人可以申請追加、變更未足額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訴;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不能清償債務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未足額出資或者抽頭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訴;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若股東不能證明自身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申請人可以申請追加、變更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訴。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民事判決書 



民事上訴狀



參考範文一 


參考範文二 






★左寧老師:

2020年法考刑訴法主觀題必背法條及答題模板

一、管轄

重點法條:(檢察院管轄,檢監競合)

《刑訴法》第19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高檢規則》第17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與同級監察機關溝通。

經溝通,認為全案由監察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案件和相應職務犯罪線索一併移送監察機關;認為由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察機關管轄的相應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監察機關,對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犯罪案件繼續偵查。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溝通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溝通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答題模板: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重點法條:級別管轄

《刑訴法》第21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題模板:

本案中,由於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處xx刑罰),應當(不應當)由xx法院管轄。

 

重點法條:(移送管轄)

《高檢規則》第328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負責捕訴的部門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五日以內經由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當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

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前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答題模板:

本案中,某縣檢察院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應當將案件移送某市檢察院,由某市檢察院向某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二、辯護

 

重點法條:(值班律師)

《刑訴法》第36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答題模板:

值班律師沒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只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值班律師不享有完整的辯護權,不具有辯護人身份(或者不享有調查取證權)。

由於犯罪嫌疑人已經委託辯護人,對其無需由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重點法條:(會見權)

《刑訴法》 第39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答題模板:

本案中,由於被告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律師會見前應當取得偵查機關的同意。

本案中,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核實有關證據。

本案中,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不被監聽,偵查機關不得派員在場。

本案中,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

 

重點法條:(閱卷權)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14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人民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除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為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推行電子化閱卷,允許刻錄、下載材料。偵查機關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三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提起公訴後三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辯護律師。案件提起公訴後,人民檢察院對案卷所附證據材料有調整或者補充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對調整或者補充的證據材料,有權查閱、摘抄、複製。辯護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後,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複製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噹噹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並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閱卷預約平臺。

答題模板:

本案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沒有閱卷權,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本案中,檢察院對案卷所附證據材料有調整或者補充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對調整或者補充的證據材料,有權查閱、摘抄、複製。

本案中,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噹噹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並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

本案中,辯護律師閱卷時可以根據需要帶一名律師助理協助閱卷。 

 

三、證據

重點法條:(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刑訴法》第55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答題模板:

分三部分寫作:

第一部分,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各種證據的種類、分類、證據能力或者證明力;(例:本案中,手套屬於物證,實物證據,間接證據。偵查機關在收集該手套時沒有製作筆錄和清單,不能證明該手套的來源,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該手套應當被依法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部分,分析是否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有證據;且屬實;排懷疑)的證明標準;(例:根據《刑訴法》規定,在我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言之,要求有證明證明存在犯罪事實,證據經過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排除了合理懷疑。本案中,偵查機關收集到了若干證據,但這些證據中,手套、刮刀、保安證言、錄像等材料均無法查證屬實,僅有的血型鑑定不能完整證明案件事實,無法在主觀心理上排除合理懷疑地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

第三部分,給出是否有罪的結論。(例:綜上所述,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涉嫌xxx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達到認定有罪的證明標準。審判人員基於現有證據的狀況,應當貫徹疑罪從無的精神,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重點法條: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2條 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3條 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4條 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5條 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自願供述的;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供述的。

  第6條 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7條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答題模板:

本案中,由於偵查人員採取毆打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該供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四、強制措施

重點法條:(取保候審)

    《刑訴法》第68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訴法》第71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答題模板:

本案中,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同時適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是錯誤的。

本案中,偵查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經許可不得離開居住的處所是錯誤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審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重點法條:(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74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訴法》第75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答題模板: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符合被逮捕的條件,但由於身染嚴重疾病(或其他法定原因),偵查機關可以對xxx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毒品犯罪(涉黑犯罪等),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動犯罪,偵查機關不能對xxx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

 

重點法條:(拘留)

 《刑訴法》第85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訴法》第86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公安部規定》第125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答題模板:

本案中,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送看守所之前,也可以進行訊問。

本案中,由於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屬於(不屬於)流竄(多次、結夥)作案的情況,拘留的時間可以(不可以)達到三十天。

 

 

重點法條:(逮捕)

《刑訴法》第81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訴法》第92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覆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覆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刑訴法》第93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答題模板:

本案中,根據《刑訴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屬於(不屬於)……的情況,偵查機關應當(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

本案中,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有權申請複議、覆核,但應當首先立即將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釋放。

本案中,由於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沒有採取)拘留措施,檢察院應當(不應當)在x天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五、附帶民事訴訟

重點法條:(物質損失)

《高法解釋》第138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高法解釋》第139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高法解釋》第140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答題模板:

本題中,由於被害人的……只是被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沒有損壞,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能通過追繳或者退賠的方式得到彌補。

本題中,由於偵查人員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因而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不能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被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重點法條:(審理程序)

《高法解釋》第159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不能繼續參與審判的,可以更換。

答題模板:

本題中,刑事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由法院刑庭的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重點法條:(二審提附民處理)

《高法解釋》第161條 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答題模板:

本題中,被害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二審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裁判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六、偵查

重點法條:訊問

《公安部規定》第193條 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公安部規定》第197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公安部規定》第198條第2款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公安部規定》第203條第1款  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答題模板:

本案中,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連續審訊xx小時,沒有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屬於疲勞審訊、變相肉刑,是非法的。

偵查人員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本案中,偵查人員對同案犯罪犯罪嫌疑人一併審訊是錯誤的。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在我國,立法中還沒有確立沉默權制度,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無權保持沉默。

在我國,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但目前立法中沒有律師在場的相關規定,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無權要求訊問時律師在場。

 

重點法條:(搜查)

《公安部規定》第218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公安部規定》第219條 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公安部規定》第220條第1款 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答題模板:

本案中,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時,遇有緊急情況,可以不用搜查證實施搜查。

本案中,偵查人員實施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見證人在場。即應當形成搜查的人、被搜查的人、與案件無關見證人三方在場的格局。

 

重點法條:(技術偵查)

《刑訴法》第150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刑訴法》第151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籤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訴法》第153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刑訴法》第154條  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答題模板:

偵查機關在立案前不得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強制性措施,因此不得對其進行技術偵查。

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技術偵查的期限為三個月,由於本案屬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經過批准,技偵期限可以延長。

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需要經過庭審中或者庭外的調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七、起訴 

重點法條:(審查起訴)

《高檢規則》第349條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監察機關二次補充調查或者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將線索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高檢規則》第342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製作補充偵查提綱,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刑訴法》第170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高檢規則》第343條第1款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高檢規則》第345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對本院負責偵查的部門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製作補充偵查提綱,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負責偵查的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負責偵查的部門予以協助。

《高檢規則》第356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中,發現遺漏罪行或者有依法應當移送起訴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訴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補充移送起訴。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刑訴法》第174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答題模板:

本案中,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發現公安機關遺漏了xxx罪(犯罪嫌疑人),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於已經移送的xxx案件,如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本案中,由於監委會對犯罪嫌疑人(沒有)先行拘留,檢察機關(不)需要對其先行拘留。

本案中,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於監委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核實證據的,原則上應當退回監委會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由檢察院自行偵查。

 

重點法條:(不起訴)

《刑訴法》第179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覆核。

     《刑訴法》 第180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訴法》第181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酌定)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監察法》第47條第4款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

答題模板:

    本案中,公安機關對某縣檢察院的通知撤銷案件決定(不批捕決定、不起訴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有權向某縣檢察院申請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某市檢察院提請覆核。

    本案中,被害人對某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有權向某市檢察院申訴,也有權向某縣法院提起自訴。

本案中,被存疑不訴的xxx不服,有權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xxx檢察院申訴。

本案中,監委會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有權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複議。

八、審判組織

重點法條:(合議庭組成)

基中三三七

三五七三七

復三上三五

最高三五七

答題模板:

本案中,某市中級法院的合體庭組成不合法。根據刑訴法規定......,某市中級法院第一審應該由......組成合議庭。因此,......。

 

九、第一審程序

重點法條:(法庭調查)

《高法解釋》第195條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後,應當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高法解釋》第197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高法解釋》 第198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
  經審判長準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

《高法解釋》第205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或者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無法通知或者證人、鑑定人拒絕出庭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刑訴法》第193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刑訴法》第204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答題模板:

本案中,法庭調查開始後,應當遵循「先控後辯」的發言順序。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此後,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經審判長準許,被害人一方可以補充發問;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方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

證人出庭的條件有四個:(1)對證人證言有異議,(2)該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3)申請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4)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本案中,由於符合(不符合)上述條件,法庭應當(不應當)通知證人出庭。

經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在本案中,由於證人系被告人的xxx,屬於(不屬於)配偶(父母、子女)關係,法院可以(不得)強制其到庭。

本案中,檢察院申請補充偵查(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申請迴避)的,法庭可以決定延期審理而非中止審理。

本案中,被告人由於身染重病(脫逃、不可抗力),法庭可以裁定中止審理而非延期審理。

 

重點法條:(速裁程序)

《刑訴法》第222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刑訴法》第2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刑訴法》第224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噹噹庭宣判。

《刑訴法》第225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訴法》第226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普通程序)或者第三節(簡易程序)的規定重新審理。

答題模板:

本案中,由於被告人(不)覆核刑訴法所規定的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因此法院(不)可以對被告人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

本案中,如果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法庭應噹噹庭宣判。

本案中,若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法庭應當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十、第二審程序

重點法條:(上訴、抗訴)

《刑訴法》第227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刑訴法》第228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訴法》第229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答題模板: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上訴,但被告人的近親屬、辯護人需要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本案中,xxx系被告人的xxx,因此享有(沒有)獨立的上訴權。

    本案中,某縣檢察院認為某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有權向某縣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某市中級法院抗訴。

 

重點法條:(上訴不加刑)

《高法解釋》第325條 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三)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六)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高法解釋》第326條 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高法解釋》第327條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答題模板:

本案中,由於檢察院抗訴,第二審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法院的做法正確。

本案中,由於檢察院只針對被告人甲抗訴,沒有對乙抗訴,第二審法院不得加重乙的刑罰。

本案中,第二審法院可以將一審法院審理認定的xxx罪改判為xxx罪,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重點法條:(第二審具體程序)

《高法解釋》第317條 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雖不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
   《高法解釋》第321條 開庭審理上訴、抗訴的公訴案件,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後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並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高法解釋》第330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附帶民事部分予以糾正。
    《高法解釋》第331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並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審理。

《刑訴法》第225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答題模板:

本案中,由於檢察院抗訴(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第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審法院不開庭審理,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本案中,第二審法院不開庭審理,沒有訊問被告人的做法是錯誤的。

本案中,被判死刑的甲沒有上訴,乙上訴,第二審程序中,甲可以不出庭。但如果甲提出出庭請求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同意。

本案中,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以此為由發回重審,僅限一次。

十一、死刑覆核程序

重點法條: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的處理

《高法解釋》第350條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四)覆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五)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高法解釋》第351條 對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的數罪併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並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
    《高法解釋》第352條 對有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並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
   《高法解釋》第353條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應當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查清事實、核實證據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高法解釋》第355條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但本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答題模板:

本案中,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實清楚,而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實不清,這屬於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將被告人xxx改判的做法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發回重審的,既可以將案件發回第二審法院,也可以將案件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將案件發回第x審法院重審的說法是錯誤的。

十二、審判監督程序

重點法條:(申訴的主體、效力、程序)

《高法解釋》第371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申訴可以委託律師代為進行。
    《刑訴法》第252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高法解釋》第373條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高檢規則》第593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高檢規則》第594條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複查的,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再複查,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

《高檢規則》第595條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複查後,認為需要提請或者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決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複查後,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申訴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答題模板:

申訴的主體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及受委託的律師,本案中,xxx屬於xxx身份,依法享有(沒有)申訴權利。

申訴絕對不能停止原裁判的執行,本案中,即使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的申訴有理,可能需要改判被告人無罪,也不能暫停原裁判的執行。只有正式啟動再審程序後,如果認為經過再審可能改判其無罪或者導致減輕刑罰而至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

被告人對某市中級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不能向某縣檢察院或者某縣法院申訴,可以向某市檢察院或者某市中級法院申訴,也有權向上級單位某省檢察院或者某省高級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重點法條:(再審程序)

《刑訴法》第254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刑訴法》第255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刑訴法》第256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高法解釋》第385條 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只針對部分原審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審被告人不出庭不影響審理的,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高法解釋》第386條 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只針對部分原審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答題模板:

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檢察院有再審抗訴權,但與生效裁判法院同級的檢察院沒有再審抗訴權,最高人民檢察院除外。

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級檢察院啟動再審抗訴的,應當向同級法院抗訴。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及上級法院有權啟動再審,生效裁判法院的下級法院沒有再審啟動權。

上級法院提審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所作裁判系生效裁判。

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可以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法院啟動的再審案件,原則上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十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

重點法條:(訊問未成年人、少年法庭

《高檢規則》第465條  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附卷。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對於辯護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不適宜羈押或者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查,並在相關工作文書中敘明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代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確拒絕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適成年人到場,且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準許,但應當在徵求其意見後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檢察人員在訊問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提出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對合理意見,應當接受並糾正。訊問筆錄應當交由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並由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捺指印。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性檢察人員參加。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本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詢問應當以一次為原則,避免反覆詢問。

《高檢規則》第468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籤署具結書。

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其認罪認罰有異議而不籤署具結書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情況,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異議情況如實記錄。提起公訴的,應當將該材料與其他案卷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而不籤署具結書的,不影響從寬處理。

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合適成年人可以代為行使到場權、知情權、異議權等。法定代理人未到場的原因以及聽取合適成年人意見等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刑訴法》第281條第4款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高法解釋》第463條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

(一)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

(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並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答題模板: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合適成年人不可以。

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未成年人作最後陳述後進行補充陳述,律師不可以。

本案中,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時xxx歲,進入法庭審理時xxx歲,同時,該未成年被告人屬於(不是)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因此應當(視情況)由少年法庭審理。

 

重點法條:(附條件不起訴)

《刑訴法》第282條第1款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高檢規則》第470條第1款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擬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起公訴。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無罪辯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無罪辯解理由成立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高檢規則》第472條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覆核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訴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則第三百七十九條至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告知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關於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並做好釋法說理工作。

前款規定的複議、覆核、申訴由相應人民檢察院負責未成年人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

《高檢規則》第474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確定考驗期。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刑訴法》第284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答題模板: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需要對其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分則第四、五、六章罪名,符合起訴條件,有悔罪表現)本案中,檢察院經過審查起訴認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備(不具備)xxx的情況,因此可以(不可以)對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檢察院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否聽取被害人及公安機關的意見。本案中,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沒有聽取xxx的意見是錯誤的。

被害人對檢察院在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無權提起自訴。本案中,被害人因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訴的做法是錯誤的。

    本題中,未成人犯罪嫌疑人在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間,又涉嫌新的犯罪(漏罪;嚴重違反監管規定),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對其依法提起公訴。

 

十四、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

重點法條: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5.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範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8.......但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9.......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複評價。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16.聽取意見。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聽取意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18.被害方異議的處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40.量刑建議的採納。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採納: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51.不起訴後反悔的處理。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後,犯罪嫌疑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不積極履行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等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區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處理: 

(一)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認為犯罪嫌疑人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三)排除認罪認罰因素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52.起訴前反悔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反悔的,具結書失效,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全面審查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提起公訴。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53.審判階段反悔的處理。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轉換程序的,依照本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答題模板:

本案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被告人即便在審前階段拒不認罪,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可以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被酌定不起訴後反悔認罪認罰的,檢察院應當視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起訴或者不起訴。具言之,若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應當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若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可以維持酌定不起訴決定。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可以依法提起公訴。

本案中,被告人認罪認罰,法院一般應當採納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但法院若經過審理發現:(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2)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4)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有權拒絕採納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獨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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