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的黃先生撥打930的爆料電話跟我們反映說,他最近碰上了一件買車的麻煩事。
他幾個月前通過一個在小牛電動車專賣店工作的朋友,買了一輛電動車。結果錢給了,直到現在車也沒到手,對方還失聯了,專賣店裡也不承認有這單買賣。
具體到底是怎麼回事?我們930記者進行了調查採訪。
黃先生告訴記者,他的這位「朋友」姓歐,兩人是在2016年的一次小牛電動車的活動中相識的,當時這位「朋友」是南寧多家小牛電動車門店的經理。今年6月中旬,這名歐經理表示公司在做促銷活動,通過他拿車可以給黃先生一個折扣價。
於是本就想換電動車的黃先生,在歐經理的建議下,委託歐經理把自己的舊的小牛電動車以一萬一千元左右的價格折舊轉手,再轉帳了5000元給歐經理,訂購了一輛新的小牛電動車。
黃先生:我跟他們老闆也很熟,老闆給我的價錢也是這個價錢,但是我跟他(歐)也是朋友,我就(想著)相當於幫他多個業績,所以就叫他幫我拿車。這幾年我們幫他也出了很多電動車,朋友買車的話基本上都推薦到他那裡。
記者:所以你給的錢都是給到他私人帳戶是嗎?
黃先生:對。
記者:以前也是這樣操作的?
黃先生:對。
黃先生與歐經理聊天截圖
黃先生說,當時,歐經理表示黃先生要的那款車店裡還沒有貨,需要等待幾天才能提車。然而幾天之後,黃先生並沒能如願提車,一直到10月份,歐經理已經從小牛離職的消息突然傳來。
微信群截圖
黃先生說,「再打他電話也沒人接,信息也不回了。到十幾號,他們老闆突然發公告說他已經離職了。打電話問了下他們老闆,說他是九號已經離職了。」
給了錢沒拿到車的還有王先生(化名)。
王先生告訴記者,今年7月他在親戚的介紹下找歐經理買小牛電動車,當時在小牛電動車(星湖店)看過樣車後,當場刷卡支付了7000多元費用,當時歐經理說,王先生想要的那款顏色的車要過幾天才到貨,同樣也是直到現在也沒有拿到車。
記者:當時是在店裡面刷的卡是嗎?
王先生:在店門口,是他們的工作人員拿那個刷卡機出來給那個歐經理,在他們店門口刷的卡。
王先生的付款記錄
王先生向記者展示了自己銀行卡的轉帳記錄,記者發現收款方顯示的名稱是「南寧市嘉和通訊器材經營部」。
10月29日,記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裡,沒有查詢到南寧市嘉和通訊器材經營部的工商登記信息。那麼,這個經營部是否真實存在?
同時,這個經營部的收款帳號,和歐經理所在的小牛電動車(星湖店)有什麼關係嗎?
截至目前,記者沒有得到這些方面的確切信息。
聯繫不上歐經理,又得知對方已經離職後,黃先生和王先生都曾到過小牛電動車(星湖店),希望能夠商量出解決方案。
王先生和黃先生都稱,他們當時得到門店方面的答覆是,這是歐經理個人行為,建議他們報警處理。
王先生:「老闆說刷卡是他(歐)個人行為,不是他們店裡面的刷卡機。(記者:就是店裡面不承認他們收到了這筆錢是吧)對,他說不是他們的刷卡機。」
黃先生:「店裡面說是我們私人行為(記者:所以是說店裡面並不準備承認這一單是嗎)對,他說你們自己去派出所報案,我們也去了,但是星湖所現在還沒有立案,他說現在要確認這是私人行為還是他們公司行為,要是公司行為的話,就叫我們去找他們老闆。」
那麼,當時的情形是否如兩位所說?
10月29日上午,記者來到了小牛電動車(星湖店)。店員表示,歐經理此前確實是他們的上級,大概是9月底的時候,歐經理就已經沒在店裡出現過,到了十月初,他們才知道歐經理已經離職。
這位店員告訴記者,顧客把購車款轉給店員,再由店員轉給店裡,這樣的操作此前確實有過。而顧客付款刷的POS機,也不一定就是店裡的,可能是歐經理私人的POS機。
而小牛電動車(星湖店)的老闆錢先生強調,他們並沒有收到這些購車款。
老闆:因為這些東西都涉及到個人的事情,是歐**私人的事情,我們也是等派出所辦案辦下來再說,現在,第一點,我公司沒收到這個錢。
記者:那也就是說您覺得不管是私人轉帳給他買車或者是刷的POS機買的車,都是歐個人的行為是嗎?
老闆:到我們公司帳上的,我們一定會馬上給車的,我們有車,不是沒車。
黃先生說,他們建了個維權群,目前群裡已經有近20人,大家的遭遇都差不多,都是通過這位歐經理買車、交了錢卻又沒拿到車,少的四五千,多的上萬。
當事人找不著,店家認為不關自己的事,黃先生無奈之下報了警。
黃先生說他報警後,警方表示,需要確認歐經理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才能做出處理。對此,我們也諮詢了律師。
廣西半宙律師事務所律師廖莉解釋,對這件事情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定性的不同,意味著觸及的法律以及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很大不同。如果是公司行為(也就是職務行為),受害者應該向公司主張維權,要求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不論是《民法典》還是《民法通則》、《民法總則》,都有相關規定,企業的工作人員以企業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應由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這位歐經理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捏造的事實隱瞞真相來騙取消費者錢財且數額較大,就有可能構成詐騙,涉嫌詐騙罪。
廖莉律師分析,從目前的證據來看,黃先生等人手頭最主要的證據是款項的支付記錄和聊天記錄,而這些款項並沒有直接給到門店,所以說想要門店承擔全部責任是比較難的,建議消費者向法院起訴,要求這位歐經理和門店一起承擔責任。
「我建議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考慮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就是到被告所在地,就是這個門店的所在地的法院去進行起訴,首先要求這個門店,還有,我看了下收款這塊它(顯示的)也是個經營部,看這兩個部門是不是吻合的,如果不是吻合的,可以把兩個主體都列為被告去進行起訴,要求他們承擔退賠的責任。雖然門店說消費者刷的POS機可能是歐經理私人的,但是事情是發生在你的工作場所裡面,你對於你的工作場所有監管的義務,消費者到你的門店消費,你對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交易安全負有責任。」
遇到一些事情的時候,有些朋友不太喜歡跟著制度和流程走,認為那是束縛自己的東西,所以更傾向於「找熟人辦事」,覺得方便,但事實正好相反,這些制度和流程的存在,恰恰是為了降低犯錯的概率。
所以大家還是要謹慎,只有做什麼事都按規矩按流程來,這樣才能儘量避開陷阱,也才能在維護自己的權益時佔據優勢。
你們關注,我們專注。私家車930爆料熱線:0771-5802930或者關注微信公眾號930老友記,回復「爆料」,把您的線索告訴我們。
|記者:930記者
給我們一顆小星星⭐️
「星標」我們,你才能更好地接收每一條資訊、每一次福利和每一條路況~
老友粉們,趕緊設我們為星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