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歌版權費十幾萬,觀眾只能聽「靜音」?

2020-12-21 網易新聞

有沒有一個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的答案

近來,有人發現綜藝節目《青春有你2》第七期節目中,段小薇、趙小棠等選手表演的《戀愛循環》已變成了「靜音」,畫面右側的字幕寫著:「與版權方溝通,版本替換中」。由此,音樂版權問題再次引發社會熱議。

此前,一名參加歌唱選秀的選手在練習時哭訴稱,公司花十幾萬買來歌曲《日不落》的版權,但自己在初評級時沒唱出理想的狀態,感到非常自責。這番話讓觀眾們震驚:「十幾萬?一首歌的版權這麼貴?」

圖據中國新聞網

節目片段變成靜音,應是出於版權方向節目組提出的權益要求,翻唱或者演唱他人的作品,需要獲得詞作者或者演唱者的許可,同時需要支付相應的授權費用。

為此,有些網友吐槽說,聽不到好聽的音樂,版權方未免也太霸道了;而有些網友則不解,僅是翻唱也需要支付高額的費用嗎?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因此,選手翻唱《戀愛循環》需要取得詞作者和原唱者的授權並支付費用。未經歌曲著作權人許可,改編、翻唱歌曲並上傳至網絡平臺,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人的改編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因此,這背後的邏輯是,翻唱要想用於商演,就必須取得授權並付費。而《青春有你2》這樣的節目,幾乎都有商業性質。

如果不取得詞作者和原唱者的授權,私自翻唱會有什麼後果?

以當年《中國好聲音》為例,第三季和第四季節目未經許可使用沈慶作詞、逯學軍作曲的歌曲《寂寞是因為思念誰》。據沈慶介紹,燦星在使用這首歌曲之前沒有和他有過任何交流,還是他主動找到的燦星。當他向燦星問責此事時,燦星的理由是「當時沒有找到你」。這個理由在沈慶看來是非常荒謬的。

最終,雙方對簿公堂。沈慶一方要求燦星公司、播出《中國好聲音》的浙江廣電和網絡播放的騰訊一起,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以及相關維權費用。

實際上,因為翻唱歌曲,權利人或者代理機構提起高額索賠,並不罕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8年審判的音集協與北京京瑞房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審顯示,音集協稱京瑞房產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也未支付費用,而在其營業場所的點唱機中完整地收錄了協會管理的46首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權利人的放映權、複製權。因而索賠20萬元。

因為未經許可使用了詞作者的歌曲需要進行賠償,這個目前大眾已達成共識,但這並非意味相關版權費用就一定那麼「貴」。如果商業目的下的翻唱錄製,在事前未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事後,權利人往往提起高額賠償,因而導致看起來「唱不起歌」。

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仍不完善,一方面很多歌曲被用作商業演出,翻唱打擦邊球並未取得授權,而權利人未收到任何著作權使用費;另一方面,因為授權費用過高,商業演出的歌手心有顧慮而不去表演熱門歌曲。音樂節目翻唱歌曲的版權問題也由此進入進退維谷的兩難狀態。

比照國外,許多歌曲版權的管理和保護都由音樂出版商協會和錄音產業協會等機構來完成,如果節目中使用他人作品則需要向這些協會繳納使用費。同時,由於版權費用較高,節目方為了平衡成本保證節目效果,往往會為選手提供一個歌曲選擇範圍。

在這種模式下,因事先約定選歌範圍而確保了各方的利益:節目方無後顧之憂,權利人獲得了一定收入,觀眾也看得高興。因此,形成一套適合本土的平衡各方利益的著作權保護制度非常重要。

事實上,如果能由節目方準備好歌單,在翻唱任何一首作品前,找到作品權利人,徵得其同意,談妥費用、使用期限等並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來,比如以版權使用費為例,在使用之前先與權利人進行談判,費用額度按照作品翻唱後有可能帶來的收益進行協商評估,或許可迎來一個各方歡喜的局面。

作者 朱詩睿(法律從業者)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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