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業務屬性及銀行部門設置
2014年銀髮127號文《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落地後,商票不能回購(但是票交所系統可以),只有銀票能回購。同年銀監會發布了140號文《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要求同業業務專營。
從實質風險上看,買斷式票據直貼和轉貼現的貼入行都面臨同業風險。從資本計提角度,承兌行需按100%的轉換係數轉為表內貸款的風險權重來計算風險資產(當然保證金作為合格風險緩釋工具可以抵扣一部分)。
票據直貼計入貸款管理,佔用貼入行貸款額度和貸款統計,這是目前銀行的通行做法。而且直貼儘管實質是承兌行風險(根據票據法,承兌行仍然是第一責任人),但同時銀行也根據《貸款通則》將其納入「貸款管理」,防止貼現融資從整個銀行體系消失。票據有真實貿易背景要求,所以直貼屬於貿易融資,佔用企業授信,不納入同業融資範疇。
轉貼則具有一定迷惑性,但實際上和直貼實質上是同類(前提是不帶回購條款的轉貼現)。只是和直貼相比,斷開了和貼現企業的聯繫,也不受《貸款通則》約束,所以和「同業業務」更加接近。
但從同業業務的本質來看,轉貼現仍然只形成了前手以及承兌行對貼入行的承諾擔保,並沒有形成同業資產或負債。從報表填報角度,轉貼現明確計入貸款科目,這種金融資產轉移和福費廷及自營投資銀登中心信貸資產流轉類似。所以從1104報表角度看,也明確轉貼現不納入127號文下的同業業務範疇。當前各地方監管要求不一樣,多數不要求轉貼現專營。
回購業務是127號文定義的同業融資範疇,需要專營;但票交所系統不限制,即便是票據回購業務也能放在分支機構做。
目前,大部分銀行將承兌、貼現業務放在公司部(授信類業務);轉貼、回購(交易類業務)則放在同業部(或金融市場部)。一般非銀類金融機構只能做交易類的轉貼現和回購。
招商銀行,把票據所有相關業務鏈條都放在票據業務部管理(承兌、貼現、轉貼現、回購、再貼現);民生銀行,承兌放在交易銀行部,其他環節放在票據業務部。
(二)票據跨省新規
《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21號)在發布時一度引起市場轟動。但是現在來看,該文件對市場影響其實相對有限。
銀保監辦發21號文對跨省的定義如下:
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類業務(交易對手為企業),如果企業是外地的就是跨省。
法規原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承兌申請人、貼現申請人註冊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
票據轉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交易類業務(交易對手為同業),如果交易對手跨省就是跨省。
法規原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與其交易對手營業場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判斷是否為跨省業務的依據。
1、授信類業務
文件要求銀行建立一套異地授信管理制度,在客戶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票據承兌、貼現原則上應由當地分支機構辦理。也符合銀(保)監會一直以來的屬地原則。
對於承兌環節影響在10%左右,在貼現環節影響在20%左右。之所以貼現跨省比較普遍,主要是貼現對利率敏感度很高,中介信息比較通常,一般都是尋找利率最低的銀行貼現,跨省概率更高。不過後來都是中介跨省設立企業,進行企業間的背書轉讓實現票據跨省流通,然後再本地銀行貼現,完全符合規則。
因為交易類業務現在都在票交所開展,所以不存在跨省的問題;對於非銀機構包括資管產品只能做交易類,不可能授信類業務,對於非銀沒有什麼影響。
2、交易類業務
交易類業務如果是電票系統或者票交所系統能跨省,但是紙票線下交易不能跨省。但是紙票過了2017年底就不存在線下交易了。所以文件對交易類業務並沒有影響。
3、2019年1月份銀保監會發布的針對農商行的5號文規定,縣域和城區農商行原則上機構不出縣(區)、業務不跨縣(區)。
同時,其中還有兩項指標和票據相關度比較高:
(1)各項貸款佔比=各項貸款期末餘額/表內總資產期末餘額≥50%
50%的要求對於縣域及城區農村商業銀行要求不算過分。但也有不少農商行壓力很大,由於近年來部分區域的農商行所金融生態環境惡化,導致資產負債表嚴重同業化,貸款佔比很低。但是票據屬於貸款科目,所以通過票交所票據交易反而可以更加容易達標。
(2)新增可貸資金用於當地比例=年度新增當地貸款/年度新增可貸資金≥70%
根據《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銀髮〔2010〕262號),年度新增可貸資金是指是年度新增存款扣減年度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變動額,再按75%的存貸比減算後,所能用於發放貸款的最高資金額度。此前對縣域農商也有這個考核要求,只是並非硬性指標,只是鼓勵方向。
對於通過票交所持有票據資產,很有可能不屬於當地貸款,如果農商行面臨這個指標壓力,那麼會一定程度上抑制票交所票據交易活躍度。
(三)真實貿易背景的審核
對於真實貿易背景的審核,是監管近幾年持續強調的問題,一部分屬於企業通過偽造貿易背景騙取貼現資金。還有提供向多家銀行重複提交發票、合同的方式過度融資。一部分屬於銀行為完成內部存貸款指標以及利潤考核,通過滾動籤發票據虛增存貸款規模。
《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髮〔2016〕126號)對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做了較為詳細的規範要求,除提供發票合同外,增驗出入庫單據、運輸單以及發票原件加注的方式增加偽造貿易背景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央行在224號文中提出放鬆銀票貼現環節的貿易背景審查(開票環節仍然需要嚴格貿易背景審查)。但問題在於,若銀票籤發後在企業間背書流轉,最後持票企業與前手無貿易背景,向銀行申請貼現融資,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對於銀票貼現的貿易背景審查,銀保監會未做明確說明。地方監管的要求也有所差異,有按照央行的口徑放鬆監管,也有繼續維持貿易背景審查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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