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媛案原型罪犯出獄#
無論我們願不願意,韓國一位吸引了全世界目光反社會人格者——趙鬥淳,還是徹底恢復自由之身了。
但人們普遍地認為,趙鬥淳的罪孽不會因為他12年刑期的結束而終結。心理測試表明,趙鬥淳有著極大的再犯罪可能性。這無疑使得韓國普通民眾陷入了恐慌之中。
為了防止趙鬥淳出獄後再次犯罪,韓國政府出臺了種種措施:加裝3700個攝像頭、專人監視、增加巡邏隊巡邏次數、強制趙鬥順佩戴電子腳鐐……可以說,為了平息洶湧的民意,韓國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但種種措施依然引起了人們的擔憂:措施雖多,但百密終有一疏。
如果24小時專門監視趙鬥淳的人一時疏忽大意,讓趙鬥淳抓住機會,繞過監控攝像頭,避過巡邏隊,實施自殺式犯罪,該如何是好?
打個比方,韓國的措施雖多,但就像西藥,治標不治本,稍不留意就會被趙鬥淳找到漏洞。這就不得不令人心裡冒出一個想法:
為何不能直接對趙鬥淳實施「化學閹割」,打蛇打七寸,能夠立刻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要知道,化學閹割只要達到一定劑量,可以直接使人永久喪失性能力,成為名副其實的「太監」。
這也是很多韓國民眾的想法。韓國也立了法,將「化學閹割」定為一項針對強姦犯的刑罰。但為什麼韓國法院拒絕對趙鬥淳實施「化學閹割」呢?
原因在於,趙鬥淳對八歲的「素媛」實施性侵犯罪的時候,是在2008年的9月,那時候,韓國還沒有將「化學閹割」確定為一項刑罰。
而韓國之所以能通過「化學閹割」法案,背後也恰恰受到了「素媛案」的推動與刺激。
在趙鬥淳的罪行震驚韓國之後,當年韓國就首次提出了針對性侵犯罪者的「化學閹割」法案。到了2010年6月29日,韓國國會才正式通過,並且於2011年7月24日開始正式生效實施。
因此,作為法律,秉持著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2008年犯罪的趙鬥淳不適用於2010年開始生效的這種刑罰。
從大局出發,趙鬥淳的確可恨,但不能因為他而破壞「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然這將直接破壞整個司法體系,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試想,如果讓趙鬥淳接受了「化學閹割」,也就意味著後來制定的刑罰可以懲罰先前的行為,為了報復一個人,可以專門制定一部法律,將他先前完全不犯罪的行為定為犯罪,對他施加刑罰。這將使得全社會的人都陷入惶恐不安之中。
拿我舉一個極端的例子。我有個愛好,喜歡喝茶之後喝杯牛奶,假設天底下只有我一個人有這種愛好,那麼如果有立法者想報復我一下,他該怎麼辦呢?他可以專門針對我制定一條法律:有喝茶之後再喝一杯牛奶的,處死刑。
那麼,即使我以前從來沒有觸犯過一條法律,但由於法律可以溯及既往,我就會被判處死刑。這是不是非常可怕?
因此,即使我們痛恨趙鬥淳,想出一百種方法懲罰他,也不能對他實施「化學閹割」這個後來才設置的刑罰。
但這時可能又會有人有疑問了:我聽說趙鬥淳出獄之後要佩戴電子腳鐐,而韓國關於電子腳鐐的立法是在2008年10月才通過的,趙鬥順是在9月犯的罪,為什麼能夠被要求陪帶去電子腳鐐呢?不是說好的法不溯及既往嗎?
這個問題同樣困擾了我,但我經過考證後發現,電子腳鐐制度,在韓國,是由韓國法務部通過的,韓國法務部作為韓國政府的一個部門,它應該是沒有立法權的。
因此,在韓國,「電子腳鐐」應該不屬於《刑法》中的「刑罰」,而屬於行政條例,只能是屬於廣義上的法律,更何況,「電子腳鐐」能夠有效地遏制有前科的罪犯再次犯罪,基於公共利益高於刑滿釋放人員個人利益的原則,韓國法務部在遵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的同時,對其做一點變通,也算是合情合理。
在我國,新制定的刑法法條如果能夠減輕犯罪嫌疑人所收到的刑罰,也是可以溯及既往的。比如通姦罪從刑法上刪除之後,之前因為通姦罪被抓起來還沒判刑的人,可以被釋放。
這就是我對趙鬥淳不需要接受化學閹割,卻在出獄後要佩戴電子腳鐐的理解。
當然,由於我本人不通韓語,無法直接閱讀韓國的法律文獻、政府行政法規。因此,基於我個人對中國法律學習的知識,去對韓國的法律做一些個人的解釋。如果有不對的地方,還請有識之士批評指正。我會把您的答案置頂的。
無論我們願不願意,趙鬥淳都已經不可避免地出獄。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希望韓國政府能夠履行它的承諾,將趙鬥淳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小。
同時,我也希望,浴火重生的娜英不要因為趙鬥順的出獄而影響到自己的心情,在做好防範措施的同時,繼續成長,努力變得更優秀,實現自己的夢想,成為一名醫生,扶危濟困,懸壺濟世!
對於趙鬥淳,您有什麼想說的,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我會及時回復您的。並且,如果您喜歡我的文章,可否點個讚,您的支持就是我持續做下去的動力!另外,長按點讚,有驚喜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