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狗蛇田雞等或將被禁食

2020-12-22 北京日報客戶端

狗、蛇、鳥、甲魚今後或將消失在深圳的餐桌和食肆。

2月25日晚,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發布。《徵求意見稿》不僅給出了禁食的「黑名單」,還直接制定了可食的「白名單」,禁食範圍從野生動物擴大到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飼養的野生動物和寵物等。

以下是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養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良好飲食習慣,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一)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環境下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食用用於科研實驗、寵物飼養等非食用用途的動物及其製品。

第三條 可以食用下列動物及其製品:

(一)豬、牛、羊、驢、兔、雞、鴨、鵝、鴿以及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規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動物。

市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決定臨時禁止食用前款規定的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其決定執行。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提供場所或者服務。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提供食用為目的飼養禁止食用的動物。因科研實驗、寵物飼養等非食用用途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布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內容的廣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或者菜譜招徠、誘導顧客食用。

第八條 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

第九條 全面推行可食用陸生動物冷鏈配送。禁止下列行為:

(一)私自屠宰可食用陸生動物;

(二)銷售私自屠宰的可食用陸生動物;

(三)以提供食用為目的銷售可食用陸生動物活體。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供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實施本條例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十三條 全體社會成員應當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在餐館、酒樓、飯堂等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及其製品,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一)食用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對食用人每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食用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對食用人每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二)生產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為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提供場所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和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提供食用為目的飼養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二)以提供食用為目的飼養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發布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內容的廣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以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或者菜譜招徠、誘導顧客食用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自行拆除、銷毀相關招牌、菜譜等,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藥膳的名義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以藥膳的名義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可食用陸生動物食品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私自屠宰可食用陸生動物的,還應當沒收有關屠宰工具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將其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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