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男友/老公強上算不算強姦:男女之間的性關係,需要同意嗎?

2020-12-21 華律網

你們覺得婚姻和戀愛中需要「性同意」嗎?

很多人會認為,這難道不是盡夫妻義務嗎?其實婚姻中從來不包括夫妻性生活是夫妻義務這一項,沒有得到同意的性行為,和強姦就是一個性質。

01【案例講解】

小梅被她老公性侵了。

沒錯,是老公。

小梅不想要,但力氣拗不過他,拒絕好像變成了欲拒還迎的勾引。

小梅帶著恐慌和恥辱去了警察局,一個人做了筆錄,錄指紋,採樣,焦灼的等待傷害她的人受到懲罰。

然而,男方以「正當夫妻生活」為由,附帶的爭吵錄音,逃脫了,侵犯罪名不成立。

小梅不明白,為什麼只要冠上「老公、男朋友」的名號,強行發生性關係就不算侵犯,憑什麼?

所以「妻子、女朋友」,是不是就剝奪了女性說不的權利?

不得不說,這是目前法律上的漏洞之一。

網上有很多關於男友強姦女友的段子:

我就蹭蹭不進去,結果進去了,這屬於欺騙+強迫。女生「說不要,就是要「,半推半就進去了。女生喜歡被男用強,所以強上了。事實上,熟人強姦的比例是最多的。

數據顯示,84%-90%的強姦發生在認識的人之間,包括:丈夫/男友、父母、親戚、朋友、同學、老師、老闆、同事等等。

71%的強姦是有預謀的,60%的強姦犯是已婚或有固定性伴侶……

愛一個人首先得尊重她,強迫、違背她的意志,這都不是正確的情感表達。

任何時候,戀愛、婚姻關係都不應該成為強姦的保護傘,更不應該把「婚姻權利」凌駕於個人權利之上。

02【律師普法】

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法律上認定丈夫、男朋友等親密伴侶等對你構成強姦罪非常難。

只有涉及暴力,脅迫手段,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還原了犯罪發生的事實,才能被認定為強姦罪。

一、強姦罪如何報警立案?

強姦案件發生後應立即報警,強姦罪屬於刑事案件,追訴權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是存在追訴時效的。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告強姦罪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除了強行發生關係的直接證據外,同時要有證據證明,你和對方發生性關係是違背你的意願的。

如果你身上有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你不是自願的。

另外想一想在強行與你發生關係當中你是否還有其他反抗行為,是否有相應的證據,如反抗時用到的東西。

具體如現場遺留物,嫌疑人的毛髮,留有嫌疑人體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給公安機關。也可以直接報案,由公安機關勘察現場,搜集證據,對被害人進行法醫鑑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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