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男朋友強插了」:戀愛中的性關係,需要同意嗎?

2021-02-13 毒舌王老扒

來源:毒舌王老扒(ID:DuSheWangLaoBa)

婚姻和戀愛中的性關係需要得到同意嗎?在我看來,感情中最起碼的尊重,就是不違背女性的意願發生關係。任何以強迫手段發生的關係,都可以被看做是強姦,夫妻生活中出現了矛盾,也不應該以暴力的形式來強行和解。

——王老扒

最近看到一個消息,一個女生被她的男朋友性侵了。

 

沒錯,是男朋友。

 

她不想要,但力氣拗不過他,拒絕好像變成了欲拒還迎的勾引。

 

她帶著恐慌和恥辱,還有滿身青紫去了警察局,一個人做了筆錄,錄指紋,採樣,焦灼的等待傷害她的人受到懲罰。

 

然而,男方以「正當男女朋友親密接觸「為由,附帶的爭吵錄音,逃脫了,侵犯罪名不成立。」

 

這是粉絲為好友怒不平的一則投稿。

她不明白,為什麼只要冠上「男朋友」的名號,強行發生性關係就不算侵犯,憑什麼?

 

所以「女朋友」,是不是就剝奪了女性說不的權利?

 

不得不說,這是目前法律上的漏洞之一。

 

網上有很多關於男友強姦女友的段子:

 

 

 

 

事實上,熟人強姦的比例是最多的。

 

數據顯示,84%-90%的強姦發生在認識的人之間,包括:丈夫/男友、父母、親戚、朋友、同學、老師、老闆、同事等等。

71%的強姦是有預謀的,60%的強姦犯是已婚或有固定性伴侶……

 

早些年間,在臺灣也有做過相關統計,強姦案中,男女朋友間的強姦案是最多的。

 

「2019年,美國醫學協會會刊《JAMA》發表過一篇論文,在美國有6.5%的女性「第一次「是被強迫的。

按照這個比例放到全美來看,至少有3351733名女性曾經有過被強迫的性行為。

 

74.7%的女性初次被強迫的性行為年齡小於18歲。其中50%是來自於男朋友的強迫。通常伴隨被注射藥物,身體威脅,或身體傷害。」

 

在我國,《刑法》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法律上認定丈夫、男朋友等親密伴侶等對你構成強姦罪非常難。

 

只有涉及暴力,脅迫手段,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還原了犯罪發生的事實,才能被認定為強姦罪。

 

在中國,法律基本不承認婚內強姦,只有離婚期間,才能被判構成強姦罪。

 

主要是考慮到,如果承認「婚內強姦」是強姦,那妻子就能進行特殊正當防衛,以「婚內強姦」為理由殺死丈夫,這樣就很容易產生妻子謀害丈夫的情況。

 

法律難以兩全,但這樣一來,弱勢一方的性自主權就完全得不到保障了。

 

而家庭內的性暴力才是最可怕的,我們見過太多因性拒絕權缺失帶來的悲劇。

 

02 ■

這一屆90後,真的很保守

首先要明晰的一點是:現在的年輕人,遠遠沒有大家想像的那麼開放。

有個大學女同學,前段時間剛和戀愛四年的男朋友分手。

原因說起來,旁人都覺得荒唐:竟是因為男朋友太想「要」她了。

但女同學是這麼解釋的。

「當時他跟我說,不跟我上床就是不愛我。哪有這樣的道理?」

 

「我骨子裡是個很傳統的人,所以一定會把最寶貴的東西留到婚後。如果這一點上談不妥,還不如分了算了。」


90後對性的保守程度,簡直是顛覆想像。

調查顯示,2015年中國男大學生有性經驗的比例僅為27.5%,而女生比例為22.6%。

也就是說,有超過7成的大學生是處子之身。

把年齡線拉高一點,放到職場上又怎樣呢?

去年,網易春風發布的《職場人性生活報告》顯示:

中國沒有性生活且單身5年以上的上班族,比例高達30%,單身10年以上的有12%。


接受調查的18-34歲的年輕人中,有43%從未有過性生活。未滿30歲的更有50%的人未試過約會。


即便是踏入社會的年輕人,也有近半數與與性生活絕緣。

可能有很多人覺得,現在的社交軟體那麼發達,怎麼不試試「約一約」?

我一女性朋友今年28歲,也曾在某些社交軟體上逗留過一段時間,也曾嘗試過約炮。

但後來她總結道,雖然這樣的行為看起來很新鮮,很刺激,但總歸是要有一定的親密關係,不然體驗感會很低。

之後,她保持了長達658天的無性生活,直到遇上如今的男朋友。

約炮這種方式,畢竟還是少數人的選擇,並且難以長久。

在這一屆年輕人眼裡,愛和性還做不到完全分離。發生性行為,往往就意味著兩人的關係進入更深一層,而不是大多數人理解的「事了拂衣去」。

90後們其實對性與愛的關聯看得很重。在保守與叛逆之間,左右搖擺。

但凡與性相關的,都不是小事。

03 ■

「戀愛多久,可以上床?」

某次聚餐,一位女性朋友問了個很刺激的問題:


你們覺得,戀愛多久可以和對方上床?

     

飯桌上一下子炸開了鍋。

有人說三個月,有人說半年,有人說必需等到結婚後才考慮……

一位男性朋友說:交了女朋友,一定要儘快跟她發生關係。這樣她就離不開你了。

一位女性朋友說:在結婚前就把自己交出去,豈不是虧了?

總之,眾說紛紜。

 

在知乎上一搜,問這種問題的果然不少,而且大多是女生。

有種說法是「男人先性後愛,女人先愛後性」,對很多男生來說,這事兒可能越快越好;但對女生來說,考慮的問題就多了。

比如,我是不是太不矜持了?

比如,太快給他,他會不珍惜我?

比如,我父母如果知道,我和男人同居或者發生婚前性行為,肯定會很傷心的……

這是我們所有人都會遇到的問題。換作是你,你會怎麼做?

今天就來科普一次,同意發生性關係仍可能構成強姦的情形!


強姦罪的本質特徵是違背婦女意志。根據通說觀點,強姦罪保護的法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其中包括是否發生性關係的自主決定權,以及有關性交時間、地點、對象等具體條件的決定權。

除了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以及法律規定的幾種從重處罰情形等常見的強姦罪案例之外,根據張明楷教授《刑法學》中的觀點,有以下幾種情況,即使是女方同意發生性關係也涉嫌構成強姦罪:

1、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應使用,強行發生性交,構成強姦。

2、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但是建議去酒店開房,而男方不想去,堅持在公園長椅上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

3、女方同意與男方發生性關係,但是要求避開月經期,而男方不答應,在女方來大姨媽的情況下強行性交,也構成強姦。

…...

以上情形常出現在一夜情、熟人、情侶或者非正常的戀愛關係期間,這類行為很多時候不引起重視,女方也往往自認吃虧,但是卻是遊走在違法犯罪邊緣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觸犯強姦罪。

每位公民都應該有性自主權,性行為在任何時候都需要雙方的同意,應該成為現代文明社會共同的認知,執行層面上的難度更不應該作為反對的理由。


不管是婚姻,還是戀愛,都需要性同意,否則,就是強姦。


N0 is NO。

反強暴法案是無數被強姦的女性願意站出來,勇於向他人分享自己的遭遇,向立法者不斷提出訴求的結果,每一位為性別平等付出的先行者都值得我們尊重。


希望在中國,有一天,我們也能理直氣壯的說出:N0 is NO。

-END-

作者:王老扒,公眾號:毒舌王老扒(ID:DuSheWangLaoB)先別逼逼,聽我說完。我是王老扒,不服說出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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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被男朋友強姦了」 她不想要,但力氣拗不過他,拒絕好像變成了欲拒還迎的勾引。( 文章閱讀網:www.sanwen.net )這些看來都是生活中再平常不過的小事,卻說明了一個道理,現實生活中,在我們實現美好理想和遠大目標的徵途上,有時需要我們昂首闊步,奮勇前進;有時需要我們低頭彎腰,才能跨過這道關鍵的門檻,獲得成功。智者懂得:能低者,方能高,能屈者,方能伸。你是一個太重感情的女人嗎?每晚9點半,我都會在這裡陪伴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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