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一次性就能離婚的八種情形及證據標準.

2021-02-19 法律實務講座

法律無非權利義務,關注我們幫你說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實務講座

第一講:離婚之感情破裂標準

北京昊庭律師事務所

                       主講人:龔俊峰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加之,80後大部分又是獨生子女,個性化十足,且天生受到父母呵護,個人自理生活能力欠缺,處理情感糾紛簡單粗暴,是離婚的原由之一;90後嬌生慣養,一言不合就離婚。同時,由於外出工作的機會增多,加大了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從而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增強人民之間的可選擇性」也是導致離婚的原由之一;我國普法工作的開展,使人民的法律意識進一步增強,不再簡單的用武力解決糾紛,因此,人民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越來越普遍!

    

【法院對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態度】

離婚案件逐年增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社會的安定和諧,法院本著「寧拆一座廟,不拆一樁婚」理念,一般對待離婚案件慎之又慎,從而對於離婚理由的審查嚴之又嚴。那麼法院對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態度是怎樣的呢?

從接待和參與處理的離婚案件來看,存在以下兩種情況,基本上都是駁回當事人主張離婚的請求即:原告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為:

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從本條來看,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形,因雞皮蒜毛的小事鬧離婚,法院的基本態度是不支持離婚,請求就會被駁回。

【法定離婚理由】

符合什麼標準,法院會作出離婚的判決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從這個規定來看: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1)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即可;(2)一方主張要求離婚的,可以有有關組織調解離婚或者直接提起訴離婚。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調解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也就是凡是離婚案件法院都應當進行調解,如雙方都同意調解,且都同意離婚,可以調解離婚。

如原告與被告有一方不同意調解且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完全徹底破裂,且沒有調解和好可能。

   那麼法定離婚理由的標準與理由到底是什麼呢?

第一種情形: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1)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證據標準:A結婚證、其他材料中書寫的夫妻關係;B如果有孩子,帶孩子建檔、產檢和分娩、流產記錄、墮胎證明、落戶等事件時,填寫的信息;C以夫妻的名義5共同生活一般需要鄰居、小區保安等人證人證言;D與當事人與第三人的電話錄音、微信等證據的佐證;E視頻照片 證明按照當地習俗舉辦的婚禮。

(2)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證據標準:視頻圖片證明兩個人有曖昧關係,長時期的視頻圖片也能證明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保安、鄰居也能證明二人的關係,流產墮胎或生孩子的證據;電話錄音、微信聊天可以佐證二人的關係。 

 

第二種情形: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1)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證據標準: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施暴者書寫的保證書、鄰居出具的證明、醫院出具的病例、當事人自認、相關組織出具的證明、家暴的視頻照片錄音等。

需要注意兩點:冷暴力和經濟控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認可的暴力,故意不說話或者給另一方少量的錢都不屬於家暴的範圍。

(2)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證據標準:出警記錄、傷情鑑定意見、證人證言、視頻照片錄音等。

第三種情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對於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常常好逸惡勞、不務正業,既消耗了家庭財產,也嚴重影響了夫妻互相扶養義務的履行,使夫妻之間在物質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現了嚴重障礙,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已經喪失。

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一般法院會準予離婚。

證據標準: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第四種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1)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滿兩年必須是連續分居,且已滿兩年;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當事人陳述夫妻分居須有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我們在以分居為標準來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

   (1)婚姻基礎

   (2)婚後感情

   (3)離婚原因

   (4)夫妻關係的現狀,

   (5)有無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況。

    這5個方面需要法官根據原被告的情況確定,因此,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弄清楚這五個方面的事實。

連續分居超過兩年,並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分居期間,即使有短暫恢復同居生活的情況,也並不一定表示已經和好。因為夫妻在分居期間因各種不同原因,短暫地恢復同居生活是在所難免的。

多次陸續分居,從某種意義上講,更能說明雙方感情不和,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可以判斷雙方無和合好可能,並且從人性角度來考慮,應支持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必苛求一定要分居持續達兩年。但這個觀點屬於一家之言,或不能作為法律採信的證據。

法院在認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時候,更關注的是夫妻雙方是否在履行夫妻之間互敬互愛,互相扶助之義務。在認定時需要綜合考量,包括雙方經濟上面是否互相往來、雙方對於分居的主觀意願程度、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的問題、雙方之間是否履行夫妻之義務等。

證據標準:錄音錄像、微信聊天、證人證言、村委會居委會證明、租房合同、醫療證明等。

第五種情形: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是否生育發生糾紛引起的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即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證據標準:錄音錄像、微信聊天、墮胎證明等。

(二)出軌也有可能構成一次性判決離婚的理由,出軌一般包括嫖娼賣淫、通姦行為。精神出軌不能認定為有效的證據。

證據標準:錄音錄像、照片、微信聊天記錄、警察出警記錄等。

(三)這個條款是個兜底條款,其他包括(出軌)在內其他因素導致的離婚情形。

第六種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一方離家出走,或者說老婆跟別人跑了,長時間無法聯繫即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向法院申請即可。

證據標準:結婚證、身份證、宣告失蹤的判決書即可

第七種情形: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方起訴離婚後,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未準許離婚。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準許離婚。起訴後撤訴不代表判決不準離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上訴後撤訴屬於判決不準離婚。

證據標準:判決書、結婚證、租房證明發票、錄音錄像、電話錄音和微信聊天記錄。

第八種情形特殊情形的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四條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即(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證據標準:出警記錄、診斷證明、傷情鑑定意見、鄰居證明、村委會、居委會、錄音錄像、微信聊天、電話錄音、鄰居證明等。

 

總之,上述情形是法院作為離婚裁判的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提出離婚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且沒有調解和好的可能。

如果沒有上述情形的證據,被告又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建議調解離婚。但當事人儘量委託律師處理,因為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離婚案件,能夠給被告以壓力,表明離婚的堅決態度。

有的當事人不想離婚,只是想通過離婚達到不離婚的目的,此時建議委託律師調解,可以有效的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化幹戈為玉帛,從而破鏡重圓。

有的當事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假離婚」,其實,在法律上沒有「假離婚」,如果此時對孩子的撫養權及財產進行了處理,再想通過訴訟索回的可能性極低,因此建議當事人慎重考慮離婚。

有的當事人為了快速離婚,雙方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因民政局要求當事人雙方提交離婚協議書,此時,離婚協議書很重要,建議委託律師處理,以免將來後悔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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