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也是要講法律證據!

2021-02-09 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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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

 

一、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當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二、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這種情況下法官審理時難以認定分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很難認定為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三、夫妻分居期間的收入屬於共有財產嗎?

第一,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從產生依據來看,是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結合,並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婚姻當事人之間未訂立關於財產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無效時,則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後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方及雙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在日常社會當中,雖然夫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沒有進行離婚登記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關係仍存在,期間一方所得財產,如果無特別約定,仍然應該依照《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儘管事實上處於分離狀態,但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可以通過《分居協議書》對分居期間的各自收入進行約定為各自所有。

第三,從某個角度而言,因感情不和主動分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強者」一方。將分居中取得的財產認定為個人財產,可能客觀上縱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責任的人,鼓勵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對家庭這一社會基本單元的穩定無法起良性影響。

 

四、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嗎?

《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共同償還。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償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意思是說,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例外情形: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符合上述兩個情形,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擔償還責任。

 

五、分居兩年就能自動離婚嗎?

這也是一個流傳頗廣的錯誤認識。

其實我國法律根本沒有所謂的「自動離婚」的規定。根據法律,離婚只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人達成一致意見即可到民政局登記離婚;達不成一致意見,則需要起訴離婚:判決離婚的唯一條件就是「感情確已破裂」,不需要雙方同意。

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屬於感情確已破裂的的一種情形。因此,如果真的能夠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經滿兩年,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判決離婚。但是,絕對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換句話說,即使分居10年,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離婚的情況下,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同時,分居的原因需要是「感情不和的原因」,如果是工作、出國或其他非感情不和的原因導致分居兩年的,也不屬於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而且分居狀態要處於連續狀態。

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雖然存在著分居的事實,但當對方否認、而自己沒有證據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對分居事實將不會予以認定。因而,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注意做好分居的證據收集和保全工作,書信來往、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當然,如果對方自己承認分居的事實,則可以免於舉證。

 

六、分居兩年如何證明?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籤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於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係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採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鑑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夠了解,取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離婚相關事項,保障合法權益。

 

七、分居不支付孩子撫養費可以嗎?

從道德的角度來說,撫養孩子是父母天生的義務;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因為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由於其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無法通過勞動取得生活必需的基本用品,所以為了其能健康成長,父母就必須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所謂撫養,就是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日常起居、飲食以及其他生活方面。如果父母與子女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則必須以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方式履行撫養義務。

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是天生的、法定的。只要是父母,就必須履行撫養義務。父母不能因為離婚或者分居而不支付孩子撫養費。因為離婚和分居行為涉及的是父母之間的關係,不影響父母與孩子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八、分居期間怎麼支付子女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最好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在夫妻發生分居前或分居後,雙方可以通過各種聯繫方式,比如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對孩子撫養費的支付進行協商。協商的內容主要包括另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撫養費、在什麼時間支付、以什麼方式支付。夫妻協商解決撫養費的好處是可以減少對孩子的傷害,畢竟撫養費的最終受益者是孩子。在協商解決分居支付孩子撫養費問題時,夫妻雙方最好將撫養費支付協議予以公證,防止以後發生糾紛。

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問題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一個對孩子成長最為有利的撫養費金額,並且對撫養費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當夫妻一方不履行法院關於分居支付孩子撫養費的判決時,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九、分居協議怎麼寫?

(一)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二)協議中要說明子女由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三)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四)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五)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六)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民事協議公證的範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籤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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