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接到了不少關於離婚的法律諮詢,尤其是在《民法典》頒布之後關於「離婚冷靜期」的政策的出臺更讓很多打算離婚的朋友一頭的霧水,同時也有很多當事人問我分居多久能自動離婚?那麼所謂的分居離婚究竟怎麼回事哪,今天咱們就走進分居之後的離婚問題。
問題一:分居兩年婚姻關係自動解除嗎?
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最終還是要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持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訴訟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此分居兩年自動離婚這一說法在法律層面是不存在的。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夫妻一方當事人死亡,這時婚姻關係自動解除,另一種是夫妻其中一方被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
問題二:分居兩年,到法院去起訴離婚法院會支持嗎?
我國《婚姻法》中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法條中規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但是並不是分居滿2年,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就一定會支持,這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分居兩年的事實,如果雙方僅僅是口頭宣稱已經分居兩年,而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分居的事實,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分居事實的存在,又或者因為工作的原因,夫妻雙方長期在異地工作,分居滿兩年而起訴離婚,一般不會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因此並不是分居滿了兩年,到法院去起訴離婚法院就一定會支持,法院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去進行判斷。
問題三:搜集哪些證據能夠證明分居兩年事實的存在
能夠證明分居兩年事實存在的證據有很多,最常見的包括下面幾種
(1)分居協議:夫妻雙方通過籤訂書面的分居協議,以分居協議作為書證來證明分居事實的存在,或者雖然未籤訂書面的分居協議但是雙方均自認分居兩年事實的存在。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物業繳費單據等:夫妻雙方分居往往一方會另行尋找其他的住處,往往會籤訂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繳納相應的水電費、物業費等如果是前往外地的話往往會辦理居住證明等等,這些可以作為一方長期在一地居住的證據,對證明分居事實的存在起到輔助作用。
(3)微信、簡訊、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作為電子證據,在雙方進行離婚溝通的過程中,如果涉及到了分居的內容,可以向法院提交,作為認定分居事實存在的證據,但是這類證據的取證要求比較嚴格,建議在專業的法律人士的幫助下進行取證
(4)證人證言:在分居期間,其中一方周圍的鄰居、同事、朋友等可以作為證人證明分居事實的存在,但是單獨的證人證言很難為法院所採信,需要其他的證據來加以證明。
問題四:分居協議如何籤訂
就分居協議而言,其涉及的內容主要包括夫妻人身關係、子女撫養權、夫妻財產等三個方面。
在身份關係上:雙方籤訂書面的分居協議,雖然雙方結束了同居關係,但是婚姻關係並未解決,因此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仍需要遵守。
在子女撫養權上:如果雙方有未成年子女,可以約定由一方進行撫養,另一方定期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如果有多個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約定分別進行撫養,定期支付撫養費用。
在夫妻財產上: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由各自承擔,分居以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約定,對其使用權管理權進行限制,一般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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