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我國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絕對沒有自動離婚一說。
「分居長達兩年」是可以作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無修復可能」的一種事實依據,進行訴訟離婚達到接觸婚姻關係的目的。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因為某種事宜無法達成離婚一致,而其中一方堅持要離婚的時候,訴訟離婚就是唯一的道路了。
離婚必須要經過某種官方(或法院或婚姻登記機構)認可的形式,履行一定程序後才能完成。除非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只是法律不保護的同居關係,那可以自行結束,只要是有結婚證的婚姻關係,就不存在自動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32條中就明確規定了:男女一方提出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先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許離婚。那麼這個感情已經破裂,該由哪些因素來衡量呢?
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3.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牴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5.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非法同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有分居兩年的事實,但並不代表一定會離婚,分居滿兩年導致離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那些因因工作調動而分居的不算;二是分居是連續的,也就是兩年內夫妻雙方沒有同居情況,那種鬧矛盾似的斷斷續續的分居不算。
因此,更可說明「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是謠傳。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那有的人會說,如果自己的配偶無法與自己辦理離婚證,是不是就算可以自動離婚呢?比如說配偶失蹤,無論是因意外失蹤還是「自動」失蹤(比如外出避債),都不能夠視為婚姻關係自動解除,但可以向法院已對方失蹤為由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可因此做出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
在我國法律認定中,有沒有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呢?
有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