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夫妻感情出現問題的時候,可能會出現分居的情況,及保留夫妻關係但不共同生活兩個人雖然在名義上還是夫妻,但實際生活中卻是各過各的,互不幹涉。到最後,很多人都會選擇離婚,當然也有人不同意離婚的,但是婚姻法規定,當分居到達到一定時間的時候,便可以算作離婚的條件之一。那麼婚姻法關於分居自動離婚的規定有哪些呢?
一,婚姻法規定可以由單方起訴離婚的六種情況。
①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②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④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⑤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⑥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了上述幾種情況以後,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由雙方同意才能離婚。(點擊文末「了解更多」,即可諮詢律師)
二、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所以,分居不可能自動離婚。
三、分居的認定標準。
①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能不能算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這種情況很難判定為分居,特別是另一方反悔時,更難作出判斷。
②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點擊文末「了解更多」,即可諮詢律師)
四、法律上認可的分居。
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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