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3 17: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劉某與祝某系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劉某於2019年4月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係被法院判決駁回。2020年10月劉某再次起訴離婚,一審法院以雙方關係尚有改善可能再次駁回,北京一中院於2021年1月13日對該案當庭宣判,二審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新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改判支持劉某訴訟請求,準予離婚。
案情簡介
劉某與祝某2005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後因拆遷利益分配產生矛盾並分居,劉某2019年4月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被駁回,2020年10月劉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主張雙方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對其缺少關心和照顧,不履行夫妻義務,第一次起訴離婚判駁後,雙方仍然處於分居狀態,關係並未改善,再次起訴堅決要求離婚。祝某不同意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各執己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劉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已開始施行,法院於2019年5月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至今,已滿一年,現劉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應當準予,故改判支持劉某關於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
官
說
法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其中第五款系《民法典》在2001年《婚姻法》基礎之上新增規定。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沒有上述規定中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離婚事由,亦無明確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初次起訴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原則,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在司法實踐中,初次起訴離婚判決駁回的夫妻確有部分未再訴訟離婚,但仍有部分夫妻之後再行起訴,且解除婚姻關係的態度堅決。本著尊重婚姻自由,維護家庭的出發點,《民法典》增加「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一新規定。
本案中離婚訴訟雙方均系再婚,自2010年起因拆遷利益處置產生矛盾,致使感情出現裂痕;後分居,彼此未充分盡到夫妻義務,夫妻感情已瀕臨破裂;2019年訴訟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後,仍處於持續分居狀態,雙方關係未有明顯緩和或改善,且一方持續提起訴訟解除婚姻關係意志堅決,應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二審之時《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故本案二審適用《民法典》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的新規定判決準予離婚。
供稿:北京一中院
文字:方碩
原標題:《北京一中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結首例婚姻關係解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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