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4年首次起草、歷時六十餘年接力編纂的民法典,最終於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本文將從家事法律師的視角解讀民法典的十大亮點,嘗試分析其對於我國高淨值人群財富保障和傳承帶來的影響和衝擊,並力圖初步梳理應對之道。
設置離婚冷靜期,降低衝動離婚概率,增加婚姻的穩定性
在國內疫情嚴重期間「我們不打算離婚了,老婆二胎都懷上了」的段子曾刷爆了朋友圈。段子說有一對夫妻,本來因為感情矛盾已經打算離婚了,但因為隔離期間日日夜夜的陪伴和相處,兩人重新認識到對方的好,離婚這事自然就告吹了。有圖有真相,段子還附上了以下一段當事人和律師對話的微信截圖。
然而,前面段子描述的場景很快就出現了反轉式的敘事。根據澎湃新聞2020年3月21日的報導:2020年的開年,因為疫情各行各業的速度都慢了下來,隨著復工潮來臨,出人意料的是,頭一個出現「報復性增長」的,竟然是離婚——全國各地的離婚預約,幾乎都爆滿[1]。打敗婚姻的,往往是生活中的細節。而像疫情這樣的突發事件則像催化劑,快速放大雙方之間的裂痕,因而出現復工潮後離婚預約的報復性增長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再看民政部公布的《201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顯示:2018年各級民政部門和婚姻登記機構共依法辦理結婚登記1013.9萬對,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共有446.1萬對。而其中2014年至2018年離婚率與結婚率趨勢圖,則更直觀地反映出結婚率持續下降,離婚率持續上升的趨勢。
(2014-2018年結婚率與離婚率趨勢圖)[3]
從上面的網絡段子和新聞報導不難看出,很多夫妻之間的離婚決定往往都是衝動性的,而根據民政局的數據統計,結婚率持續下降,離婚率逐年上升離婚率還在持續升高的社會問題正日益凸顯,因而給協議離婚設置冷靜期,可以為雙方化解突發的矛盾創造一個緩衝的空間,有利於降低離婚率,增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性。
加強了對於配偶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制裁
民法典針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制裁行為,在以下方面做出了實質性的修訂:
其一,刪除「離婚時」字眼,意味著對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制裁不再限於離婚時配偶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從而有利於保護財產利益受損一方的權益。
作為專注家事糾紛的律師團隊,我們已經不記得被多少當事人問過:律師,我要離婚了,我怎樣才能有效轉移財產?轉給我父母行不行?實踐中,往往是掌握更多財產和社會資源的配偶一方會更加關注轉移財產,而其中精明者往往會在離婚前早做安排,離婚訴訟中面對另一方對其轉移財產的質疑時,則又將財產轉移不是發生在「離婚時」拿出來作為擋箭牌。
其二,將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列入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新的表現形式。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列舉了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四種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表現形式。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條則增加了揮霍這一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表現形式。
夫妻本是同林鳥,離婚來時各自飛。改革開放40多年來創造了巨額的私人財富,相應地在面臨離婚糾紛時轉移財產的手法也是與時俱進、花樣翻新。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也成為了部分人在離婚時轉移財產的新玩法,比如可以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故意以高價購買一些市場價格操縱空間巨大的產品以巧妙的實現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民法典的前述規定可以有效地堵住此前規定的漏洞,更好地保護配偶的財產權益。
用上位法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
法律、最高院司法解釋等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前後變化如下:
需要強調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頒布後,實踐種出現了很多對於「共籤」的誤解,認為只有是夫妻雙方共同籤字而產生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澄清的是「共籤」實際上是指夫妻雙方對於舉債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存在以下之一情形的,即使配偶沒有籤字,相關的債務也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基於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一,各地法院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在司法實踐種通常都設置了不同的金額標準。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慮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負債期間購置大宗資產等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
2.舉債用於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工商業或共同投資;
3.舉債用於舉債人單方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但配偶一方分享經營收益的。
意定監護、遺囑指定監護等制度安排更加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監護制度更加多元化
此前轟動北京城的李春平系列法律糾紛訴訟充分詮釋了民法典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制度的價值和意義。李春平,人稱「百年慈善第一人」,網上傳言其為好萊塢影星的丈夫、改革開放之初便繼承了數十億元,1991年回到國內,目前因患有阿爾茨海默症已被宣布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自2015年2月26日李春平和韓某所生之子出生並伴隨著李春平精神狀態逐漸惡化,以韓某為代表的親屬方和以餘啟存為「代表」的身邊工作人員圍繞著李春平名下的巨額財產展開了多輪持續的明爭暗鬥,目前網上能公開檢索到的相關案例已有十多起。尤其可悲的是,李春平本人已被餘啟存控制,包括韓某、李春平和韓某所生之子以及李春平的兩個妹妹不僅不知道李春平身在何處,更不用說能見上他一面了。
曾經的風雲人物,一朝落難,巨額的財富不但沒有給他帶來幸福,反而給他帶來了痛苦和詛咒,不免讓人唏噓。
改革開放40多年成長起來的創富一代們都已逐漸老去,如果不提前做好監護制度的安排,不排除也會遭遇李春平式的詛咒,李春平的噩夢應當警醒中國的高淨值人群和家庭,避免重蹈覆轍。
如果說意定監護制度是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有力法律武器,那麼遺囑指定監護制度則是父母提前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需要強調的是,目前中國高淨值人群在身份和資產配置上均已高度的國際化。我們在為客戶提供財富保障方案時需要充分考慮國際化的因素,需要攜手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專業人士方能為客戶提供有價值的服務。
此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四款對監護制度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這也是我國對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社會現象的及時反應。
上位法規定了親子關係確認與否認之訴,料將對家庭關係以及繼承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
相較於之前的相關司法解釋,民法典有以下的變化:
首先,完成了親子關係訴訟立法層次的提升。原來相關的規定散落在各個司法解釋中,現在則由民法領域的根本大法予以規定。立法層次的提升會增加民眾對於法律的認知程度。
其次,有權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的主體由夫妻一方改為父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有權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的主體是夫妻一方,而民法典的規定則是父母。前述變化從立法上明確確認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的主體資格,彌補了法律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再次,明確了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的主體資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但並未明確將成年子女列為當事人,不排除實踐中成年子女要求確認親子關係卻告訴無門的情形。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的確認親子關係的條件是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而民法典規定的條件則是有正當理由的,實質上也降低了成年子女要求確認親子關係的起訴門檻。
最後,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成年子女有權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規定。考慮到成年子女已經由其親身父母撫養成人,若賦予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主體資格,則有悖於我國傳統文化中知恩圖報的道德倫常。
很多中國富豪有非婚生子女,因此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規則的變化料將會給他們家庭關係的穩定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此外,如果這些富豪們沒有提前做好科學有效的財富傳承安排,在其去世後,料將會有更多的非婚生子女出現在繼承訴訟大戰之中,屆時必然是隱私曝光,一世英名盡毀。2015年5月2日發生於溫哥華的中國籍富豪苑剛殺人碎屍案就是極為血腥和聳人聽聞的典型案例。
2015年5月2日,苑剛在自己家的豪宅內被殺,屍體被斬開108份裝在袋內,苑剛的表姐夫趙利被控以二級謀殺。有關苑剛財產的另一宗民事案件的證詞顯示,苑剛不斷更換女友其中來自中國的七名女性聲稱,她們的孩子應當得到苑剛在加拿大約2100萬美元的遺產中的一部分,法官裁定,其中5人有權分割苑剛的財產。另外還有2名女子自稱是伴侶前來爭奪遺產。[4]
尊重當前國情,擴大代位繼承人範圍,避免因出現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形導致遺產收歸國有,加大對私產的保護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代位繼承人的範圍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擴大到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在一起上海老洋房繼承糾紛案件中,兄妹四人先後逝世,而四妹去世時父母均不在世,也無子女,若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如四妹未有遺贈安排,則其名下持有的老洋房份額將歸國有。但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則四妹的份額將由她大哥和三哥的子女繼承,有效的避免了私產無人繼承的情況。
另外,根據2017年2月份零點調查公司的一項社會調查顯示,中國大中城市已經出現60萬個自願不育的「丁克」家庭。結婚5年以上不要孩子的夫婦,北京家庭佔10%,上海佔12.4%,深圳佔11.8%,近七成被調查者認為「丁克家庭將增多」。[5]
根據之前的繼承法規定,丁克家庭的大量出現勢必會導致大量的遺產因為沒有法定繼承人繼承而被收歸國有。
我們在和境內外私行客戶的交流中就多次遇到過事業有成的女企業主主動提出要將自己的財產傳給自己兄弟姐妹的子女。民法典的修改體現了對於私產保護的立法精神,呼應了大量丁克家庭的實際需求和心聲。
順應科技進步,增加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遺囑
我們曾於2017年以上海中級和高級人民法院遺囑繼承案例為樣本,進行了案例統計,共檢索案件168件,其中法院判定遺囑有效的有132件,其餘36件判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而在被判定無效的案例中,法院直接以遺囑系他人代為列印後籤名為由判定遺囑無效的佔4.35%,以列印遺囑非遺囑人或代書人列印為由判定遺囑無效的佔2.1%。
此外,在我們檢索的蘇州中院一起繼承糾紛案件中,被繼承人廖先生患癌症後於2011年2月12日在律師見證下在家列印製作自書遺囑一份,將其名下所有財產全部給予妻子。一審法院認定了遺囑的效力,上訴後蘇州中院以律師見證行為的無效及認定該遺囑書系遺囑人廖某自己製作列印形成的證據不足為由,否定了列印遺囑的效力。可見即使有律師見證籤字的情況下,法院對於列印遺囑的審核仍是較為嚴格的。
民法典的規定料將極大減少我們做遺囑見面的工作時間。之前考慮到司法實踐中列印遺囑爭議較大,我們在進行遺囑見證時,為了確保我們見證的遺囑有效,都極為審慎地讓客戶手寫兩份遺囑,由於我們的客戶都資產頗豐,所以我們每一次做遺囑見證前都要通知客戶提前預留出半天至一天的時間,我們兩位執業律師也要全程陪同並確保自己出現在錄像中,每一次遺囑見證都費時費力。
列印遺囑在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我們仍然不應該忘記為什麼列印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糾紛,其最大的隱患就是無法絕對確認人生如此重大決定之行為是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今後出現更多圍繞行動不便甚至是臨終之人所訂立列印遺囑效力糾紛。
與國際慣例接軌,刪除遺囑公證優先條款,料圍繞遺囑真實性的糾紛將增加
對於被繼承人來說,民法典刪除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無疑提高了變更遺囑內容的便捷性,即被繼承人可以隨時按照自己的意願變更遺囑而無需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遺囑變更的自由也增加了遺囑的不確定性,容易引發遺囑相關的糾紛。
實踐中,公證機構對於遺囑公證有著規範的操作流程和較為嚴格的規定,且遺囑人在公證機構訂立遺囑一般都留有錄音錄像,公證機構也會保留一份遺囑的副本,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遺囑糾紛。
例如在前述上海法院判例檢索中,統計有13.04%的遺囑最後因為無法證明遺囑人的精神狀態、表達能力而被判無效。而公證員在進行公證時一般都會對立遺囑人進行談話,可以初步判斷他的精神狀態,有效降低了遺囑效力的風險。我們在為當事人提供遺囑籤訂和律師見證後,也會建議當事人將訂立的遺囑進行公證,以降低遺囑繼承的相關訴訟風險。
細化遺產管理人制度,力圖通過制度確保實現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
繼承法通過後的30多年間,隨著我國經濟的騰飛、私人財富的急劇增加,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乃至訴訟在持續攀升。雖然中國人的文化傳統較為忌諱談論死亡,然而正如班傑明·富蘭克林所說,稅收和死亡是人生無法避免的兩件大事。
面對著越來越多的繼承糾紛,中國的高淨值家庭對於遺囑的接受程度日益提升。西方電視劇中由律師宣讀遺囑的橋段也將在中國越來越普遍出現。對於高淨值家庭而言,由於財產較為龐雜,且需要經歷財產所有權的變動,加之很多時候繼承人眾多,一套操作性強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助於最終將遺囑從意願變為現實。
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範圍
根據國家統計局於2019年9月23日發布的新中國成立70周年經濟社會發展成就系列報告之二十[6],新中國成立70年來,我國人口再生產類型發生了兩次轉變。隨著老年型年齡結構初步形成,中國開始步入老齡化社會。人口老齡化的加速,是進入新時代人口發展面臨的重要風險和挑戰。
此外,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7],2019年全國出生人口比2018年減少58萬人,這是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來,我國出生人口連續三年下降。
在這種老齡化加速、出生率降低、空巢、孤寡老人養老問題日益凸顯的背景下,「以房養老」等新型養老模式也應運而生,而遺贈扶養協議制度讓這類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本次民法典則進一步將扶養人的範圍由原先的扶養人和集體所有制組織擴大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僅保障「老有所依」,同時也滿足了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符合我國人口增長速度放緩、人口結構變化,勞動年齡人口總量減少的現實情況。[8]
小 結
經過過去4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們的私人財富急劇增長,但人口老齡化、出生率降低、離婚率上升等社會問題也日益凸顯。民法典也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應運而生。
私人財富保障領域的一句金玉良言就是:不確定性是唯一的確定性。這次肆虐全球的新冠大流行再一次向我們印證了這一規律。根據美國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實時統計數據顯示,截至北京時間5月26日,全球累計確診新冠病例逼近550萬,累計死亡病例超34.6萬例。在疫情和自然災害面前,我們的人身和財富均處於巨大的不確定性中。此次民法典也關注到諸如疫情等緊急情況帶來的巨大不確定性,增加了臨時監護等規定。
最後,民法典順應了科技發展,比如新增了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的遺囑形式;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等,在各方面給予公民更大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
然而在過去40多年裡產生的這些巨額新錢,還面臨著更多的挑戰:更加複雜的家庭結構,如澳門賭王的四房17個子女;更加複雜巨額財產結構,如澳門賭王家族的5000億家產,如國內廣泛存在的資產代持;更加國際化的身份安排和資產配置;新冠大流行這樣百年難遇的公共衛生危機。如此種種現實,無不使得高淨值家庭在後民法典時代的財富保障和傳承更加複雜。
作為中國的私人財富保障領域的律師,我們只有深入領會、適應這些全新的挑戰,以更加全面的專業儲備,更加深入介入客戶財富創造的過程之中,並聯合全球頂尖的同行,方能為客戶提供務實有效的全球化解決方案,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規劃、家族企業頂層架構設計、家族企業接班人培養、稅務安排、家庭信託、大額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