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為2年,但必須是感情不和分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分居兩年了可以單方解除婚姻嗎
分居兩年不能單方解除離婚。我國不存在自動離婚之說。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一種是協商不成的到人民法院起訴。那麼人民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感情是否破裂需要通過具體情況來判斷。
二、協議解除婚姻關係流程
1)當事人申請
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
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
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
婚姻登記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