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新聞宣傳工作,推進政務公開,努力構建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根據《蚌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一、新聞發布的內容
(一)區人民政府《政府工作報告》的宣傳、落實、督查情況;
(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區人民政府當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決策;
(四)區人民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策;
(五)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
(六)針對區民關注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及時表明政府立場和公布採取的措施;
(七)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需要對外發布的重大事項。
二、區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
(一)區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新聞發言人由各單位確定後,報區政府辦備案;
(二)區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按照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新聞發布內容,向媒體通報可公開傳播的信息,審閱和送審新聞發布稿件,協調安排記者現場或會後採訪、追蹤中外媒體報導情況和社會輿論的反應;
(三)區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新聞發布制度規定的程序辦事,遵守新聞紀律。遇重大問題、敏感問題要及時請示區委、區政府。
三、新聞發布的形式
(一)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由區政府辦組織召集,區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或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新聞發布人進行新聞發布,必要時可邀請區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出席。
(二)新聞通報。以「區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名義或以區人民政府名義撰寫新聞通稿,通過各類媒體公開發表。
四、新聞發布的時間
(一)區人民政府新聞發布會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有重大事項經批准也可隨時召開;
(二)新聞通報每月發布一次;
(三)遇重大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後以最快速度隨時發布。
五、新聞發布主題及審批程序
(一)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區政府領導根據階段性工作特點和需要,提出發布主題;
(二)新聞發言人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發布主題,經分管副區長審核同意後,報區長審定。
(三)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需要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向社會發布新聞的,提出發布主題,經區分管副區長審核同意後,報區長審定。
(四)新聞單位可向區政府辦提供新聞發布建議,由區政府辦按程序報批。
六、新聞發布稿的形成及審批程序
(一)綜合性新聞稿,由區政府辦起草。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報分管副區長審批;其他報區長審批。
(二)專題性新聞稿,由牽頭部門或新聞發言人起草,報分管副區長審批。
(三)以部門為主發布的新聞稿,由該部門起草,發布前報區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分管副區長審批。
(四)內容與黨委部門有關聯的新聞稿,送黨委部門會審。
七、新聞採集工作機制
(一)區人民政府新聞發布的選題與採集工作,由區政府辦負責;
(二)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新聞信息報送機制,使新聞信息採集工作制度化;
(三)全區性重大事項及突發性重大事件的信息採集與報送,由區政府辦協調事件處置的有關部門和事發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
(四)建立新聞發布聯絡員網絡,暢通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信息渠道,統一新聞發布口徑。聯絡員應及時向區政府辦匯報本部門的新聞信息,並根據區政府辦要求及時提供新聞資料。
八、工作要求
(一)規範新聞發布主體。全區性重大決策、全局性情況介紹等由區人民政府領導或區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進行發布;全區綜合性的信息,由區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進行發布;專項性信息、某領域階段性的情況由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新聞發言人或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發布,發布前必須報區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進行統籌安排;重大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二)嚴肅新聞發布紀律。新聞發布主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的決策精神相一致。新聞發布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對於發布後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問題,一般不予發布,特定情況下必須發布的報區長審批。
(三)新聞單位根據區人民政府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報主題發出有關新聞,必須在報導的開頭寫明「據區人民政府新聞發布會消息」或「從區人民政府新聞通報獲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按時刊發或播出所發布的主題,對該新聞的主題不得隨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