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嘉興海關處罰決定書(杭嘉關緝違字[2020]0015號)
當事人:杭州墨梵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斌,企業編碼:3301968FVG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10MA28LX7X7L,
地址:杭州市餘杭區臨平街道臨平大道687號1幢2樓204室。
2020年8月13日,當事人在298120201000004958號報關單項下申報進口208915.78千克歐洲白橡木原木,成交方式為為CIF,申報總價45390歐元,折合人民幣362425.533元,當事人漏報運費180142.66元,實際總價應為542568.193元,原產地為法國、比利時。同月28日,經杭州海關技術中心鑑定(JKD20012519、JKD20012539號《化驗鑑定書》),上述報關單項下進口原木實際為白蠟木Fraxinussp.。根據《質檢總局國家林業局關於防止白蠟樹枯梢病傳入我國的公告》(2013第156號公告),原產地為法國、比利時的白蠟木原木為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上述貨物已於10月10日在298120200000058306號報關單項下以直接退運方式申報出口。
以上行為有《化驗鑑定書》,查驗記錄,進、出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原產地證明,工作聯繫單,往來郵件列印件,情況說明,查問筆錄以及營業執照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進口國家禁止進口貨物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之違反海關進出口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4.5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