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1月15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於普拉達時裝商業(上海)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0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012號
當事人:普拉達時裝商業(上海)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366號恒隆廣場辦公樓二號樓41層4109、4110室
法定代表人:ARMANDO TOLOMELLI
海關代碼:3106945105
當事人委託聯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於2018年11月9日以C類快件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一票貨物,報關單號為224420189503733783,申報品名為牛皮包,申報商品編號為4202210090,申報總價為FOB705美元。經海關查驗發現,上述貨物實際總價應為FOB20400元人民幣,與申報不符。
經海關核定,上述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人民幣20764元,應納稅款為人民幣4767.41元,當事人漏繳稅款人民幣3605.06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境C類快件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物品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6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來源: 中國質量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