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切實提高食品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暫行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將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經營者的風險等級,並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天津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暫行辦法》監管的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銷售者及相關主體和餐飲服務提供者兩大類。食品銷售者及相關主體包含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不包括流動食品銷售攤販。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製售類食品攤販,製售類食品攤販包括固定食品製售攤販、早餐車。
自7月1日起,天津市將按年度對食品銷售者及相關主體和餐飲服務提供者兩類食品經營者劃分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結合經營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特點,風險等級根據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方式、經營項目、品種數量、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主體經營資質(許可或備案)、信息公示、經營條件保持、原料控制、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並根據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採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市市場監管委參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並結合天津市監管工作實際,制定了天津市10份《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和10份《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該食品經營者風險分值。
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食品經營者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不含30)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不含45)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不含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各區市場監管局將根據食品經營者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調整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食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調低一個等級: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可調高風險等級所列情形的;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的;獲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不得調低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校園周邊100米範圍內食品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風險等級。調低餐飲服務經營者,含設座固定食品製售攤販,經營項目中包含餐飲項目的食品銷售者,經營品種包含畜禽水產品的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食品)零售市場開辦者,貯存品種包含畜禽水產品的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等主體風險等級時,不得低於B級。
食品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有1次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市場監管部門將根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優先於較低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實現對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每四年至少進行1次「雙隨機」日常監督檢查。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食品)零售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製售類食品攤販,每年至少進行1次日常監督檢查。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2次日常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3次日常監督檢查,每四個月至少進行1次。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4次日常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
各區市場監管局將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單位及重點品種,併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實施科學監管。(供稿:天津市市場監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