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實習生李秀梅/文
運營商財經網獲悉,一位先生在外國旅遊時因高原反應不幸去世,生前,其工作單位為其在華泰財險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意外險,可是,保險公司卻說不算意外,不肯支付保險金。
旅遊時因高原反應去世
據一份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1月10日,李某某的工作單位阿拉善盟特種設備檢驗所作為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李某某投保了華泰財險上海分公司承保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執業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一年,投保險種為執業人員團體人身意外身故/殘疾保險(A款),保險金額為250000元。
2017年1月29日李某某在尼泊爾旅遊時遭遇意外去世,李某某家屬向華泰財險上海分公司理賠被拒,雙方商議無果,李某某家屬便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華泰財險上海分公司賠付意外身故保險金250000元。
華泰財險稱事故不算意外
華泰財險上海分公司辯稱,被保險人李某某的死亡屬於因高原反應引起的疾病死亡,不屬於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根據保險條款規定:「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的、單獨的原因。
本案中被保險人李某某的死亡僅符合「外來的」一個前提,不符合「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的、單獨的」這五個前提,
被保險人李某某並非訴狀中所說旅遊時遭遇意外,而是在攀登珠峰時由於高原反應引起疾病病故,攀登珠峰符合本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屬於「高風險活動」,並非普通旅遊,被保險人李某某作為登山者應對攀登珠峰可能遭遇高原反應帶來健康甚至死亡的高風險危險有明確預見,對高風險運動和活動,我公司是免責的。
法院則認為,李某某在尼泊爾旅遊時意外身故,高原病的發生與發病者身處高原有著必然的聯繫,即身處高原是高原病發生的客觀環境條件,有其特殊性。李某某的死亡符合高原病與客觀條件相關聯,具有偶發性和突發性特徵,不可預知,應當屬意外事故。
最終,法院判決,華泰財險上海分公司賠付意外傷害保險金250000元。
不知華泰財險總經理孫元彪如何看待此前發生的這起糾紛?覺得該賠償嗎?
據企查查顯示,孫元彪是2019年8月才成為華泰財險總經理,如果案發時孫元彪在任,會支持分公司的拒賠行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