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夥伴問貓叔,疫情後感覺今年過得飛快,錢沒掙到,馬上又到過年發紅包的時候了,我發給大侄子的紅包,需要他繳個稅嗎?
春節發紅包在中國叫發「壓歲錢」,春節期間親戚朋友難免會在家庭群裡發個紅包烘託一下過年氣氛,而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所以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
放心地發!
先說說什麼是網絡紅包?有人說不就是在支付寶、微信或者銀行移動端轉帳嗎?包括但不限於這個範圍。
1. 網絡紅包不止是現金
在企業中,網絡紅包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營銷方式(比如不久前剛結束的雙十一狂歡電商企業搞活動發放的網絡紅包)。
「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財稅2019年74號文公布中,將網絡紅包涵蓋在「禮品」範疇,所以,對於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於禮品的一種方式。
2.網絡紅包發放案例
貓叔舉幾個例子幫助大家區分不同情況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需要關注哪些問題?【案例1】某集團春節期間在網絡上向個人派發了現金紅包100萬元。
【案例2】某公司通過自建網絡平臺向用戶派發了10萬元的非現金紅包,用戶必須使用上述領取的紅包購買網絡平臺的商品,月底共有N多人使用了該紅包5萬元購買商品。
【案例3】某公司向購買了該公司產品的消費者發放了10萬元的非現金紅包(抵用券紅包),這些紅包只可以下次消費時抵減付款金額使用,下個月有N多人使用該紅包3萬元購買了該公司的商品。
我們分析一下:針對案例,1,我們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派發對象是員工的話,集團向員工派發網絡現金紅包,需要按照「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如果派發對象是本單位以外個人,對其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因此,案例1中,如果是針對本單位其他個人派發現金紅包,應作為業務宣傳費,
借:銷售費用100萬
貸:銀行存款80萬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萬
針對案例2和案例3,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非現金網絡紅包作為銷售折扣處理,如果是原標價100萬元的商品,顧客使用非現金網絡紅包後,分別抵減非現金網絡紅包5萬元和3萬元後作收入處理。
財稅(2011)50號號文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還有一個問題:企業在支付網絡紅包後,所得稅前需要取得什麼憑證才能稅前扣除?國稅局2018年第28號 中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這裡並未堅持要求企業取得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但是,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企業仍須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彈性管理的同時,也體現了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規範性特徵。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相關問題執行口徑》關於「網絡電商平臺給顧客(個人)的促銷代金券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稅務問題」。網絡電商平臺支付給顧客的促銷代金券支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1.網絡電商平臺的促銷活動的安排:
2.消費者實際使用該優惠券的消費記錄;
3.網絡電商平臺實際支付優惠金額的資金劃撥明細。
綜合上面說的幾種情況,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派發的網絡紅包,要區分情況,按規定代扣代繳個稅,對於不屬於應稅項目的網絡紅包派發行為,可以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同時也要防範變相派發個人之間的網絡紅包帶來的涉稅風險。本文轉載於會計頭條APP,本文為貓叔說稅原創文章,作者貓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