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模板公布 「異性電話煲」被視不忠

2021-12-30 武漢晚報

這幾天,導演王全安嫖娼一事引起了熱議,不少人「婚姻安全」產生憂慮。前天,武漢一律師事務所別出心裁,竟推出一個《夫妻忠誠協議》模板(關注「周二之約」微信,可查看該模板),試圖給不放心的人一些安慰。

模板詳細界定不忠行為

這個範文對夫妻之間不忠行為進行了詳細約定。除了賣淫嫖娼、養小三以及通姦、重婚、私生子外,與異性的非正常交往行為也被視為不忠。

比如:「非合理場合存在明顯超出正常交際的親密行為,類如接吻、愛撫等」、「在非正常時段、單獨相處在封閉、隱秘場所,明顯無法給予合理解釋」、「與異性在非正常時段,長期、頻繁地存在通訊聯繫,無法給予合理解釋」、「長期存在赤裸淫穢言語、圖片、視頻信息往來,經勸阻過一次不悔改的」。

範文制定者、湖北維勒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麗君說,這個模版僅供參考,不同夫妻之間對不忠的行為看法不一,可以參照這些條款自行約定。

20人中僅1人想籤協議

「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信任都沒有了」、「土豪結婚才會籤吧,我們小老百姓籤這幹啥啊」、「結婚之前不把人看準,籤了這玩意又不能保證不離婚」……

昨天,記者找到記者、讀者、大學生一共20人做了調查,性別有男有女,年齡跨度22歲到45歲,除了一個人表示可以考慮外,其餘人均表示不會籤這樣的協議。

多位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說,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忠誠協議,有被認定的,也有不被認定的。比如「出軌就離婚」這種協議肯定無法認定,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需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離婚後孩子歸我,你付撫養費」,這種對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探視權等身份權,也不因離婚而改變,也不可約定。一般獲得法院支持的,是關於財產的約定。

忠誠協議無法限制人身關係

現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調查中,幾乎所有的夫妻都認為,夫妻間的關係,結婚證就可證明,憑一紙「忠誠協議」根本無法限制人身關係。

「我們設計的這個模板,實際上屬於一種『過錯賠償的約定』,只約定財產關係」,鄧君律師解釋,從這個角度來說,是有法律效力的。

鄧律師還披露了一個案例:2011年8月,吳某因發生婚外情過錯向妻子方某出具保證書一份,一個月後,雙方又來到一家律師事務所,在律師的見證下,書面協議約定雙方名下的汽車和房產均歸方某所有。

後來方某起訴要求離婚,一審判決男方按約淨身出戶,吳某不服提起上訴,武漢中院審理認為,因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是在吳某受脅迫下簽訂,他也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該協議有效,故維持原判。

(武漢晚報 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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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忠誠協議注意事項
    忠誠協議是什麼忠誠協議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籤訂的相互忠實於對方,在一方發生違約情形時,給予對方約定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或者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在財產分割時按約定少分或者不分的協議,夫妻忠誠協議源於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條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 「以案釋法」婚內籤署忠誠協議 家產仍須依法分割
    婚後,李某出軌異性羅某,致使羅某兩次懷孕。2017年1月,李某與馬某籤訂婚內協議一份,約定今後雙方互相忠誠,如因一方過錯行為(婚外情等)造成離婚,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財產,並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幣20萬元。  協議籤訂後,李某仍與羅某保持交往,羅某於2017年7月產下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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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約定誰出軌誰賠50萬2017年8月,鄭某和袁某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18年10月20日,兩人籤署《婚姻財產協議》,約定今後雙方因婚外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關係曖昧的異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5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 夫妻籤「忠誠協議」:若出軌離婚賠50萬!結果……
    」來鞏固愛情那麼,「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2018年,兩人籤署《婚姻財產協議》,約定今後雙方因婚外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關係曖昧的異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5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2019年某晚,袁某與婚外異性在一酒店有住宿記錄。
  • 夫妻之間籤訂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2017年1月,李某與馬某籤訂婚內協議一份,約定今後雙方互相忠誠,如因一方過錯行為(婚外情等)造成離婚,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財產,並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幣20萬元。協議籤訂後,李某仍與羅某保持交往,羅某於2017年7月產下一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馬某同意離婚並主張按照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 忠誠協議效力問題
    夫妻之間籤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籤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姦,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 觀點| 「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作為離婚的標準。本案中,原告李某與被告馬某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婚前經過一年左右的相處,有著較好的感情基礎,婚後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又育有一女,家庭生活本應和睦美滿,但因李某違背夫妻忠誠義務,與婚外異性羅某存在不正當交往,造成羅某懷孕產子,導致夫妻感情逐步惡化,引發本次離婚訴訟,馬某在本案中亦明確表示同意離婚。
  • 忠誠協議有效嗎?夫妻共同債務怎麼界定?——律師帶你走近民法典
    婚姻法並無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明確規定條款,忠誠協議的違約責任不屬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因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更為關鍵的是,根據合同法第2條第二款「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通俗來說,就是夫妻忠誠協議雖類似於合同,卻不歸合同法管。因此,夫妻忠誠協議雖不違法,但因處於婚姻法與合同法調整範圍之外,法院不應受理因相關糾紛提起的訴訟,而任由當事人自願履行有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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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某對《夫妻忠誠協議》無異議,但認為籤訂協議時雙方不是合法夫妻,該協議不具有合法性,該協議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相關內容,限制了雙方的自由,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該《夫妻忠誠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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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忠誠協議實質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與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③忠誠協議是雙方為保全之後的婚姻所共同協商所作出的努力,有利於家庭和睦。④忠誠協議有利於社會和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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