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86 號

2020-12-21 嶽陽市人民政府

汨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汨市監案處字〔2020〕186 號

當事人:汨羅市萬興佳億購物中心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汨羅市******

經營者:******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江西省豐城市******

2020年7月20日,本局在食用農產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工作中對當事人經營的綠豆芽進行了監督抽樣,共抽取樣品1.6kg,樣品購買價格為3.36元/kg,共計5.38元。2020年8月4日,經廣東東方縱橫檢測有限公司檢驗,上述綠豆芽鉛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汙染物限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標準要求,檢驗結論

為不合格(測試項目:鉛(以pb計);檢測方法:GB 5009.12-2017;單位:mg/kg;技術要求:≦0.1;方法檢出限:0.02;測試結果:0.258;單項判定:不符合。檢測結論: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鉛(以pb計)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8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綠豆芽的《檢驗檢測報告》(編號:NO:R20070771028),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不要求復檢。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本局當日批准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0年7月19日,萬興佳億總部配送給當事人上述食用農產品綠豆芽10kg,進價為2.5元/kg,共計購進貨值金額25元。至案發日止,上述豆芽已全部售完,銷售價3.36元/kg,共計銷售金額33.6元,獲違法所得33.6

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各1份(共計2頁),證明當事人的市場主體登

記及經營資格情況;

證據二、當事人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共計2頁),證明當事人授權委託事項及被委託人

身份情況;

證據三、食品監督檢查抽樣單1份(共計1頁),證明

對上述食用農產品豆芽抽樣的情況;

證據四、上述食用農產品豆芽購買證明1份(共計1頁),

證明購買樣品的數量及價格情況;

證據五、廣東東方縱橫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NO: NO:R20070771028)1份(共計4頁),證明上

述豆芽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的事實;

證據六、現場檢查筆錄1份(共計2頁),證明對當事

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的現場情況及當事人已停止銷售上述綠豆芽的事實;

證據七、對當事人授權的被委託人的詢問筆錄1份(共

計3頁),證明當事人購進和銷售上述豆芽的具體情況;

證據八、商品進銷查詢數據複製件1份(共計1頁),

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豆芽的購進、銷售數量及價格情況。

以上證據查證屬實,已由當事人被委託人籤名確認無異議,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採信。

綜上所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構成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

2020年10月1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汨市監案聽字〔2020〕152 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對上述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提出聽證的申請。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鑑於當事人事

後立即停止對上述綠豆芽的經營,積極採取改正措施,加強對各品種食用農產品檢測報告的查驗,確保食品安全,且當事人的行為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及嚴重後果,以及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時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提供相關的材料,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十四章  食品監督管理 《湖南省食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說明》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處罰:(二)當事人積極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之規定,本局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準:1.符合本章《適用說明》減輕處罰規定的:」裁量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0到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0到10倍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3.6元;

2、處以罰款19966.4元。

以上合計罰沒款20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將罰沒款繳至建設銀行(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汨羅支行;帳戶:汨羅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帳號:4300168806605250066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嶽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汨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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