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鹽邊法院
近日,鹽邊法院漁門法庭通過邀請彝族「德古」與法官共同調解,圓滿解決了一起彝族群眾之間的離婚糾紛,用實際行動踐行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上鎮,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楓橋經驗」。
原被告系自由戀愛,2015年兩人按彝族風俗在農村舉行了婚禮,2018年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隨後,兩人一同到江蘇務工。期間,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產生裂痕,雙方均有離婚的意願,但按彝族的離婚習俗,雙方家庭均未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1月,女方起訴至鹽邊法院漁門法庭,要求與男方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提出訴求。
案件受理後,為更好地了解案情,承辦法官親自到被告家進行走訪,並向被告的鄰居、親戚了解情況,從一次次的交談中,承辦法官了解到目前雙方的癥結所在。考慮到雙方均為彝族,有著自己的婚俗習慣,為更好地化解矛盾,承辦法官決定邀請其家族的「德古」共同參與案件調解。
調解中,承辦法官先向雙方解讀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最新法律規定,就雙方爭議的問題從法律規定方面逐一進行釋法明理,同時對雙方情緒進行安撫。隨後,「德古」從本民族的風俗習慣出發,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再召集雙方的親戚長輩共同協商。最終,在法官和「德古」的共同努力下,雙方達成調解合意。庭審結束後,在法官、「德古」及雙方家族親戚長輩的見證下,女方將協議所涉及的相關款項當庭全部給付男方。
該案的成功調解,是鹽邊法院家事審判又一次新的嘗試,通過邀請「德古」參與調解,進一步豐富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在調解中既尊重了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又遵守法律規定,有效避免矛盾激化,真正促進糾紛化解、案結事了,有效維護了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原標題:《鹽邊法院漁門法庭運用「德古+法官」模式成功調解一起彝族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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