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2 17:3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眾所周知,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離婚後,父母可以對小孩撫養費的承擔達成協議。可是,達成協議後,撫養費無法及時兌現,影響到父母一方和小孩的生活,該怎麼辦呢?近日,雙峰法院法官成功調解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涉事雙方都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2019年6月,彭某與黃某協議離婚。其中,在協議約定共同債權:案外人王某四十萬元的借款歸彭某所有,黃某應得的份額抵作兩個小孩的撫養費。但是,協議達成後,彭某對案外人王某的債權無法實現。2019年11月,彭某向雙峰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黃某按月支付兩個小孩撫養費3000元至小孩成年時止。被告黃某辯稱只要有錢,願意在小孩身上花錢,但目前沒能力,還是堅持按離婚協議處理。
案件開庭審理後,承辦人彭桂胤法官考慮到彭某因撫養兩個小孩,工作不便,債權又無法實現,生活面臨窘境;被告黃某雖然不排斥支付撫養費,但又堅稱按離婚協議的約定處理,表態模稜兩可;雙方如達成調解能促進彭某與被告黃某和諧相處,有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基於上述考慮,彭法官積極做雙方的思想工作,進一步釋法說理:本案雖然離婚協議約定關於雙方共同債權四十萬,被告黃某分得的部分抵作小孩的撫養費。但從目前情況來看,這是一紙空文,因為案外人王某沒有償還彭某債務,所以被告黃某應該支付小孩的撫養費實際等於沒有支付。故此,根據法律規定,協議內容應當重新調整,這四十萬元還是彭某與被告黃某的共有債權,撫養費的標準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兩種義務有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的關係。
經過彭法官陳述利弊,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彭某與黃某充分知曉了達成調解的必要性,紛紛請求法院主持調解,並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在案外人王某的欠款全部清收之前,由黃某支付二小孩的全部學費,並按月支付小孩生活費1500元至案外人王某的借款清償完畢為止;案外人王某的欠款清收,黃某應當予以協助,收回來的欠款歸彭某所有。至此,雙方對處理結果十分滿意,紛紛表達了對法官的感謝,案件得以順利調解結案。
原標題:《小孩撫養費糾紛怎麼辦?看法官如何釋法說理促調解!》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