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場。
紅網時刻12月13日訊(記者 鄭濤 通訊員 呂小姣) 「我深刻認識到我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構成了犯罪,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行為,特向全市市民公開道歉……」12月11日,周某亮因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瀏陽市人民法院一審追究刑責,並被判令賠償漁業資源損失及環境修復費用,以及在市級媒體上公開道歉。
為改善夥食,凌晨到撈刀河電捕魚
流經瀏陽市北區鄉鎮的撈刀河,是湘江的重要支流,從今年7月起,撈刀河就被納入全流域常年禁漁區,不得實施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行為。
這一規定,對於住在撈刀河畔的周某亮來說,是十分清楚的,但他並沒有當回事。為掩人耳目,今年9月14日凌晨1時許,周某亮攜帶背包式電魚設備,來到撈刀河北盛鎮窯金村河段,下到河道內進行電捕魚。
不過,讓周某亮沒有想到的是,深夜電捕魚也會被抓獲。當日凌晨2時許,漁政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巡查至撈刀河時,正巧碰上正在河道內電捕魚的周某亮,當場查獲周某亮電捕的各類漁獲物4.4公斤。
到案後,周某亮如實供述了自己電捕魚的違法事實,並表示願意配合公安機關處理。
前不久,周某亮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瀏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面對指控,周某亮表示認罪悔罪,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理。
在法庭上,當被問及電捕魚的原因時,周某亮供述稱,自己只因想改善夥食,才犯下了錯誤。
一審獲緩刑,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2月11日上午,瀏陽市人民法院採取「3名審判員+4名人民陪審員」的7人制大合議庭模式,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除被指控涉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外,瀏陽市人民檢察院還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請求法院判令周某亮賠償漁業資源損失及環境修復費用2908元,承擔本案專家評估費用6000元,並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市農業農村局出具的漁業資源損失及漁業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認為,周某亮非法捕撈造成的魚類直接經濟損失142元、4.4公斤魚類當年產卵損失價值585元,同時電魚對捕撈區域的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危害水生態安全,漁業資源損害和生態環境補償費用共需2908元。
對於民事賠償責任,周某亮當庭表示願意承擔。
據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亮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鑑於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並自願積極履行賠償責任,可以從輕處理,遂一審判處其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
此外,瀏陽市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請求,全部獲得法院支持。
「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通過媒體進行宣傳報導,不僅是對電魚者嚴懲和震懾,更是對所有漠視法律,破壞生態環境者的一種警示和威懾。」瀏陽市人民法院副院長、該案審判長劉羅波表示,隨著長江流域十年禁捕政策的推進,今後瀏陽市的禁捕舉措將越來越嚴格,對非法捕撈的打擊會越來越嚴厲,破壞水生生物資源、水域生態環境所付出的代價也會越來越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