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於遺產爭奪的糾紛屢見報端,尤其是在重組家庭中,這個問題似乎更為突出。有繼父與子女爭奪母親遺產的,也有繼母與養子女因遺產糾紛對簿公堂的。
《民法典》時代即將到來,老人如何避免遺產爭奪?
接下來,我們來看1個例子:老人去世留下百萬房產,繼母與子女爭奪遺產告上法庭,到底該歸誰?
繼母與子女爭房產
【案件回顧】
2018年,某一線城市一位老人去世後,因為市區的一套房,繼母把老人的子女告上了公堂。
繼母主張:老人於10年前在公證處做了一份放棄繼承前妻遺留房產二分之一產權的聲明書。同時立下一份遺囑,表明其佔有的財產份額均由繼母繼承。
子女認為:房子是親生父母共同購買的,繼母無權繼承房屋,有遺囑也不行。
那麼,這套房到底應該歸誰呢?
老人一家人感情原本非常不錯,20年前原配妻子去世後,子女們還主動鼓勵父親再找個老伴,可以相互照料。
一年之後,老人就重建了新的家庭,老兩口日子過得還算和和美美,子女們也都挺開心,親切地管繼母叫姨。父親有人照顧,也讓他們省了不少心。
但是,十幾年後老人去世了。
又過了一年,他的子女突然收到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原來是繼母向法院起訴他們了。
繼母出示了老人生前所立遺囑,以及前面提到的公證書,並以此為依據,請求法院判令房屋的二分之一產權由她一人繼承。
老人的子女們卻堅決認為,應剝奪繼母的繼承權。
她在明知老伴身體狀況不適合長途旅行的情況下,未通知其子女,就去外省旅遊了。
正是這次旅行期間,父親身體不適,繼母仍強行帶他坐飛機回廣州。其後不久,因醫治無效去世。且住院期間,繼母對父親有言語辱罵等虐待行為。
因此,子女們認為,即使父親生前留有遺囑,但房子是親生父母生前共同購買的,繼母無權繼承房屋。
【法院判決】
那麼,到底該怎麼判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是老人與前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老伯享有房屋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
根據現行《繼承法》規定: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繼母屬於法定繼承人之一。現繼母提交的老伯所立遺囑經公證處公證,老伯的子女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並無異議,法院對公證遺囑予以採納。
最終,繼母獲得了房屋的一半產權。
《民法典》新規
老人去世留下百萬房產,繼母與子女爭奪遺產告上法庭,到底該歸誰?
在上面這個案例中,廣州老人一家的遺產糾紛案終於以雙方都較為滿意的結果宣告結束。
但還留下一個問題:老年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積蓄,該如何安排好財產,才能避免自己百年後親屬之間因繼承財產問題而發生糾紛?
2021年元旦,《民法典》將正式實行,現行的《繼承法》、《婚姻法》等9部法律將同時廢止。
進入《民法典》時代,關於個人財產繼承,防止遺產糾紛有了新規定,我們一定要牢記下面這3點:
1、定遺囑
依據《民法典》第1133條第一款規定:
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合法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外,以及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後兩項是《民法典》新增的。
同時,還可以對遺囑繼承附加義務,只有履行遺囑規定的義務之後,才能繼承遺產。
否則,經利害關係人或有關組織請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特殊情況除外。
2、設遺囑信託
依據《民法典》第1133條第四款規定: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預先將財產的規劃性內容寫在遺囑中,在遺囑生效時,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3、意定監護
《民法典》第33條規定「成年人意定監護」,老人可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為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自己指定的監護人來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自己的人身權益和管理自己的財產。
做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除了繼承法相關內容外,《民法典》還包括其他眾多內容,涵蓋了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從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到婚喪嫁娶,《民法典》都有涉及到,因此又被稱作「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有了《民法典》,就相當於掌握了一部日常生活行為法律指南。比如以下我們經常碰到的一些熱點問題,《民法典》都有了人性化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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