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都沒了,遺產老屋到底歸誰?
瓊海一對兄妹對簿公堂
因母親生前將老屋贈與妹妹並做了公證,且哥哥也做了放棄承諾,法院判決老屋由妹妹獨自繼承
瓊海一對兄妹,因一套父母留下的老房子,最終對薄公堂,打了兩年的官司。妹妹認為,父親去世後,母親可憐女兒,將老屋贈與給她。當時,哥哥也做了放棄繼承的公證。
父親離世
母親公證贈與二女兒老屋
瓊海嘉積有三兄妹,父母去世後,三妹陳梅遠嫁他鄉,放棄所有遺產。因不滿大哥陳簡佔有老屋的徵地補償,二妹陳顏和大哥打起官司。
陳顏說,在瓊海市嘉積鎮文坡社區,有處建築面積約80平方米的家庭老屋。該房由父親陳萬宇和母親黃璇共有。2009年3月,父親去世。2010年2月5日,祖父陳天、母親黃璇,大哥陳簡和三妹陳梅都經公證,聲明自願放棄對上訴房屋的繼承權。黃璇又書面將其繼承份額,贈與給陳顏。「祖父和母親2011年病逝,2012年11月,陳梅嫁到外地,通過公證也放棄了老屋的繼承權。」至此,陳顏認為,她擁有了老屋的唯一繼承權。
為此,2013年6月,陳顏一紙訴狀,將哥哥陳簡訴至法院,主張其對文坡社區涉案老屋擁有唯一繼承權。雙方對薄公堂。陳顏出示了(2010)瓊證內民字182號至185號《公證書》。大哥提供了徵地補償協議。
法院判決:
老屋由二女兒獨自繼承
法庭上,哥哥陳簡辯稱,涉案房屋及土地已被政府徵收,2010年2月,繼承標的物已經不存在。因此,放棄繼承權和贈與行為都是無效的。陳簡此前的放棄繼承權,並非其真實意思。
對此,瓊海法院採信陳顏的四份公證書。對陳簡提供的徵地協議,對其證明力不予採信。法院認為,涉案老屋是陳萬宇在1991年建設,其生前無遺囑,未籤訂遺贈撫養協議。根據相關繼承法律及公證書等證據,瓊海法院一審判決,嘉積鎮文坡社區一棟一層陳萬宇、黃璇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由女兒陳顏繼承。
再提訴訟:
妹妹向哥哥討要徵地補償
「鄰居都說,這個老屋看起來不起眼,是老人留給我這個女兒的唯一家當。」陳顏說,她在2013年12月,發現老屋已被政府徵收,陳簡領走39萬元補償款和140平方米的安置宅基地。協調未果後,陳顏將瓊海市國土局、嘉積鎮政府及哥哥陳簡訴至瓊海法院,請求判決對方之間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無效。
陳顏認為,她是老屋唯一繼承人,享有拆遷補償及安置權。陳簡籤的相關補償協議,她並不知情。嘉積鎮政府辯稱,據實地調查,陳簡住的房屋情況是,大房建築面積104.5㎡,土地面積143.2㎡,沒有公證書確認的陳萬宇享有的獨立建築面積80㎡房屋,土地面積120㎡的情況。瓊海市國土局認為,該局房屋拆遷安置行為合法。陳簡辯稱,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合法有效。涉案公證書程序違法。
妹妹敗訴
向省高院申訴被駁回
瓊海法院認為,相關安置方案規定,安置對象是住在當地的自然戶,陳簡是住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是該自然戶戶主。陳某是出嫁女,陳簡是籤訂拆遷協議的合法主體。鎮政府和陳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合法有效。陳顏是否享有唯一繼承權,屬家庭內部繼承糾紛的另一法律關係,與陳簡籤署涉案拆遷安置補償無法律上利害衝突。
2014年6月,瓊海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陳顏的的訴求。同年11月,經陳顏上訴,海南一中院終審維持原判。陳顏向海南省高院提出申訴,今年8月,該院駁回了陳顏的再審申請。陳顏稱,當地很多老房子都沒有辦證,母親贈予她老屋時,也是估算的建築面積80平方米,父母在當地根本沒有第二處老屋。 (除陳顏外,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說法 申訴被駁回當事人仍可以另行起訴
海南大興天泰律師事務所馮樺律師認為,此案是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當事人陳顏在申請再審被駁回後,仍然可以就家庭內部繼承糾紛提起訴訟。
因為,陳顏是否享有唯一繼承權,確屬家庭內部繼承糾紛的另一法律關係。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