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9 02:1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象山的小琳(化名)有些鬱悶,自己通過微信轉帳借給朋友小張2000元錢,對方沒還錢也不見了人影。小琳向象山縣法院提起訴訟,也出示了轉帳記錄截圖的列印件,可是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訴訟請求。
問題出在哪裡?
據了解,小琳是在寄送快遞的過程中認識了小張,一來二往兩人便加了微信。某天,小張因缺錢開口向小琳借了2000元,小琳直接將2000元通過微信轉帳給了對方,當時並沒有要求對方出具借條。
後因討要無果,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訴訟。庭審過程中,由於未能提供原始手機的聊天記錄頁面,小張又下落不明,小琳提供的微信轉帳截屏列印件真實性大打折扣。
更麻煩的是,微信截屏列印件上的收款人只是一個「重*再來」的網名,無從得知此人是否系被告小張。微信轉帳截屏雖然能當證據使用,但不能孤證定案。鑑於此,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小琳的訴訟請求。
普法時間
依據新修正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今年5月1日起,手機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實踐中電子數據往往是證據鏈中的一個環節,但並非單獨的定案依據。
新規第1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本條是新增條文,電子數據判斷的一個難點就是原件難以界定,新規拓展了原件的種類,只要電子數據在「功能上等同或者基本等同」於原件的效果,便可視為合法有效的原件。
電子數據具有易偽造,易篡改的特徵。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判斷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題,相關司法解釋也未作明確規定。本次修訂,對於電子數據真實性判斷的方法和依據,賦予了審判人員自由裁量權,為審判人員對電子數據的採信認定提供指引,也將有利於當事人在未經公證保全的情況下對電子數據舉證。
建議
錢可以在網上轉,借條當面給
別偷懶,紅包、轉帳附言要用好
法官分析,現實中微信轉帳金額的來源有兩類:
一是與微信平臺綁定的銀行卡,這種方式可以根據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的存取款流水記錄形成證據鏈來證明借款事實。
二是零錢提現。一些手機的系統無法顯示轉出轉入對方的暱稱,僅有金額、交易日期、交易號碼及「朋友已確認收錢」等字樣。僅憑轉帳記錄根本無從證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須要有微信運營商出具的相關身份證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頭像照片、聊天記錄、錄音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必要時還需要進行公證。
因此,法官建議儘量採用傳統的借條及銀行轉帳交易的方式進行借貸比較靠譜。
錢可以在網上微信轉帳,借條要當面給。不要因為麻煩、礙於面子等原因就不寫借條。需要提醒的是,借條最好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果事後有糾紛,有明確的身份信息會好很多。
如果礙於客觀情況不方便立書面證據,那也要留心收集、固定電子證據了。生活中,很多人在給對方發微信紅包、轉帳時都會用系統默認的附言,如「恭喜發財、大吉大利」等。
別偷懶!紅包、轉帳的附言功能要用好!如果是通過微信轉帳等方式借錢給對方,務必在附言欄目裡備註好錢款的性質。另外,還可以在溝通中再次確定對方的身份信息、款項性質,減少後期可能引發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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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轉載發布
來源:象山縣人民法院、山東高法、
破產法實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原標題:《民間借貸千萬別這樣微信轉帳,否則可能錢財兩空!法官教你留存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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