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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終以原告勝訴、智慧財產權得到有效保護而結案,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並對日後類似案件的審理有著積極影響及指導意義。
以下為廣東律師40年40案評選——候選案例
《某陶瓷研究所訴某陶瓷輥棒廠非專利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
辦案律師:
溫旭、劉孟斌
基本案情
原告某陶瓷研究所因與被告某陶瓷輥棒廠發生非專利技術秘密侵權糾紛,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生產技術,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廣東省科委)於1984年下達給該所的科研項目,某陶瓷研究所經數年奮鬥,終於研製成功。此項技術經廣東省科委和國家科委組織專家鑑定,被評為國家秘密級技術,從1987年12月29日開始,保密期15年。後來某陶瓷研究所雖然將其中部分技術申請了專利,但專利申請文件未涉及的內容和專利申請日以前的專利技術,仍屬技術秘密,任何人不得侵犯。1992年初,某陶瓷研究所得知被告某陶瓷輥棒廠用與該所相同的機械設備和基本相同的工藝流程生產輥棒,其原因是被告利用了原在該所工作的區某超、吳某雄向某陶瓷輥棒廠洩露的某陶瓷研究所技術秘密。請求判令某陶瓷輥棒廠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並賠禮道歉。
被告辯稱:"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生產技術,已由作者何某玲公開披露於1990年10月15日出版的第五期《陶瓷》雜誌上。某陶瓷輥棒廠於1991年底開始創辦,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從大量的公開技術資料中找到此技術方案,又經某陶瓷輥棒廠技術人員進行消化、摸索,最後掌握了該項技術。某陶瓷輥棒廠的技術來源正當合法,沒有侵權。原告僅以某陶瓷輥棒廠廠長原是該所職工,就推理某陶瓷輥棒廠的技術是侵權所得,卻不能提供出某陶瓷輥棒廠具體採用了哪些不正當手段獲得其技術秘密的證據,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查明:1984年廣東省科委將"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生產技術作為重點攻關項目下達給某陶瓷研究所,並撥給科研經費24萬元。某陶瓷研究所接受科研任務後,即成立以何某玲為首的課題小組,先後投入了1300多萬元用於該項目的研究、開發、中間性試驗和生產工藝設備的改進。經過八年多的研製,終於取得了成功。經國家科委和廣東省科委組織進行技術鑑定,"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項目被列為全國火炬計劃項目。鑑定結果認為,其技術指標和使用性能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屬於國內首創。1988年到1993年曾11次獲國家級、省、市級的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成果獎、高新技術獎、國家級新產品獎、北京國際發明展覽會金獎等。該產品面市後,代替了進口輥棒,節約了外匯,在國內外市場具有一定的競爭力,僅1994年某陶瓷研究所的年產值就達8000萬元,實現利稅2000萬元。為了保護這一科技成果,某陶瓷研究所採取了各種保密措施,成立了保密領導小組,制訂了保密細則,明確了輥棒車間、窯爐設備性能、原料配方、成型工藝、設備圖紙等均屬保密內容,如有故意或過失洩露、偷竊技術資料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1992年3月10日,某陶瓷研究所向廣東省科委和國家科委申報了國家秘密級技術,經廣東省科委和國家科委通過法定程序組織專家進行鑑定,於1993年8月18日確定該項目為國家級秘密技術,保密期15年,從1987年12月29日開始計算。其保密內容5大範圍:(一)陶瓷輥棒的配方及原料加工處理(具體內容略;下同);(二)冷等靜壓設備和生產工藝技術;(三)冷等靜壓成型和預製成型工藝以及成型模具;(四)陶瓷輥棒鍛燒技術和吊頂窯爐;(五)陶瓷輥棒的精加工設備和工藝。1995年3月11日,國家科委又一次組織專家對某陶瓷研究所的"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項目進行技術評定和審查,該技術仍被確認為國家秘密級技術,保密期由原來的15年改為8年,從1995年3月3日起計算,對其繼續進行國家秘密級保護和管理。1992年6月6日、8月17日、8月22日、1993年4月28日,某陶瓷研究所分別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4項專利。國家專利局於1993年2月21日、4月23日、1994年6月1日授予某陶瓷研究所兩項實用新型和一項方法發明專利。國家專利局於1995年5月11日證實上述4項專利的申報內容自申請公開之日起均屬公知專利技術(專利技術內容略)。1995年5月10日,國家科委和廣東省科委對某陶瓷研究所的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進行了界定,認為某陶瓷研究所被批准備案的技術秘密共有5大範圍,其中第3題目的技術內容已於專利申請公開日起為公知的專利技術,尚有4個大題目的內容仍屬技術秘密尚未解密。
被告某陶瓷輥棒廠廠長區某超,原系某陶瓷研究所的窯爐技術工人。1982年9月到某陶瓷研究所從事窯爐吊燒工作,1989年底即開始參與籌建某陶瓷輥棒廠,1990年6月自動辭職離開某陶瓷研究所到某陶瓷輥棒廠辦廠,並負責生產技術。1992年3月7日某陶瓷輥棒廠領取工商執照,同年12月正式投產,1993年2月產品開始進入市場銷售。由於該廠的技術不過關,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區某超便找到了原在某陶瓷研究所工作的吳某雄。吳某雄是1985年6月到某陶瓷研究所工作,從事過輥棒注漿、等靜壓、出管定型、輥棒配料等3個工序的組成技術工作。區某超以每月700元,年底付5萬元獎金的優厚待遇聘請了吳某雄。吳某雄於1993年2月因合同期滿離開某陶瓷研究所到某陶瓷輥棒廠負責技術管理。某陶瓷輥棒廠購買機械設備、模具、原料時均到某陶瓷研究所定做、製造的廠家去訂購。煙臺、四川、湛江、珠海等地有關單位均證明,某陶瓷輥棒廠購買設備、原料、模具時,對各廠家提出按某陶瓷研究所提出的技術質量要求、規格大小、機械性能定做購買。1995年5月2日,廣東省華粵會計師事務所查帳結果為1993年2月20日到1994年8月金昌廠共銷售35443支輥棒,銷售收入為4479796.53元,某陶瓷研究所每支輥棒平均利潤為74.49元。
對被告某陶瓷輥棒廠提供的公知技術資料,包括美國文獻、1990年第5期《陶瓷》雜誌以及原告某陶瓷研究所申報的4項專利內容等材料進行分析和認定:
(一)關於配方及原料加工處理方面,專利申請只公布了配方一個範圍,而最優配方尚未公布。原料的產地、加工混合方法,有別過去傳統方法的特定造粒工藝均未公布。成型生產工藝方面,專利中只公布擠出定型機中的機咀部分,而混合攪拌機、造粒機、擠出定型機的生產廠家、型號規格尚未公布。等靜壓設備及預製成型方面,專利中只公布了一種陶瓷輥棒成型方法以及成型模具,而等靜壓設備及內外模具的生產廠家、產地、規格、型號及技術參數均未公布。窯爐及耐火材料、燒成方法方面的內容均未公布。精加工設備方面,陶瓷輥棒燒成後的精加工方法、設備均未公布。另外,某陶瓷研究所4項專利申請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說明書未涉及的內容仍屬於技術秘密。
(二)對"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公知技術、某陶瓷研究所的技術以及某陶瓷輥棒廠生產技術進行對比的結果是:某陶瓷研究所採用的技術,從坯料配方、造粒和成型方法,到主要工藝設備等10個方面的關鍵技術,均與公知技術有本質區別,且處於秘密狀態,而某陶瓷輥棒廠使用的技術卻與某陶瓷研究所一樣。
另查:某陶瓷研究所何某玲於1990年在《陶瓷》雜誌第五期發表的文章,主要內容涉及陶瓷輥棒的生產工藝、成型工藝產品主要規格與技術性能等。
以上事實有工商執照、原告研製、試產、檢驗結果等原始資料、獲獎證書、專利技術內容、技術秘密內容、國家科委和廣東省科委的鑑定書、廠家證明、審計報告、照片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辦理過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某陶瓷研究所的"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項目具有實用價值和競爭優勢,並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某陶瓷研究所對其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保密細則,國家科委又確認為國家秘密級技術,對此,某陶瓷研究所的"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項目的生產技術應屬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權益人許可不得非法獲取、披露、知悉和使用。被告某陶瓷輥棒廠明知該項目屬某陶瓷研究所研製和所有,卻以優厚報酬聘請原在某陶瓷研究所工作多年的區某超、吳某雄二人,擅自使用某陶瓷研究所冷等靜壓預製成型工藝技術。區某超、吳某雄無論是在某陶瓷研究所工作期間還是調離該所後,均應對某陶瓷研究所的技術負有保密義務。區某超、吳某雄未經某陶瓷研究所同意,將原在該所工作期間掌握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洩露給了某陶瓷輥棒廠,為該陶瓷輥棒廠侵權行為提供了關鍵性技術。某陶瓷輥棒廠辯稱其使用的技術來源於"公知雜誌和有關的國際文獻,又經自己消化、摸索獲得的"理由,據查,"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生產基本原理和工藝名詞雖在公開的刊物上有過部分報導,如《陶瓷》1990年第5期,但從專業技術方面來看,只是粗略的提及或只描述一個大概範圍,未公開某陶瓷研究所的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1990年《陶瓷》第5期的報導與某陶瓷研究所的技術秘密根本不同。上述對比證明,某陶瓷研究所的技術秘密並未因公知技術的存在而解密。在通常的科研中,即使找到相同的文獻和專利方面的資料,要想借鑑和參考已有資料,獲得與其實質性相同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反覆的試驗和摸索,況且"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項目是高難尖端、國內外首創的工藝技術,更需付出艱苦的努力。某陶瓷研究所提供的大量的研製記錄和試產報告等原始資料,證實了該技術是某陶瓷研究所數十名科技人員在良好的科研設備條件下,經過不懈的努力獲得的。某陶瓷輥棒廠在訴訟中,對使用的冷等靜壓預製成型工藝技術,既然提出是將公知技術經消化、摸索而獲得的抗辯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就應當負有證實其技術來源於對公知資料進行消化摸索,研製試產後取得的,因此是合法和善意取得的舉證義務。某陶瓷輥棒廠只提供公知技術資料,沒有提供依據哪些已知技術進行了哪些研製、配比以及具體研製的時間、地點、儀器等證據,不能證實其技術的真實來源。某陶瓷輥棒廠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應負敗訴責任,其抗辯自己不侵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某陶瓷輥棒廠侵犯了某陶瓷研究所的技術秘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是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該陶瓷輥棒廠應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根據廣東華粵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報告,賠償數額應以某陶瓷輥棒廠所銷售輥棒的數量乘以某陶瓷研究所每支輥棒的平均利潤予以確定。某陶瓷研究所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應予支持。據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7月13日判決:
一、被告某陶瓷輥棒廠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陶瓷研究所擁有的"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技術秘密進行陶瓷輥棒的生產和銷售。
二、被告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天內, 賠償給原告經濟損失264019元,逾期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金。
三、被告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10天內,向原告登報賠禮道歉(登報內容需經本院審查)。
四、被告對原告的"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擴大知悉範圍。
本案受理費20010元,財產保全費10520元,共計30530元,由被告承擔。
第一審宣判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
案件意義
某陶瓷研究所經多年努力研發出「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生產技術,並通過專利、技術秘密等方式進行保護。後因個別員工跳槽他廠並利用所掌握的研究所的技術秘密生產經營,從而引發本技術秘密侵權訴訟案。本案發生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涉及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頒布實施,而現實中類似侵權事件卻屢見不鮮。因此,本案能否保護、如何保護備受社會廣泛關注,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一直進行跟蹤報導。
本案最終以原告勝訴、智慧財產權得到有效保護而結案,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並對日後類似案件的審理有著積極影響及指導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將本案作為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4期。在1996年舉行的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中,本案例作為中國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例被我方談判代表使用。
資料來源 | 廣州市律師協會
編輯、排版 | 曉玲
校對 | 宣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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