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砥礪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變
為紀念廣東省律師協會成立40周年,回顧廣東律師40年來的光輝歷程,中共廣東省律師行業委員會、廣東省律師協會將對40年來為廣東律師行業作出傑出貢獻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以及行業管理者進行隆重表彰,並向社會和公眾進行廣泛宣傳。
參評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將通過本號進行網絡投票,敬請留意!
該案判決也為國際司法界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可資借鑑的案例,對於不斷增強中國對國際規則的話語權,努力提高中國司法的國際地位,為「一帶一路」戰略和海洋強國戰略實施提供堅實的司法服務保障,履行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的應有擔當,均具有重要意義。
以下為廣東律師40年40案評選——候選案例
《希臘某輪船舶所有人與南海救助局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案》
辦案律師:
黃暉
案件詳情
希臘某投資公司所屬的輪船載有原油54580噸,自香港開往廣西欽州的途中,於2011年8月12日5時左右在南海瓊州海峽北水道擱淺。
船舶及船載貨物處於危險狀態,可能發生海洋汙染事故,嚴重威脅海域環境安全。希臘某投資公司授權其代理人香港某公司上海代表處委託南海救助局進行救助,雙方約定:無論是否成功協助出淺,均按時間、人力付費等。南海救助局派出救助船以及潛水隊員提供交通、守護等工作。此後,輪船另行僱輪,實施了過駁減載,脫淺獲救。南海救助局請求希臘某投資公司和香港某公司上海代表處依約支付拖欠救助費用人民幣7240998.24元。希臘某投資公司認為其僅應根據《海商法》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按獲救船舶佔全部獲救財產的比例承擔救助費用。
2014年3月18日,一審廣州海事法院作出判決,部分支持了南海救助局的訴請。2015年6月16日,省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支持希臘某投資公司的上訴請求。南海救助局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24日,以本案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裁定提審本案。2016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並當庭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投資公司應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報酬6592913.58元及利息。
廣東恆運律師事務所黃暉律師受該輪船舶所有人處理該案救助報酬索賠案件。
2016年7月7日,該輪船海難救助合同糾紛再審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同步網絡直播,隨後在中央電視臺一套綜合頻道、十二套社會與法頻道和十三套新聞頻道分別予以專題報導。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張勇健庭長、王淑梅副庭長等組成五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並同步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中國法院網、新浪網等媒體進行庭審直播,在當日晚間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晚間新聞》欄目以及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新聞節目中予以專題報導。庭審結束後,黃暉律師還接受了《法治日報》《中國審判》《庭審現場之大法官開庭》《今日說法》等雜誌和新聞媒體及欄目組的專訪並相應予以報導和播出。
該案庭審全程有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高之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監督員孫憲忠、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黃進、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左海聰、大連海事大學前校長司玉琢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傅廷中教授、有關國家駐華使節、國際海事大學(瑞典)前副校長、國外律師事務所律師、外籍留學生、高等院校師生等80餘人旁聽。據統計,共有218萬網友通過在線觀看了此次庭審直播,最高同時在線53270人,微博閱讀量達104.8萬。
辦案詳情
該案的核心爭議焦點涉及對涉案合同的性質及法律適用的認定問題,即該案是應當適用《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以下簡稱「救助公約」)、我國《海商法》,還是應當適用我國《合同法》。具體而言,即投資公司是否有權就其與南海救助局所籤訂的救助合同所約定的按救助船的單位馬力小時費率計算出來的救助費用,按照船貨的獲救價值比例,僅承擔船舶獲救價值的份額。
二審法院根據《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認為救助報酬是救助款項的一種形式,在合同救助中,救助方與被救助方可以對包括救助報酬形式在內的救助款項作出約定,而涉案合同雙方約定的是被救助方對救助方的履約行為給予的經濟回報,該約定費用應屬於救助報酬,依法應適用《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救助報酬的金額,應當由獲救的船舶和其他財產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項財產各自的獲救價值佔全部獲救價值的比例承擔」,故認定投資公司可僅按照船舶獲救價值佔全部獲救價值的比例向南海救助局承擔救助報酬。
而再審法院認為所涉救助合同不屬於「無效果無報酬」救助合同,而屬僱傭救助合同,並進一步認定《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救助報酬支付原則」以及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報酬的評定標準與具體承擔」,都是針對「無效果無報酬合同」的具體規定,關於僱傭救助合同下的報酬支付條件及標準,《海商法》並未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再審法院認為該案應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予以規範和確定。故認定南海救助局以其與投資公司訂立的合同為依據,要求投資公司全額支付約定的救助報酬並無不當。
由再審判決對《海商法》修改之思考:
海商法是否確有必要在現有救助法律制度規定的基礎上對僱傭救助合同做出特別規定?因為即便是以每馬力每小時固定費率為基礎的僱傭救助合同畢竟也是在船貨處於危險之中訂立的提供救助服務的特別約定。
如何確保被救助人在合同約定的小時費率明顯過高或者救助人實際提供的救助完全不是此前所約定的特定服務時,在法律上能否獲得必要的救濟?在排除《1989國際救助公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百八十條之後,是否存在轉而適用《合同法》的可能性,因為我國《合同法》並沒有有關「救助報酬支付條件及標準」的具體規定。
根據公約與國內法適用順序,在既無公約規定、也無國內法相關法律規定時,是否應當考慮適用國際慣例?
案件影響
「一帶一路」建設的深入和國際航運中心繼續向亞太地區轉移,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的國家戰略都對海事審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2016年的全國兩會上,「加強海事審判工作,建設國際司法中心」正式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會上鄭重提出「加強海事審判工作,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
本案的重大意義在於:最高人民法院評價在國際國內對我國加入的1989年《救助公約》適用的某些關鍵性問題長期存在不確定性認識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該案的審理首次明確了國際公約及相關國內法條款的具體適用,對於規範全國法院正確審理同類案件、維護公平合理的海上經濟秩序、倡導和鼓勵海上救助、保護海上人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都將起到有力的指引作用。該案判決也為國際司法界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可資借鑑的案例,對於不斷增強中國對國際規則的話語權,努力提高中國司法的國際地位,為「一帶一路」戰略和海洋強國戰略實施提供堅實的司法服務保障,履行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大國的應有擔當,均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在2017年1月14日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曬出」了2016年全國各級法院工作的成績單,黃暉律師代理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某輪船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是與令某、蘇某、白某、周某等一批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天津「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並列的唯一一件海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評價該案:對於「增強中國對國際海事規則的話語權、提高中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地位」具有重要意義。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電視臺評選為「2016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2016年中國海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以及被評為廣州海事法院「服務保障一國兩制下香港回歸20周年十大典型案件」,同時該案作為指導案例載入《中國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並作為指導性海事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21批指導性案例中予以公布,該案因其顯著的國際影響力而最終入選國際權威專業經典法律文獻《勞氏法律報告》2016年第7卷。
資料來源 | 廣州市律師協會
編輯、排版 | 銳銚
校對 | 宣傳部
▊ 廣東律師40年·40案候選名單回顧
《為原中越自衛反擊戰軍轉幹部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鶴山市某膠廠333位員工勞動爭議維權案》
《為政府方引進埃克森美孚惠州項目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李某與東莞某塑膠五金製品廠健康權糾紛案》
《供用氣合同糾紛》
《對潘某某涉嫌搶劫盜竊提供法律援助案》
《揭陽市某局的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被駁回案》
《佛山張某鵬「電擊雙手」人身損害賠償案》
《「9•21」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系列索賠案件之首宗案件》
《歐某訴某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受理決定案》
《曾某榮故意傷害案》
《珠海市鬥門區某公司破產清算案》
《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見書》
《林某翔、葉某呈、鄭某鴻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出租司機勞動爭議系列案》
《佛山市某材料公司訴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環保行政處罰案》
《「鉅記」商標權侵害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系列案》
《六神丸案》
《珠海某教育公司訴雷某聖案》
《杜某工傷賠償糾紛案》
《謝某華、周某華訴雲浮某政府部門、廣東省某政府部門土地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糾紛案》
《「OPPO」公司訴「CCPO」公司等人商標權糾紛案》
《重大的案件成功的辯護》
《香港某鋼結構設備公司與某釺廠公司調解案》
《林某正詐騙案》
《為深圳地鐵4號線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小鳴」共享單車公益訴訟全國第一案》
《網絡情色影音APP詐騙案》
《許某盜竊案》
《深圳市能源集團整體上市》
《為陳某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辯護案》
《汕頭某建築公司訴北京某工業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海上皇宮」案》
《廣東發展銀行重組引資項目》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破產重整案》
《鄭某涉嫌販賣毒品案》
《張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起訴案》
《稅務行政糾紛案》
《「武廣鐵路客運專線工程」法律顧問項目》
《深圳機場清潔工梁某撿金案》
《某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清算》
《黃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案》
《東莞首例環保公益案件》
《我國首例國際航空器留置權案,和解結案維護國有企業權益》
《某技術公司訴某通訊公司、某廣告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張某強團夥走私武器彈藥買賣爆炸物及綁架勒索案》
《朱某蔚國家賠償案》
《東湖賓館股權轉讓案》
原標題:《廣東律師40年 | 對提高中國司法的國際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