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聽了近十件刑事案,所有的被告都是自由的,沒有逮捕或者拘留。是不是罪行輕微,不需要羈押呢?似乎並非如此。一名夜總會的職員被控容留賣淫,還有兩件販賣毒品案,當事人都沒有收押。另一件人壽保險公司的職員偽造印章公文,詐騙巨額錢財的案子,檢察官當庭要求判處15年徒刑,應當算是重罪了,也沒有限制自由,閉庭後都各自回離去。
這對我們來說有點意外。大陸的刑事犯,除了極少數外,起訴時都是在押的,哪怕過失犯罪、非暴力犯罪,都要先逮捕預審,等到上法庭時,短則數月,長的已經關了大半年,在法院判決有罪前,就已經飽嘗鐵窗滋味。對於辦案機關來說,把人關起來肯定有好處,且不說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人在失去自由、孤立無援的環境裡,最容易屈服。無數刑訊逼供、冤假錯案,都在暗無天日的囚禁中形成。
臺灣的刑訴法對羈押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只有特別嚴重的犯罪、累犯、有逃亡之虞、不羈押難以追訴的,才能羈押,而且羈押必須先由檢察官訊問,再由檢察官向法官申請,法官再訊問,然後才能作出羈押的裁定。對法官的裁定,當事人及親屬還有權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在這樣一套制度之下,沒有十分充分的理由,要限制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很難的。從這裡我們看到了臺灣司法系統對人權的保護。
有些刑事案件會有受害人。臺灣的公訴案件,受害人也到庭,並且有權發表意見。凡是涉及受害人損失的,法官會勸說被告盡力賠償,並勸說被害人諒解被告。有一個工業傷害致死的案子,我進去聽時已經進入調解的尾聲,法官明確對被告講,現在受害人家屬已經作出讓步,你賠償60萬元,他們就同意給予緩刑,你好好考慮一下。被告出去和同事及律師在走廊裡商量後,回來表示同意賠償。法官又對受害人家屬說,現在被告同意賠償60萬元,你們同意給予緩刑是不是?得到受害人家屬肯定的答覆後,就如何支付賠償金又進行了商討,決定幾天後再次開庭,被告帶銀行本票到法庭,當場交給受害人家屬,法庭酌情量刑。
還有一個過失輕傷害案,是一對男女各騎一輛摩託,發生碰撞,男的全責,女子輕微傷並有車輛損失,受害人不願和解,堅持追究男子的刑事責任。庭上法官問女受害人,你為什麼不願意和解?女子說「他態度不好」。法官說「讓他改變態度,向你道歉難道不行嗎?他這麼年輕,你就不肯給他一個機會,一定要讓他背上案底?」女子說「不同意。」法官:你有多大損失?女子:修車花了一萬多,看急診花了幾百元。法官:你看損失也不大嘛,也沒有留下什麼傷,讓他給你二萬元,你撤銷起訴,行不行?女子:不同意。就這樣,法官苦口婆心地勸了好一陣,女子就是不願意撤訴。最後法官對她說,你想清楚,你就是拿到判決,也不一定拿得到錢喔?女子仍然毫不動搖。法官只好放棄努力,轉而問你要求賠償多少損失?女子拿出一個小本子看了看說,「一萬三千塊。」法官又問被告:你願意不願意賠給他?被告說「願意」。法官提醒他說,你聽清了,你就是賠了她,她還是要告你喔!你還願意賠她嗎?被告說「願意,希望能從輕判處」。接下來確定賠償的具體時間為本周五,被告人說可以直接匯款給受害人帳戶,法官說你還是到法院來,當庭交付。確定了周五開庭的時間,雙方走人。我發現,不同於大陸法庭的吝於開庭,他們開庭就如同正常辦公,一切問題當庭解決,體現了公開透明辦案。
旁聽的案子中沒有當庭宣判的。但在法院門外的公告欄,貼滿了法院的判決書。由於判決書篇幅很長,公告的只是判決書主文,即某案,依據某法,判處某刑。我注意到許多刑事判決中都有一句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不但拘役可以「易科罰金」,就連有期徒刑也可以用錢折抵,這是一項我們沒有的制度。在公告欄裡看到,一名持有毒品,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可以易科罰金;一名犯兩項欺詐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的,可以易科罰金;一名犯「圖利強制使人為猥褻罪」的,判刑七年半,同時犯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6個月,後罪的刑期,可以易科罰金。
翻看了臺灣的刑法,易科罰金的條件是,犯有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判決刑期為六個月以下或者拘役的,可以申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一人犯數罪,各罪都符合易科罰金條件的,總和刑期即使超過六個月,也可以易科罰金。
這個制度讓我們首先想到「以錢代刑」、「有錢人不用坐牢」,這是否公平?我想,既然臺灣實行已久,說明具有可行性,能得到大多數人認可。金錢的擁有,本來就不是平均的,以錢代刑不公平,那有錢就能買好車、住好房子公平嗎?金錢畢竟可以作為一種代價,一種承擔責任的方式,罰金也是刑罰。對輕罪、偶犯以金錢折抵刑期,有積極的社會效果,那就是,對犯罪人不一棍子打死,給他們悔改的機會,政府增加了收入,減少了看管犯人的開支,這都是值得肯定的。我旁聽的近十個刑案中,除了兩個案子外,其他當事人都對檢察官指控沒有異議,認罪態度良好。
不認罪的一個是販毒案件,被告對檢方提供的關鍵證據,一份電話錄音的譯文不認可,要求法庭調取警方的電話監聽錄音,核對譯文。另外要求法庭將毒品證物送指紋鑑定。這兩項請求法庭都準許了,並且當庭與控辯雙方協商,送哪裡鑑定比較好。
另一個不認罪的是人壽保險公司的中年女職員,她堅稱沒有偽造公文印章,哭哭啼啼地說「如果我偽造了,出門就給汽車撞死」。律師也為她做了無罪辯護。即使在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法官也不發火,而是耐心傾聽其辯解,對關鍵點提醒書記官記入筆錄,並不時詢問控辯雙方的意見,十分尊重被告人的律師。
我看到刑事庭還有一個特點,法官在最後會問被告的生活狀況,有沒有工作?收入來源是什麼?有沒有住房?是否與子女生活在一起?我想,這些可能都是法官在最後量刑時要考量的因素。
臺灣的刑事庭在我看來和民事庭沒有明顯區別,甚至比我們的民事庭還要祥和、安靜,沒有暴戾之氣。我想,這與它的法律保障基本人權,它的審判程序保護人的自由與尊嚴,它的刑罰人性化,都有著極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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