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第一、x號、xx地標」等在住宅區和建築物專名將不得使用;「世界」、「環球」等詞語在為住宅區、建築物專名命名時需慎重使用。
8月7日,記者從長沙市民政局獲悉,為加強長沙市地名管理,規範住宅區和建築物命名、更名工作,今年9月1日起《長沙市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使用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將正式實施。根據這項文件的要求,」世界「、」環球「等詞語在為住宅區、建築物命名時需慎重使用,使用「大廈」、「花園」等詞語也需謹慎。市區範圍內的住宅區、建築物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市)範圍內的,由縣(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專名慎用「中央」、「全國」、「國際」、「世界」、「環球」等詞
《規範》明確,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由專名、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是由申報單位根據自身需要提出的專有名稱,通名是表明住宅區和建築物性質、類別、形態、功能等屬性的通用名稱。專名在前,通名在後,聯合使用。
《規範》要求,專名的命名首先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和人民團結。要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公共利益,無迷信、低俗、虛誇等不良文化內容,名實相符,含義健康。
全市住宅區和建築物專名名稱在字數上應該由2-4個漢字組成,不得超過6個漢字。
值得注意的是,在專名命名中,不得使用具有比較意義、可能貶低其他住宅區和建築物名稱含義的數字、序數詞或其他詞語,如「第一、x號、xx地標」等;不得使用名不符實、誇大其詞、誤導公眾、易生歧義或難以理解的詞語;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義的標誌性建築物名稱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詞語(含全稱、簡稱、縮寫等);未經專門部門批准,不得使用專業名稱和民族、宗教所用的專用詞語,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和外國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紀念類建築物除外),不得使用「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際」、「世界」、「環球」、「亞洲」、「宇宙」等詞語,確需使用的,必須具有特定產業功能,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的正式批件,經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命名;不得使用如「湖南」、「長沙」等市及市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確需使用的,應當取得省、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此外,《規範》明確,凡使用區片、道路等地域專名的,建築物應在其所指代地域的範圍內。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稱專用權,不得與同類地名重名或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專名的使用不得重複,同一單位開發的系列名稱必須要有明顯區別。
通名不得使用「天」、「御」、「世界」等有特定含義、約定俗成詞語
通名名稱也應當符合一系列規則。要能夠正確反映住宅區和建築物的性質、功能、形態、規模和環境等實際情況,能夠為公眾理解和接受。
《規範》明確,通名名稱應恰當使用修飾、限定通名的詞語,不使用「天」、「御」、「皇」、「帝」、「官邸」、「朕」、「王」等有特定含義的修飾詞語;不得使用行政區劃名、社會組織名,不得使用「世界、世家、國、邦、洲、盟、海、港、島、道、路、街、裡、弄、巷、門」等有約定俗成含義的詞語;不得重疊使用通名;不得使用民間忌諱或有違道德風俗習慣的詞語。
住宅區和建築物可使用的常見通名:園、苑、廈、寓、墅、舍、廬、居、邸、府、庭、樓、軒、莊、公寓、小區、城、中心、廣場、山莊等。
對於住宅區和建築物特定通名的標準,《規範》也予以了明確。
「大廈」、「大樓」指12層以上高層和大型獨棟(含裙樓)建築物。「花園」、「花苑」、「山莊」指綠地率不低於40%的建築物(群)且山莊必須依山而建,以低層建築為主的低密度住宅區。「廣場」指有寬闊的公共場地,佔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塊公共活動場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車場和消防通道),並具有商用、辦公、娛樂、居住等多功能、綜合性大型建築物(群)。
「中心」指佔地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以某一專項功能為主的非純居住性質的建築物(群)。「城」指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佔地面積在30萬平方米以上,具有居住、商用、辦公、娛樂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築群。
「苑」、「園」主要指從事文化、藝術、科技等活動較集中的建築群體或花草林木面積較大的居民住宅區。「小區」指具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所建住宅樓不少於10棟的大型居民住宅區。
「公寓」、「新寓」則指用以命名高層住宅樓或多棟住宅樓群。
配稿:住宅區和建築物命名需提供哪些材料
住宅區和建築物命名,應提交下列資料:
長沙市住宅區和建築物命名申請表和申請報告;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權屬證明;
經批准的規劃總平面圖;
需要提供的其他補充材料。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