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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審判是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戰犯的國際審判。這些人中包括東條英機、松井石根、土肥原賢二等對中國和亞洲乃至全世界犯下累累罪行的戰犯。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中、美、英、法、蘇、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荷蘭、印度、菲律賓11國指派的11名法官組成。中國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國方面參加東京審判,任中國駐國際法庭法律代表團團長,首席檢察官和首席法官。
東京審判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東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首要戰犯的國際審判。
1946年1月19日,遠東協軍最高統帥部根據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會議規定,發表了特別通告,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同時頒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其內容與英、美、蘇、法4國在倫敦籤署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基本相同。
甲級戰犯板垣徵四郎
中國委派法學家梅汝璈為法官。由11國檢察官組成的委員會於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訴書。被告28人,除松岡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外,實際受審25人。起訴書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
審訊自1946年5月3日開始。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處東條英機、廣田弘毅、土肥原賢二、板垣徵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絞刑,木戶幸一等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東鄉茂德被判處20年徒刑 ,重光葵被判處7年徒刑 。7人絞刑於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巢鴨監獄執行。
自1950年起美國不顧世界輿論的反對,將判刑的首要戰犯陸續釋放出獄。
這次審判並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國家人民的意志。但確認侵略戰爭為國際法上的犯罪,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者列為甲級戰犯,是對國際法戰犯概念的重大發展。
審判論定向哲浚在法庭上陳詞
1:日軍入侵並佔領南京是事先預謀的。
2:在日軍佔領後六個星期內,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殺的平民和俘虜,總數20多萬人。這個數字還沒有將被日軍燒棄了的屍體,投入到長江,或以其他方法處分的人們計算在內。
3:日軍在佔領南京期間對南京進行了強姦、搶劫、毀房屋等戰爭行為。
參與法官美國:約翰·派屈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C·克萊墨爾將軍(Major-General Cramer) 於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中國:梅汝璈律師;立法院立法委員 (吳學義法律顧問)
英國:派屈克·德富林勳爵(Hon Lord Patrick) 蘇格蘭最高法院法官
蘇聯:伊凡·密切葉維支·柴揚諾夫將軍(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最高軍事法院成員
加拿大:愛德華·斯圖爾特·麥克杜格爾(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法國:亨利·柏奈爾(Henri Bernard) 巴黎首席檢察官及首名軍事法官
澳大利亞:威廉·韋伯爵士(SirWilliam Webb) 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團主席
荷蘭:貝爾特·羅林(Professor Bert R?ling)烏特勒支大學法學教授
印度:拉達賓諾德·巴爾(Radhabinod Pal)加爾各答大學法學院講師;曾提出異議
紐西蘭:艾裡瑪·哈維·諾斯克羅夫特(Harvey Northcroft) 紐西蘭軍法處長
菲律賓:德爾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律政司;最高法院成員
審判經過東京審判現場
1945年9月2日,日本外務大臣重光葵代表天皇,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大將代表大本營陸海軍部,在美軍戰列艦「密蘇裡號」的甲板上簽署了無條件投降書。
1946年1月19日,經盟國授權,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頒布了《特別通告》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在東京正式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準備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
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訴。5月3日,法庭召開第一次公開會議,開始審理東條英機等戰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檢察官基南宣讀42頁的起訴書,歷數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
1946年5月,由中、美、英、蘇、澳、加、法、荷、新、印、菲十一
鈴木啟久等8名侵華日本戰犯低頭認罪
個國家組成的遠東軍事法庭對日本28名甲級戰犯進行審判。
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後持續兩年多,共開庭818次,有419名證人出庭作證,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整個審判耗資750萬美元。從1948年11月4日起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判決書肯定日本的內外政策在受審查的時期(1928—1945年)內都是旨在準備和發動侵略戰爭。
受審戰犯東京審判28名被告前十位是: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板垣徵四郎、廣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貞夫、平沼騏一郎、重光葵。
遠東軍事法庭從1946年5月3日第一次開庭起,到1948年1月2日審判完畢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受審的25名日軍甲級戰犯
審判期間開庭818次,審判記錄共48412頁,有419人出庭作證,有779人書面作證,受理證據4300餘件,判決書長達1213頁。
國際法庭於1948年11月4日開始宣判:判處東條英機、板垣徵四郎、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及武藤章絞刑1948年12月23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