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2 16: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孫吳縣人民法院開展審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新聞發布會,進一步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的認識,切實提升懲治侵犯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犯罪的震懾力。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相某某、付某為被告人關某某、薛某某的一級代理商,明知「喵哥瘦身減肥咖啡、奶昔」為關、薛二人私自生產,其中含有國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份,仍代理並通過微信、淘寶店鋪銷售同時發展下級代理商售賣,且銷售數額巨大。經瀋陽刑警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孫吳縣公安局送檢的關、薛二人生產及銷售的「喵哥瘦身減肥咖啡、奶昔」中有「西布曲明」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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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關某某、薛某某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觸犯法律,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相某某、付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四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法律,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相某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孫吳法院予以支持。本案雖沒有發生致人死亡等嚴重後果,但六被告人明知「喵哥瘦身減肥咖啡、奶昔」系含有非法添加物質,且服用後會出現口渴、心慌、胸悶等明顯不良反應的情況下仍予以生產、銷售或者銷售,六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贓款,予以追繳,被扣押的減肥產品與包裝盒、原材料應當予以銷毀,生產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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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人向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生產、銷售或者銷售有毒及有害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侵犯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六被告人銷售的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減肥產品仍有部分在消費者手中,消費者的利益仍處於受損害狀態。由於消費者對自己購買的上述減肥產品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不知情,故有必要由六被告人通過公開賠禮道歉以及消除危險方式告知已購買的消費者停止食用這些有毒、有害的減肥產品,在最大可能性範圍內消除上述產品給消費者帶來的安全隱患。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判令六被告人在國家級媒體上公布銷售「喵哥瘦身減肥咖啡、奶昔」的違法事實,向消費者提示產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險並在國家級公開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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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判決:
被告人關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八百三十萬元;
被告人薛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八百三十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零五十四萬元;
被告人相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
被告人付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繼續追繳被告人關某某、薛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61219.86元、被告人李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5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78955元,上繳國庫;孫吳縣公安局扣押在案的「喵哥瘦身減肥咖啡、奶昔」、包裝盒、原材料等(未隨案移送),由孫吳縣公安局銷毀;孫吳縣公安局扣押在案的生產工具(未隨案移送)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孫吳縣公安局扣押在案(均未隨案移送)本田奧德賽車輛(HG6482BAC5A)一輛、東風小康輕型貨車(DXK1021NK1F7)一輛、黃金項鍊(86.6克)一條、浪琴手錶(編碼36771973)一塊、勞力士手錶(卡扣上標8FE)一塊,均予以沒收並上繳(孫吳縣公安局已經上繳)。被告人關某某、薛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相某某、付某在國家級媒體上公布銷售「喵哥瘦身減肥咖啡、奶昔」的違法事實,向消費者提示產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險並在國家級公開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六被告人已履行)。
監製:徐曉巖
來源:孫吳縣人民法院
原標題:《孫吳6人生產、銷售「有害減肥產品」最高被判10年以上,罰金18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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