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玉林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莊浩(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公眾號對此進行了通報。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莊浩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莊浩,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莊浩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玉林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和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廣西省紀委監委此前通報,經查,李莊浩違反政治紀律,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娛樂活動安排和禮金;違反組織紀律,瞞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群眾紀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人物履歷
1979.09 —— 1981.08,廣西人民警察學校公安專業學生;
1981.08 —— 1984.03,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民警;
1984.03 —— 1988.09,廣西梧州市公安局政治處幹部、團委書記(其間:1986.08 — 1988.09,公安部管理幹部學院公安管理系管理專業學習);
1988.09 —— 1989.04,廣西梧州市公安局政治處副主任;
1989.04 —— 1990.02,廣西梧州市公安局白雲分局副局長;
1990.02 —— 1992.02,廣西梧州市公安局萬秀分局副局長;
1992.02 —— 1993.04,廣西梧州市公安局萬秀分局副局長(正科長級);
1993.04 —— 1997.07,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政委(其間:1994.04,被定為副處級);
1997.07 —— 2000.07,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支隊長(其間:1996.09 —— 1998.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政法專業學習);
2000.07 —— 2004.12,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其間:2000.09 —— 2003.06,在廣東省社會科學院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2004.03 —— 2004.05,在廣西自治區黨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4.12 —— 2008.12,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正處級偵察員(其間:2008.07 —— 2008.12,掛職任廣西自治區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副總隊長);
2008.12 —— 2011.08,廣西自治區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
2011.08 —— 2013.05,廣西自治區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2013.05 —— 2019.10,廣西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兼),市委政法委第一副書記(兼)
瀟湘晨報記者鄔成鼎 實習生曾乃冰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