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高莎薇,中國女法官協會秘書長、政治部一級巡視員唐虎梅出席發布會介紹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穩定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民族繁榮的基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家庭文明建設作出重要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不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家庭破裂、未成年人生活無著,而且極易引發惡性刑事案件,危害社會安全和穩定。2016年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也是該法的核心內容。
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和中國女法官協會深入學習、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家庭、家教、家風的重要論述,始終堅持將司法為民,將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立足各自職能為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和貫徹實施作了大量工作。依法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職責。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了一個「法律保護傘」、一道「隔離牆」,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 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發生,維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據鄭學林介紹,此次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和中國女法官協會首次聯合發布,這不僅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十九屆五中全會的重要舉措,也旗幟鮮明地向社會表明了多方合力、聯合治理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態度和決心。
一是注重頂層設計,構建反家暴宏觀格局。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時間制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申請人也不需要提供擔保,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司法保護。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召開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聯席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建立了包括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國務院婦兒工委和全國婦聯等15個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不斷完善家事審判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著力推動形成反家暴的宏觀格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探索建立家事案件心理測評幹預、家事調查、婚姻冷靜期、案後回訪等制度,推動對家庭暴力的綜合治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機制的通知》,要求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及其他嚴重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案件開闢或完善「綠色通道」,對家庭暴力事實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減輕當事人舉證責任、適當放寬標準,完善婦聯組織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情形等,進一步細化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措施。這些舉措和制度對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特別是家庭建設和和諧社會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法院也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立案綠色通道。實現快速立案、迅速調查、及時處理的應對機制。在證據方面,積極發揮依職權調取證據職能,適當減輕受害方對家庭暴力的舉證責任;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堅持「五必須」原則,即要求每起人身安全保護令,必須在規定時間發出,必須聯合當地婦聯、公安、社區三個部門協同送達,現場送達時必須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和法制教育,必須以案說法,必須及時進行跟蹤回訪。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堅持第一時間啟動司法幹預程序,多方督促履行,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送達、跟蹤回訪和違反保護令的處罰措施均列為執行內容。這些探索措施極大地豐富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的廣度和深度。
二是立足社情民意,精準對症施策。當前,我國仍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以及人們的思想觀念等變化巨大,家庭建設還存在諸多薄弱環節,離婚率居高不下,家庭成員的價值理念和行為規範模糊,家庭暴力和家庭糾紛更加隱蔽、複雜。最高法院和全國婦聯、中國女法官協會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深挖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經濟根源、文化根源和思想根源,採取多種措施共同推進反家庭暴力的社會治理和司法矯治工作。一是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人性化審判理念。將案件審判由側重財產權益保護轉變為全面關注當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注重人文關懷,充分發揮家事審判對婚姻關係的診斷、修復和治療作用。落實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要求,弘揚文明進步的婚姻家庭倫理觀念,推進家風建設和家庭美德建設。二是切實轉變工作方式。探索符合家事糾紛特點的矛盾化解方式,強化法官的職權探知、自由裁量和對當事人處分權的適當幹預,正確處理保護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係。充分發揮家事調查報告、心理疏導報告及大數據的應用。三是加快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積極爭取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強與婦聯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協調配合,動員和激勵社會各界力量共同參與,推動建立司法、行政和社會相結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反家暴治理格局。四是積極推進家事審判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組建專業化家事審判機構或者團隊,與全國婦聯合作,探索配備專門從事家事調解、家事調查、心理輔導等工作的司法輔助人員。上述舉措,傳遞了以司法手段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和殘疾人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的鮮明價值導向,體現了司法與社會的良性互動。
三是強化示範引領,弘揚良好家德家風。一個好的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在2017年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即發布了反家庭暴力十大案例,莊嚴宣告國家對家庭暴力零容忍和堅決打擊的態度,引起良好社會反響。此次在「國際反家庭暴力日」由三個部門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案例,既是反家暴綜合治理的階段性成果,也是各部門進一步延伸工作內容,對家庭暴力實施組合拳打擊的宣言。這次發布的十個案例包括行政處罰與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適用、依法懲罰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婦聯組織或村委會代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行動不便當事人申請、破除對未成年人進行打罵教育的陋習、探索學校對發現家庭暴力的作用、同居關係及離婚後的暴力防治、放寬申請人舉證標準、精神暴力適用情形、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基於家庭暴力而變更直接撫養關係等多個方面。每一個案例在反家庭暴力防控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作用和警示意義,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婦聯組織、村委會等各方面力量綜合治理家庭暴力的集中反映,體現了依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實現老年人老有所養的重要價值理念,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標誌,是社會文明的基石,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指標。家和萬事興。依法打擊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是司法機關、婦聯組織及成員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也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努力。新時期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任重而道遠。各級人民法院、婦聯組織、女法官協會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聯席會議制度,持續深入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裁判和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增強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心認同,讓崇尚文明、反對暴力成為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和全體社會成員的良好風尚,為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和法治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服務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典型案例
目 錄
一、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二、趙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三、周某及子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四、李某、唐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變更撫養權案
五、朱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六、林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七、羅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八、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九、黃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十、洪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某(女)與被申請人段某某系夫妻關係。雙方婚後因工作原因分居,僅在周末、假日共同居住生活,婚初感情一般。段某某常為日常瑣事責罵陳某,兩人因言語不合即發生爭吵,撕扯中互有擊打行為。2017年5月5日,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廝打,陳某在遭段某某拳打腳踢後報警。經漢臺公安分局出警處理,決定給予段某某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因段某某及其父母揚言要在拘留期滿後上門打擊報復陳某及其父母,陳某於2017年5月17日起訴至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護裁定並要求禁止段某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其本人、父母。
裁判結果
陝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對陳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陳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如段某某違反上述禁令,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因段某某尚在拘留所被執行拘留行政處罰,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缺席聽證,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辦案法官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點,抓緊時間審查證據,仔細研究案情,與陳某進行了面談、溝通,獲知她本人及其家屬的現狀、身體狀況、人身安全等情況,準確把握針對家庭暴力的行為保全申請的審查標準,簡化了審查流程,縮短了認定的時間,依法、果斷作出裁定,對受暴力困擾的婦女給予了法律強而有力的正義保護。陳某為家暴受害者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了好的示範,她具有很強的法律、證據意識,在家庭暴力發生後及時報警、治療傷情,保證自身人身安全,保存各種能夠證明施暴行為和傷害後果的證據並完整地提供給法庭,使得辦案法官能夠快速、順利地在申請當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及時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二、趙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趙某(女)與被申請人葉某系夫妻關係,因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葉某通過不定時發送大量簡訊、辱罵、揭露隱私及暴力恐嚇等形式進行語言威脅。自葉某收到離婚訴訟案件副本後,恐嚇威脅形式及內容進一步升級,簡訊發送頻率增加,總量已近萬條,內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殺了我誓不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對不起你這份起訴書」、「要做就做臨安最慘的殺人案」等。趙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受理後,因葉某不配合前往法院,承辦人與葉某電話溝通。葉某在電話中承認向趙某發送過大量簡訊,並提及已購買刀具。
裁判結果
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葉某騷擾、跟蹤、接觸趙某及其父母與弟弟。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請人實施精神暴力行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因此,被申請人雖然未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為給申請人造成肉體上的損傷,但若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侵害申請人精神的行為,法院亦將對其嚴令禁止,對申請人給予保護。
三、周某及子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周某(女)與被申請人顏某經調解離婚後,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隨周某生活。然而每當顏某心情不好的時候,便不管不顧地到周某家中騷擾、恐嚇甚至毆打周某和三個孩子,不僅幹擾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還給她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周某多次報警,但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們只能管得了當時,過不了幾日,顏某依舊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連周某的親友都躲不過。周某無奈之下帶著三名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顏某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顏某對周某及三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顏某騷擾、跟蹤、接觸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針對「離婚後家暴」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顧名思義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於血親、姻親和收養關係形成的法律關係。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意味著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係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四、李某、唐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變更撫養權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李某(女)與被申請人唐某原系夫妻關係,2008年協議離婚,婚生子唐小某由唐某撫養。唐某自2012年以來多次對唐小某實施家暴,導致唐小某全身多處經常出現瘀傷、淤血等被打痕跡,甚至一度萌生跳樓自尋短見的想法。李某得知後曾勸告唐某不能再打孩子,唐某不聽,反而威脅李某,對唐小某的打罵更甚,且威脅唐小某不得將被打之事告訴外人,否則將遭受更加嚴厲的懲罰。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醫院檢查唐小某不但身上有傷,並且得了中度抑鬱症和焦慮症。李某、唐小某共同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訴請法院依法禁止唐某繼續施暴,同時李某還向法院提起了變更唐小某撫養權的訴訟。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唐某對李某、唐小某實施謾罵、侮辱、威脅、毆打;二、中止唐某對唐小某行使監護權和探視權。
(三)典型意義
由於法治意識的薄弱,不少家庭對孩子的教育依舊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這種落後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上,很大程度上會對孩子心智的健康發育,造成傷害且留下難以抹去的陰影。本案中,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家事法官還建議警方和社區網格員,不定期回訪李某、唐小某母子生活狀況,及時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資料,確保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唐某幹擾。通過法院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快速作出並及時送達,派出所和社區的通力協執,及時幫助申請人恢復安全的生活環境,彰顯了法院、公安、社區等多元化聯動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堅定決心。
五、朱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朱小某(10歲)與父親朱某(被申請人)、繼母徐某(被申請人)共同生活。朱某和徐某常常以「教育」的名義對朱小某進行毆打,樹棍、尺子、數據線等等都成為體罰朱小某的工具。日常生活中,朱小某稍有不注意,就會被父母打罵,不管是身上還是臉上,常常舊痕未愈,又添新傷。長期處於隨時面臨毆打的恐懼中,朱小某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區婦聯在知悉朱小某的情況後,立即開展工作,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詢問筆錄、走訪調查材料、受傷照片等家暴證據,請求法院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朱某、徐某對朱小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朱某、徐某威脅、控制、騷擾朱小某。
(三)典型意義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續,是家庭、社會和國家的未來。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員應為孩子營造良好的成長氛圍,以恰當的方式引導和教育孩子,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本案中,朱小某的父母動輒對其謾罵、毆打、體罰,對孩子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給其童年留下暴力的陰影。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後,立即送達被申請人、轄區派出所、居委會及婦聯,落實保護令監管事項,並專門與被申請人談話,對其進行深刻教育,同時去醫院探望正在接受治療的朱小某。法院和婦聯對朱小某的情況保持密切關注,及時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定期回訪,督促朱某、徐某切實履行監護職責,為孩子的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隨著反家暴工作的不斷深入,對於自救意識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家暴受害人,婦聯等職能機構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越來越多。勇於對家暴亮劍,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法院、公安、婦聯、社區等部門構建起嚴密的反家暴聯動網絡,全方位地為家庭弱勢成員撐起「保護傘」。
六、林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林小某(女)與被申請人林某系親生父女關係,林小某從小跟隨爺爺奶奶長大,從未見過母親。後林小某轉學到林某所在地讀初中,平時住校,周末與林某一同居住。林小某發現林某有偷看其洗澡並撫摸其身體等性侵害行為,這對林小某的身體、心理等方面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林小某感到害怕不安,周末就到同學家居住以躲避父親。林某找不到林小某,便到學校威脅和發微信威脅林小某,導致其不敢上晚自習。老師發現並與林小某談話後,林小某在班主任陪同下報警,配合民警調查,並委託社工組織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林某對受害人林小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林某騷擾、接觸林小某。同時,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向林小某的在校老師和班主任,林小某和林某居住地的派出所和居委會進行了送達和告知。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學校在發現和制止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公安部門接到受害人報警後,聯繫了社工組織,為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導及法律救助。社工組織接到救助後,第一時間到學校了解情況,為未成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依法籤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林小某也轉學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主動延伸司法服務,貫徹「特殊保護、優先保護」理念,較好地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七、羅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羅某現年68歲,從未結婚生子,在其27歲時,收養一子取名羅某某,並與其共同生活。期間,羅某某經常毆打辱罵羅某。2019年11月,因瑣事,羅某某再次和羅某發生爭執,並聲稱要殺死羅某。羅某害怕遭羅某某毆打,遂向當地村委會反應了上述情況,村委會考慮到羅某年歲已高,行動不便,且受到羅某某的威嚇,村委會代羅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羅某某對羅某實施家庭暴力;二、責令羅某某搬出羅某的住所。
(三)典型意義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本案中,由於羅某年歲已高,行動不便,且受到羅某某的威嚇,當地村委會代為申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八、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吳某某(女)與被申請人楊某某(男)2009年相識後成為男女朋友,並居住在一起。2018年農曆春節過後吳某某向楊某某提出分手,楊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楊某某開始對吳某某進行跟蹤、騷擾、毆打並強行闖入吳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場地,限制吳某某的人身自由,搶奪吳某某住所的鑰匙、手機,在吳某某住所地張貼污衊、辱罵、威脅吳某某的材料。吳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場地所在的派出所報警,楊某某在經警察教育、警告之後仍屢教不改,並且變本加厲騷擾吳某某。吳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實施暴力行為;二、禁止楊某某對吳某某及其家屬實施騷擾、跟蹤、接觸;三、禁止楊某某接近、進入吳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場所。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同居關係的一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不僅預防和制止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居關係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同居關係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人民法院也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九、黃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某某(女)與被申請人黃某系夫妻關係。兩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黃某多次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2016年3月22日晚,黃某毆打陳某某後,陳某某報警,後經醫院診斷為腰3右側橫突骨折。2016年3月28日,陳某某向東興法院提出人身保護申請,請求禁止黃某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威脅陳某某及其近親屬。陳某某在承辦法官聯繫其了解受家暴情況時,表示只是想警告黃某,暫不希望人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承辦法官隨即通知黃某到法院接受詢問,黃某承認實施家庭暴力,承認錯誤,並承諾不再實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為預防黃某再次實施家暴,於2016年5月19日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同時向黃某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區、婦聯送達。後黃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於2016年7月9日晚上20時許和次日早晨兩次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陳某某在2016年7月10日(周日)早上9時許電話控訴被家暴事實,法官即聯繫城東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根據聯動機制對黃某拘留五日。
(二)裁判結果
2016年5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681民保令1號民事裁定:一、禁止黃某毆打陳某某;二、禁止黃某騷擾、跟蹤、威脅陳某某及其近親屬。
(三)典型意義
如何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一是看證據是否確鑿,如報警記錄、信訪材料、病歷材料等,能充分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立即裁定準許人身保護;二是通過聽證或詢問認定是否存在家暴行為,以便有針對性、快速地認定家暴,及時保護受家暴者及其親屬方。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聯動保護機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將裁定抄送給被申請人所在轄區派出所、婦委會、社區等,並保持緊密互動,互相配合,對裁定人身保護後再次出現的家暴行為進行嚴厲處罰。聯動機制對受家暴方的緊急求助起到了關鍵作用。
十、洪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包某(女)與被申請人洪某原繫戀人關係,雙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瑣事引起的爭執過程中毆打包某,導致包某頭皮裂傷和血腫。包某提出分手,並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後,洪某仍然通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包某不堪其擾,遂報警,民警對洪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包某擔心洪某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無視禁止,繼續通過打電話、發簡訊和微信的方式騷擾包某,威脅包某與其和好繼續交往,期間發送的消息達300餘條。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針對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予以司法懲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幾點典型意義:第一,通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利,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中國幾千年來都有「法不入家門」的歷史傳統,但隨著時代的更迭和進步,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已經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是擬制家庭成員,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第二,依法對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予以懲戒,彰顯了遵法守法的底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已經觸碰司法底線,必須予以嚴懲。第三,通過嚴懲家暴行為,對施暴者起到了震懾作用,弘揚了社會文明的價值取向。「法不入家門」已經成為歷史,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通過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嚴懲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者,讓反家暴不再停留在僅僅發布相關禁令的司法層面,對施暴者予以震懾,推動整個社會反家暴態勢的良性發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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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個人身安全保護令典型案例(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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