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附全文)

2020-12-15 中國長安網

2020年5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白皮書)、《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綠皮書)、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呂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出席發布會並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會上,王旭光就典型案例的內容進行了詳細介紹。

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接續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基礎上,首次發布年度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40個案例,具有鮮明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特色。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集中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案件特點。

典型案例基本涵蓋了環境汙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和環境治理與服務等五大類型案件,體現了環境資源案件的基本特點。

1、案件類型日趨多樣性,除了涉大氣、水、土壤、海洋環境汙染案件,侵害珍貴瀕危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的破壞生態案件,以及涉土地、礦產、林木、草原資源開發利用等常見案件類型外,還包括侵害公眾景觀權益、侵害傳統村落案件以及節能服務合同糾紛等新類型案件。

2、保護範圍漸呈廣泛性,不僅涵攝大氣、水、土壤、礦產、野生動植物和人文遺蹟等環境資源要素,還覆蓋海洋、森林、溼地、灘涂、草原、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生態系統要素。

3、審判程序凸顯複合性,案件涉及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刑事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磋商協議和司法確認等多種訴訟類型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責任方式之間的協調和銜接。

4、訴訟價值顯現主導性,點多面廣、利益多元的各類環境資源案件,都是圍繞「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可持續利用」這一核心價值追求逐一展開。

二是集中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專業要求。

年度案例突出展示了環境司法的預防性和修復性特點。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應當貫徹預防優先理念,特別是注重發揮行政訴訟的預防和監督功能,把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消滅在源頭或者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此次發布的行政案例中,有的對合法行政行為予以確認、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有的通過對行政機關不作為和違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推動依法行使職權,促進環境資源保護。注重修復亦是環境司法的基本特性。

此次發布的刑事案例中,人民法院將被告人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以及賠償生態環境損害的情況,作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在相關公益訴訟案例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智慧,立足不同環境要素的修復需求,探索適用限期履行、勞務代償、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復等多種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承擔方式以及代履行等執行方式,促進生態環境及時有效恢復。

三是集中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功能作用。

第一,堅持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在刑事案件中,依法嚴懲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等犯罪行為,對於隱蔽排汙、多次排汙、偽造篡改監測數據排汙等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對涉野生動物保護、走私洋垃圾等犯罪行為,不僅懲治直接販賣、走私者,更要打源頭、追幕後,依法追究提供者、購買者的刑事責任,取締非法交易鏈條。在行政案件中,對拆除、閒置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從嚴查處。在民事案件中,對於超範圍探礦、違法在自然保護區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等行為,依職權認定無效,防止自然資源損壞,強化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堅持協同推進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此次公布的公益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通過允許企業以部分賠償款用於完成環境治理、節能減排生態環保項目的新建和升級改造,以及同意企業按照行政機關審批的規划進行整改,保證案涉區域成為開放的公共空間等方式,在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同時,鼓勵企業主動承擔起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推動形成綠色生產方式。

其中六個案例值得關注:

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等汙染環境案,系對汙染環境犯罪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刑事案件。該案被告人系在從事環境保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中實施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孟筠等訴雲南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鄰採光、日照糾紛案,系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衍生的侵害採光、日照等環境權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認定銅業公司的妨礙行為超出必要容忍限度,進而判令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林海等51人訴龍巖市新羅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許可案,系在居民區建造醫院的行政許可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有利於督促行政機關嚴格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現代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大氣汙染責任糾紛案,系全國首例將慈善信託機制引入公益訴訟資金管理制度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人民法院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有益探索。

貴州省榕江縣人民檢察院訴榕江縣栽麻鎮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公益訴訟案,系全國首例以保護傳統村落為目的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法院確認鎮政府怠於履行傳統村落保護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繼續履行職責。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訴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ZHENGQIAOGENG(鄭巧庚)等12人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裁判充分展示了依法嚴懲向長江等重點流域區域違法排汙犯罪行為的司法政策以及損害擔責、全面賠償的救濟原則。

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刑事類

一、被告單位浙江晉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吳衛富等8人汙染環境案

二、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吳昌順汙染環境案

三、被告人田昌蓉、羅偉等18人走私廢物案

四、被告人趙均銳、譚熾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案

五、被告人全小蘭等6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六、被告人羅聖桂、邱元妹、周應軍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七、被告人張久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八、被告人伍瑞華等15人盜伐林木、濫伐林木、故意毀壞財物、妨害作證、強迫交易案

九、被告人彭建強、彭建平、吳文光非法採礦案

十、被告單位福州市源順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恆遊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民事類

十一、孟筠、李曰福訴雲南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鄰採光、日照糾紛案

十二、孟德玉訴天津東南新城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十三、蘭坪三江銅業有限責任公司訴蘭坪匯集礦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十四、連州市連州鎮龍咀村民委員會湟白水村民小組訴連南瑤族自治縣市政局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十五、中山市圍墾有限公司訴蘇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農業投資有限公司土壤汙染責任糾紛案

十六、上海晟敏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訴普羅旺斯船東2008-1有限公司、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羅克韋爾航運有限公司船舶汙染損害責任糾紛案

十七、黑龍江省訥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員會訴蘇廷祥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十八、江西省地質工程(集團)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省地質工程(集團)公司訴青海江源煤炭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十九、中節能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訴四川省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威遠建業集團有限公司及羅焱明服務合同糾紛案

二十、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訴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行政類

二十一、倪恩純訴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案

二十二、朱曉琛訴安陽縣環境保護局履行環境保護及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案

二十三、資中縣銀山鴻展工業有限責任公司訴原內江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

二十四、海關總署(北京)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北京海關口岸門診部)訴北京市海澱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二十五、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訴北海市海洋與漁業局海洋行政處罰案

二十六、三沙市漁政支隊申請執行海南臨高盈海船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二十七、林海等51人訴龍巖市新羅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許可案

二十八、吉林省琿春林業局訴琿春市牧業管理局草原行政登記案

二十九、鹽津白水江文運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訴雲南省鹽津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三十、雲南得翔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訴雲南省鎮康縣人民政府地礦行政補償案

環境公益訴訟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類

三十一、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深圳市速美環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大氣汙染責任糾紛案

三十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貴州宏德置業有限公司相鄰通行權糾紛案

三十三、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現代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大氣汙染責任糾紛案

三十四、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訴王小朋等59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三十五、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訴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ZHENGQIAOGENG(鄭巧庚)等12人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三十六、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檢察院訴施聖華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三十七、貴州省榕江縣人民檢察院訴榕江縣栽麻鎮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公益訴訟案

三十八、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檢察院訴安義縣國土資源局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案

三十九、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檢察院訴文昌市農業農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訴訟案

四十、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訴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案

一、被告單位浙江晉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吳衛富等8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單位浙江晉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巨公司)將其硫酸廠產生的汙泥渣拌入礦渣去溼,產生混合固體廢物。被告人潘毅剛,系晉巨公司分管安全環保工作部副總經理,經環保部門約談後,未採取整改措施。被告人吳衛富,系該公司安全環保部主管,將上述固體廢物交由無資質的被告人黃石土等人處置。2018年1月,被告人黃石土、劉開友將2327.48噸混合固體廢物運至浙江省江山市露天堆放。2018年2月至3月,劉開友等人將相關固體廢物共計1924.48噸從浙江省衢州市運往福建省浦城縣堆放、傾倒、填埋。後經應急處置,挖掘清運受汙染泥土混合物共計4819.36噸,上述行為造成應急處置、監測、評估等各項費用損失共計307餘萬元。上述行為系2018年3月9日案發,環保部門經調查取證後,於2018年3月20日移送公安機關。

裁判結果

福建省浦城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晉巨公司將固體廢物交由無資質人處置;被告人黃石土、劉開友將固體廢物露天堆放,滲濾液銅和鎘含量超出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被告人劉開友等人跨省運輸、處置固體廢物,導致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後果特別嚴重,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吳衛富系晉巨公司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一審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晉巨公司罰金55萬元;判處吳衛富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下不等,並處罰金;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潘毅剛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本案系跨省非法運輸、傾倒固體廢物的汙染環境刑事案件。近年來,逃避本地監管查處,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犯罪高發頻發,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鏈條。本案的審理,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互銜接的有效實踐。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加強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形成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合力。同時,注重運用財產刑,加大對環境汙染犯罪的經濟制裁力度,提高跨界轉移汙染的違法成本。本案開庭審理時,邀請了省、市、縣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生態環境局等40餘人旁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吳昌順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原貴州雙元鋁業公司環保科科長被告人田錦芳,在明知被告人阮正華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讓其幫忙處置一批廢陰極塊。2017年10月,被告人阮正華僱傭車輛將上述固體廢物1298.28噸運至貴陽市花溪區董家堰村,賣給回收廢舊物資的被告人吳昌順。後發生退貨事宜,應阮正華要求,吳昌順將該批固體廢物中的1000餘噸運至貴陽市修文縣龍場鎮軍民村,並於次日僱人將剩餘固體廢物傾倒。據檢測、評估,花溪區董家堰村固體廢物堆放地地表水窪水體內氟化物嚴重超標,被遺留、傾倒危險廢物處置、場地生態環境修復、送檢化驗、後期跟蹤檢測費用為379.60萬元。

裁判結果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吳昌順任意處置含有危險廢物的工業廢物1000餘噸,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達379.60萬元,後果特別嚴重。鑑於各被告人均系初犯,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並積極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費用以減輕犯罪後果,依法從輕處罰。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吳昌順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並適用緩刑,並處罰金5萬元至2萬元不等。禁止被告人田錦芳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活動;禁止被告人阮正華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的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汙染環境犯罪被告人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刑事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國家的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維護生態環境安全。本案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系在從事環境保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活動中實施嚴重汙染環境的犯罪行為,有違法律規定和行業規範。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事禁止令等法律強制措施,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從事環境保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相關活動,對於防範化解風險,防止被告人在緩刑期內再次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三、被告人田昌蓉、羅偉等18人走私廢物案

基本案情

自2016年始,被告人田昌蓉夫婦在緬甸小勐拉設立站點收購廢塑料、廢金屬等物品,聯繫、安排被告人羅偉等人駕駛空貨車出入境,裝運其經簡單清洗加工後的廢物拉至指定地點,然後聯繫、安排邊民通過邊境小道將廢物走私運輸至境內,再駁裝到羅偉等人貨車上,最後由羅偉等人將上述廢物送給國內買家進行銷售牟利。經查證,田昌蓉、羅偉等人走私、運輸、倒運、購買廢塑料913.40噸、廢金屬122.70噸、廢電瓶2.47噸。

裁判結果

雲南省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田昌蓉、羅偉等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1038.57噸固體廢物運輸進境,從事倒運、購買等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構成走私廢物罪。判處被告人田昌蓉、羅偉等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60萬元至2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跨越國邊境走私廢物案件。2018年1月起,中國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大力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成效顯著。但仍有部分企業、個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不惜鋌而走險,「洋垃圾」非法入境問題時有發生。本案犯罪地點位於西雙版納國邊境區域,被告人採取更為隱蔽的家庭小作坊式站點,通過邊境小道違法走私固體廢物入境後倒運、販賣,增加了監管難度。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罰手段,嚴厲打擊走私、運輸、倒賣「洋垃圾」等犯罪行為,彰顯了將「洋垃圾」拒於國門之外的決心和力度,有利於強化國家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防治固體廢物汙染,促進國內固體廢物無害化、資源化利用,有效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四、被告人趙均銳、譚熾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趙均銳在墨西哥購買魚鰾後,欲通過不向海關申報的方式偷運入境。2018年1月,趙均銳找通曉西班牙語的被告人譚熾洪幫助攜帶魚鰾回國,並提供報酬。2018年1月22日,趙均銳將其購買的63個魚鰾放入譚熾洪行李箱內,二人乘坐航班回國,入境時被海關查獲。經鑑定核算,上述魚鰾系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的魚鰾,價值共計40.32萬元。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趙均銳、譚熾洪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共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製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被告人趙均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譚熾洪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以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趙均銳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譚熾洪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所列野生動物製品的刑事案件,也系國家海關總署督辦的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案件。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系墨西哥加利福尼亞灣特有的魚種,構成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因廣被獵殺而瀕危。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案涉魚鰾同時構成我國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製品,彰顯了積極履行國際公約義務,嚴厲打擊瀕危物種走私違法犯罪的決心。本案判決,對於懲治震懾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會公眾,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尤其是野生動植物資源,具有良好的示範作用。

五、被告人全小蘭等6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全小蘭、周繼財先後多次非法收購穿山甲35隻,出售給被告人李葉瓊、林善甲等人共31隻穿山甲,違法所得19.09萬元。被告人李葉瓊將從全小蘭、周繼財處購得的穿山甲出售給被告人陳建林等人共6隻,違法所得4.60萬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華登福幫全小蘭、周繼財非法運輸穿山甲9次共9隻,得運費3700餘元。

裁判結果

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全小蘭等6人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穿山甲,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全小蘭、周繼財、李葉瓊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個月、三年,並處罰金。以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華登福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善甲、陳建林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二年,施以緩刑,並處罰金。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刑事案件。穿山甲是我國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也是世界瀕危物種之一。本案判決通過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教育功能,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自覺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意識,共同守護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地球家園。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2月24日作出《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

六、被告人羅聖桂、邱元妹、周應軍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羅聖桂、邱元妹,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2019年9月,被告人羅聖桂、邱元妹為主,被告人周應軍協助,兩次在湖南西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坡頭輪渡附近水域,採取電捕魚方式捕魚共800公斤。

裁判結果

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羅聖桂、邱元妹、周應軍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羅聖桂有期徒刑七個月、邱元妹有期徒刑六個月、周應軍拘役一個月。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湖南西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國際重要溼地、東亞候鳥重要越冬地和長江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節點。近年來,雖漁民上岸政策全面實施,但仍有少數人為利益驅使,在禁漁區以禁止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本案被告人羅聖桂、邱元妹作為主犯,系在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緩刑考驗期限期滿後,再次非法捕撈水產品,無悔罪表現。人民法院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原則,判處被告人實刑,對引導沿岸漁民的捕撈行為,維護溼地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重要意義。

七、被告人張久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張久長以400元的價格購買重慶市梁平區明達鎮某園場內的紅豆杉1株。後,張久長上山採挖並僱請他人將該株紅豆杉搬運並栽種在自家花園內。3月19日,張久長採挖重慶市梁平區竹山鎮獵神村某處的紅豆杉1株,過程中被發現。當日,張久長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涉2株紅豆杉均已死亡。經鑑定,案涉2株紅豆杉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裁判結果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久長違反《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規定,非法採挖2株野生紅豆杉,移植或準備移植至自家花園,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張久長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二審中,張久長主動申請並積極履行生態修復協議約定的修山撫育和補植復綠義務,主動繳納罰金2萬元,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改判張長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刑事案件。案涉紅豆杉是我國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具有重要的科學、經濟和觀賞價值,屬於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第三條規定:「對於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鑑於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本案判決發生於上述批覆施行之前,人民法院綜合全案,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對正確理解上述批覆,規範採挖、移栽珍貴野生植物的行為定性,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同時,對警示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法律意識,杜絕非法採挖、移栽珍貴野生植物,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較好的教育示範作用。

八、被告人伍瑞華等15人盜伐林木、濫伐林木、故意毀壞財物、妨害作證、強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瑞華糾集被告人伍兆威、周元春,並與被告人江宇等人,形成壟斷林業資源、稱霸鄉村山場、擾亂市場秩序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該團夥成員多次結夥實施故意毀壞財物、盜伐林木、濫伐林木、強迫交易、妨害作證等一系列犯罪行為,共計盜伐林木117.07立方米、濫伐林木2541.39立方米、故意毀壞林木256.04立方米。此外,團夥成員伍兆威還在團夥外分別夥同被告人伍瑞春等人盜伐林木115.56立方米、濫伐林木37.05立方米、故意毀壞林木12.75立方米。

裁判結果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伍瑞華等人應定性為惡勢力犯罪團夥。伍瑞華系主犯,以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25萬元。案涉的其他14名被告人亦被分別以不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5.5萬元至0.5萬元不等。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周元春的部分犯罪、江家福的量刑處理和胡良才的執行方式作出改判,對其他原審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武夷山國家公園園區內盜伐、濫伐林木的刑事案件。武夷山國家公園是我國唯一一個既是世界人與生物圈保護區,又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遺產地的風景名勝區,屬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的禁止開發區域,已納入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管控範圍。近年來,福建武夷山茶葉的經濟效益凸顯,少數人為了私利鋌而走險。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毀林種茶」嚴重破壞生態資源方式來達到斂財目的的惡勢力團夥犯罪案,各被告人多次結夥實施毀壞、盜伐、濫伐國有或集體林木的違法犯罪行為,先後破壞林地600餘畝、林木蓄積量達3100立方米,影響極為惡劣。人民法院統籌運用刑事責任和經濟制裁手段,用最嚴格司法保護武夷山國家公園的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

九、被告人彭建強、彭建平、吳文光非法採礦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彭建強、彭建平等人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採用毀損河堤、農用地等方式非法採沙。2017年4月,湘鄉市水利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2017年6月,湘鄉市國土局責令其15日內自行平整被破壞的農田,恢復種植條件。彭建強、彭建平等人均未理睬。2017年10月,彭建強拉攏案涉河段新石村負責人被告人吳文光非法採沙。被告人吳文光在政府查處沙場時,多次給彭建強通風報信。非法採礦期間,被告人彭建強、彭建平等人獲利125萬元。被告人彭建強、吳文光採掘沙石價值32.54萬元,非法佔用農用地5.96畝,造成其中4.89畝農田無法恢復,毀損河堤恢復原狀工程價格經評估為177.29萬元。

裁判結果

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彭建強、彭建平、吳文光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其中被告人彭建強、彭建平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吳文光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採礦罪。判處被告人彭建強、彭建平、吳文光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五個月不等,並處罰金20萬元至5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打擊非法採礦違法犯罪行為是加大重點行業領域治亂力度,全面規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防範化解私挖濫採各類風險,維護安全穩定社會大局的重要舉措。被告人彭建強、彭建平等不僅無證開採、破壞性開採,且在有關部門多次制止,責令拆除挖沙設備、修復損壞河堤的情況下,仍置若罔聞,甚至為逃避查處拉攏基層組織負責人入夥,長期非法開採沙石,給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有力地震懾了犯罪,維護了國家和集體利益,對促進礦產資源的有序開發和合理利用具有積極的示範作用。

十、被告單位福州市源順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黃恆遊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2、2013年及2017年4、5月間,被告單位福州市源順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順公司)、被告人黃恆遊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擅自在閩侯縣鴻尾鄉大模村「際嶺」山場佔用林地138.51畝,用作超範圍採礦、石料加工區等。案發後,源順公司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向閩侯縣南嶼鎮政府繳交生態修復款62.33萬元,聘請專家編制了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並依方案開展相應生態修復工作。同時,黃恆遊自願承諾在位於閩江溼地公園的閩江水資源生態保護司法示範點暨生態司法保護宣傳長廊進行異地特色苗木公益修復,與專業園林公司籤訂合同,種植指定樹木150棵,承諾管護一年,確保成活。被害方閩侯縣鴻尾鄉大模村村民委員會及鴻尾農場出具諒解書。

裁判結果

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源順公司、被告人黃恆遊違反國家林業管理法規,未經審批佔用農用地138.51畝,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鑑於被告單位、被告人黃恆遊有自首情節,積極進行生態修復,依法從輕處罰。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單位源順公司罰金40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恆遊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責令被告人黃恆遊在閩江溼地公園的閩江水資源生態保護司法示範點進行異地公益修複種植指定規格的特色苗木150棵。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佔用農用地的刑事案件。林地、耕地等農用地是重要的土地資源。本案中,源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恆遊未經審批擅自佔用林地堆放礦石渣土,對農用地用途及其周邊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注重懲治犯罪和生態環境治理修復的有機結合,將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的履行納入量刑情節,有效融合了生態司法的警示教育、環境治理和法治宣傳等諸多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十一、孟筠、李曰福訴雲南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鄰採光、日照糾紛案

基本案情

孟筠、李曰福系案涉房屋的共有權人。雲南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銅業公司)於2011年8月取得案涉地塊土地使用權,在該地塊上建設樓盤。孟筠、李曰福訴至法院,請求銅業公司賠償因建蓋樓盤,侵害其通風、採光、日照時間而造成的損失。一審審理中,經鑑定確認,案涉建設行為對鑑定對象通風無影響;對日照、採光有影響,該影響不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J50180-93)、《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和《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6版)的要求。

裁判結果

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建築物相鄰關係制度中,判斷是否構成採光、日照妨礙,應以是否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為依據。鑑定結論顯示,案涉建設行為對鑑定對象通風無影響,對鑑定對象採光、日照有影響。一審判決,銅業公司賠償孟筠、李曰福採光、日照損失16.50萬元;並支付鑑定費5500元。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相鄰關係中日照、採光侵權糾紛案件。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築物,是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利用土地實現土地效益最為通常的形式,但日照、採光和通風,也是人類需要共同分享的資源。我國《物權法》中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本案判決按照鑑定結論,以是否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為判斷依據,認定銅業公司的日照、採光、通風妨礙行為是否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符合法律規定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有助於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社會和諧安寧。

十二、孟德玉訴天津東南新城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孟德玉購買天津東南新城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南新城公司)開發建設的住宅樓一樓住宅一套。因東南新城公司設置於該住宅樓下的地下供熱管道及供熱泵存在噪聲,孟德玉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外租房居住。天津市津南區環境監察支隊對案涉房屋進行了噪音檢測。檢測報告顯示,案涉房屋夜間室內噪聲等效聲級值(Leq)為:主臥37.8,小臥37.0,次臥33.6,客廳39.1。孟德玉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東南新城公司消除侵害,並賠償其在外租房費用6.60萬元。

裁判結果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東南新城公司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能依照《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的相關規定對公共用電機房進行隔聲減震處理,造成案涉房屋噪聲排放標準高於《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規定的排放限值,應對由此造成的噪聲汙染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東南新城公司在5個月的期間內對案涉供熱設備及管道進行降噪改造達到《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標準,並賠償孟德玉租房費用損失2.75萬元。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樓內地下供熱管道及供熱泵噪聲汙染糾紛案件。本案參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認定住宅樓內供熱管道、供熱泵持續發出噪聲,幹擾居民正常生活並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構成噪聲汙染,具有妥當性和合理性。本案判決東南新城公司進行降噪改造並賠償相應損失,同時考慮改造措施及住房人居住需求,限定明確的改造期限,有利於裁判結果的有效執行,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覺承擔消除住宅噪聲汙染的社會責任,維護人民群眾寧靜生活的權益。

十三、蘭坪三江銅業有限責任公司訴蘭坪匯集礦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蘭坪縣營盤鎮清水河發生泥石流災害。蘭坪縣國土資源局形成《蘭坪縣國土資源局關於上報蘭坪縣營盤鎮清水河「6.07」泥石流災害調查的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認定蘭坪三江銅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江銅業公司)直接經濟損失為233.91萬元。調查報告同時指出,本次泥石流災害為強降雨為主引發,蘭坪匯集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集公司)大板登銅礦礦區生產棄渣處置不當是加劇地質災害災損形成的直接因素,災損各方應共同委託具有資質條件的技術單位開展專項調查工作,經責任認定後按照責任大小協商解決。因協商未果,三江銅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匯集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233.91萬元。

裁判結果

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調查報告證明,案涉泥石流災害與匯集公司大板凳銅礦礦區生產棄渣處置不當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匯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免責事由或者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環境侵權責任。三江銅業公司本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鑑於各方未進行責任認定,亦不同意進行災損司法鑑定,依據調查報告統計的災損數據,結合財產折舊情況,確認三江銅業公司損失為222.20萬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確定匯集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匯集公司賠償三江銅業公司財產損失111.10萬元。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調整折舊比例,確定三江銅業公司損失數額為141.25萬元,改判匯集公司賠償三江銅業公司財產損失70.62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環境汙染事件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土部門出具的環境汙染事件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本案中,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報告對案涉泥石流災害的成因、財產損失以及責任認定均有相關表述。人民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舉證情況,依法採信調查報告作出事實認定,並綜合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劃分責任範圍,在事實查明方法和法律適用的邏輯、論證等方面對類案審理提供了示範。

十四、連州市連州鎮龍咀村民委員會湟白水村民小組訴連南瑤族自治縣市政局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連州市連州鎮龍咀村民委員會湟白水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湟白水村民小組)等與連南瑤族自治縣市政局(以下簡稱連南市政局)籤訂《租賃荒地協議書》約定,連南市政局租賃湟白水村民小組的荒地建造垃圾處理場,如因垃圾填埋場造成汙染,湟白水村民小組有權要求連南市政局做好環保工作,待處理好方可繼續進行工作。此後,連南市政局運送大量垃圾至上述垃圾填埋場直接傾倒,導致所涉地塊土壤和地下水資源汙染。湟白水村民小組訴至法院,請求解除《租賃荒地協議書》,消除汙染,恢復原狀,賠償損失17.21萬元。一審審理中,湟白水村民小組提交村民小組會議決議,提出由連南市政局一次性賠償8萬元了結此事。

裁判結果

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連南市政局租用湟白水村民小組土地後,將大量垃圾直接傾倒到案涉垃圾填埋場,構成環境侵權。鑑於案涉垃圾填埋場對湟白水村民小組的土地、飲用水等造成的汙染損害結果將會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存在,結合連南市政局已投入整治,湟白水村民小組鋪設水管管道入戶、解決食用飲水,及湟白水村民小組訴訟中自願要求連南市政局一次性賠償8萬元了結此事等情況,一審判決連南市政局賠償8萬元給湟白水村民小組。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農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的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件。近年來,生活垃圾處理問題日益凸顯,「垃圾圍城」現象不僅嚴重影響城市生活,也是造成農村汙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中,連南市政局租用湟白水村民小組農村荒地建造垃圾填埋場,本應嚴格遵循垃圾填埋場相關建設標準以及管理規程,卻將生活垃圾直接傾倒堆放,造成農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嚴重影響了村民生產生活。案涉垃圾填埋場的汙染問題成為中央環保督導組的督辦案件。本案依法判決連南市政局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對於規範垃圾填埋場的建設和管理行為,防範農村生態環境汙染破壞,推動美麗鄉村建設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十五、中山市圍墾有限公司與蘇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農業投資有限公司土壤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中山市圍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圍墾公司)系案涉地塊土地使用權人。2015年3月,圍墾公司將案涉地塊租賃給中山市慈航農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慈航公司)經營使用。2016年6月,慈航公司擅自將上述地塊轉租給蘇洪新填土。2016年8月,經萬榮均介紹,胡錦勇分兩次將李日祥經營的洗水場內的廢棄物運輸至蘇洪新處用於上述填土工程。胡勝棟亦參與了上述運輸行為。2017年7月,中山市環境科學學會針對上述汙染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廣東省廣州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9月作出生效民事判決,判令李日祥等5人、慈航公司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用205.21萬元,修復案涉地塊(原為水塘)水質至地表水第Ⅲ類標準、土壤第Ⅲ類標準。圍墾公司於本案訴至法院,請求蘇洪新等5人、慈航公司連帶清償因委託第三方清運、處理案涉違法傾倒的固體廢物以及打井鑽探取樣、檢測支付的費用共計102.87萬元,並恢復案涉汙染土地原狀、實施案涉土地的土壤修復、周邊生態環境修復和周邊水體的淨化處理。

裁判結果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圍墾公司作為案涉土地使用權人,可就案涉土地汙染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害提起民事訴訟並就其實際損害獲得賠償。但圍墾公司關於委託第三方清運、處理案涉違法傾倒固體廢物以及打井鑽探取樣、檢測支付費用等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關於案涉汙染土地恢復原狀、土壤及周邊環境修復的訴訟請求,已包含在另案環境公益訴訟判決範圍內。一審判決駁回圍墾公司的訴訟請求。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土壤(水)汙染責任糾紛案件。其典型性在於,針對同一汙染行為,環境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之間應如何銜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本案中,圍墾公司作為案涉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有權就其因案涉地塊汙染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害提起訴訟。但應就其主張負有舉證證明責任,舉證不能的,應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同時,受害人在私益訴訟中亦可就與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生態環境修復提出主張。本案系因公益訴訟另案生效判決在先,該案已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損害進行鑑定評估,確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和汙染治理的可行性修複方案,受害人亦應受該案生效判決既判力約束,故對其已在公益訴訟生效判決範圍之內的訴訟請求,不再重複支持。本案的正確審理,對釐清環境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之間的關係,引導當事人進行合理化訴訟安排,具有示範意義。

十六、上海晟敏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普羅旺斯船東2008-1有限公司、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羅克韋爾航運有限公司船舶汙染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普羅旺斯船東2008-1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羅旺斯公司)所有並由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飛公司)光船租賃的「達飛佛羅裡達」輪與羅克韋爾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克韋爾公司)所有的「舟山」輪發生碰撞,致使「達飛佛羅裡達」輪洩漏燃油共計613.28噸。上海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包括上海晟敏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敏公司)在內的各清汙單位進行清汙作業。另案生效法律文書認定,「達飛佛羅裡達」輪與「舟山」輪對案涉碰撞事故各承擔50%的責任。準許羅克韋爾公司設立非人身傷亡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晟敏公司在債權登記期間就案涉費用申請債權登記並得以準許。晟敏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羅克韋爾公司連帶支付應急處置費2299.53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晟敏公司對碰撞事故引發的汙染損害進行防汙清汙措施,有權向責任方主張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綜合全案證據材料,確認該合理費用數額為923.40萬元。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分別為漏油船舶的所有人和登記光船承租人,應承擔上述費用。羅克韋爾公司並非漏油船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晟敏公司對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享有防汙清汙費923.40萬元的債權,其就上述債權可參與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為案涉碰撞事故設立的非人身傷亡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分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確認的船舶使用費、作業人員費用標準過低,應予調整。除本金外,晟敏公司主張的防汙清汙費利息亦應支持。羅克韋爾公司系具有過錯的第三人,應當按照其50%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普羅旺斯公司、達飛公司支付防汙清汙費人民幣1580.46萬元(含已預付費用人民幣757.72萬元)及利息;羅克韋爾公司支付防汙清汙費人民幣790.23萬元及利息。

典型意義

本案繫船舶汙染損害責任糾紛。近年來,船舶碰撞產生的燃油洩漏事件,是造成海洋汙染的重要原因,汙染後果往往特別嚴重。傳統「誰漏油,誰負責」的觀點難以保障海洋生態環境的治理修復。本案判決,依法適用國際公約、國內法和司法解釋,認定碰撞船舶所有人作為有過錯的第三人亦應承擔賠償責任,全面反映了對汙染者與第三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內涵,即原則上汙染者負全責,另有過錯者相應負責。本案的審理對於釐清船舶汙染損害責任糾紛中的責任主體、責任份額及責任承擔方式,為具有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參與海洋汙染治理提供了司法支持,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十七、黑龍江省訥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員會訴蘇廷祥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黑龍江省訥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五一村委會)與蘇廷祥籤訂一份《草原承包合同書》,將草原104畝發包給蘇廷祥,期限30年,收取承包費7020元。2007年2月6日,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黑龍江省訥河市雨亭國家溼地公園被列為國家城市溼地公園,蘇廷祥承包的草原包含在內。2019年2月1日,訥河市自然資源局對五一村委會下發通知,要求其將包含溼地的發包合同解除、遷出承包戶,恢復土地原始地貌,做好溼地環境保護。五一村委會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草原承包合同書》,蘇廷祥遷出溼地。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草原承包合同書》合法有效,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案涉地塊被劃歸為國家溼地公園範圍內,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予解除。五一村委會應將剩餘期限的承包費退還給蘇廷祥。蘇廷祥應遷出溼地,其因遷出溼地受有損失的,可另行主張。一審判決,解除《草原承包合同書》,五一村委會退還蘇廷祥土地承包費2250元,蘇廷祥遷出溼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草原承包合同糾紛。國家溼地公園是以保護溼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溼地資源、開展溼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的特定區域,具有顯著的生態、文化、美學和生物多樣性價值。根據《國家溼地公園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在溼地公園內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汙、放生。案涉《草原承包合同》所涉草地被劃入國家溼地公園範圍,繼續履行將違反法律規定,破壞溼地及其生態功能。人民法院在確認合同解除、發包人退還剩餘承包費、承包人遷出溼地的同時,釋明承包人因此受到損失的,可另行主張,兼顧了當事人合法利益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對類案審理具有較好的借鑑意義。

十八、江西省地質工程(集團)公司青海分公司、江西省地質工程(集團)公司訴青海江源煤炭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青海江源煤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源煤炭公司)的《採礦許可證》上所載礦區面積是0.18平方公裡,但其與江西省地質工程(集團)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地質青海分公司)籤訂的勘探合同中,委託江西地質青海分公司勘探礦區外圍12.20平方公裡的煤炭資源量。後因江源煤炭公司未依約支付工程款,雙方成訟。

裁判結果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江源煤炭公司在未取得野馬灘探礦權的情況下擅自發包,對導致案涉合同無效及由此造成的損失負有主要過錯。江西地質青海分公司明知江源煤炭公司未取得探礦權,在籤訂勘探合同後實施探礦行為,對案涉合同無效及由此造成的損失亦有過錯。江西地質青海分公司實際給付的施工費用已超出其應承擔的責任部分,駁回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江源煤炭公司對約定勘探的礦區範圍並未取得探礦權,案涉勘探合同約定的探礦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雙方對此均存在過錯。一審法院在計算具體施工費用存在認定事實不當,改判支持了江源煤炭公司部分施工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未取得探礦權的礦區範圍進行勘探引發的工程款結算糾紛。根據我國現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勘查礦產資源須經申請並取得探礦權。對於未取得探礦權的礦區範圍進行勘探的行為屬於無證探礦行為,案涉勘探合同約定的外圍勘探面積約12.20平方公裡,明顯超過國家所規定的合理採礦權擴區範圍,即「採礦權擴區範圍原則上限於原採礦權深部及周邊零星分散且不宜單獨另設採礦權的資源」,應為無效。雙方當事人應根據過錯大小依法各自承擔相應責任,但勘探方的實際施工費用應予以保障。本案重申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對於規範礦產資源勘探行為具有指引作用。

十九、中節能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訴四川省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威遠建業集團有限公司及羅焱明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012年3月,中節能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節能公司)與四川省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焦化公司)分別籤訂《幹熄焦項目節能服務合同》《發電項目節能服務合同》,約定中節能公司負責資金籌集、工程設計、設備採購、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及調試,為煤焦化公司建設一套幹熄焦系統,以及汽輪發電站和配套循環水站,並在合同期結束後無償轉讓建設項目所有權,煤焦化公司依約支付節能效益分享款。2012年12月,四川省威遠建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業公司)、羅炎明與中節能公司籤訂《保證合同》,為《幹熄焦項目節能服務合同》提供擔保。合同籤訂後,案涉節能項目已竣工投產,雙方亦確認2014年4月30日為項目節能效益分享起始日,但煤焦化公司未依約支付款項。中節能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煤焦化公司向其支付節能效益分享款、逾期支付該款項產生的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合計19949.39萬元,建業公司、羅焱明依約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幹熄焦項目節能服務合同》《發電項目節能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應予遵守。煤焦化公司未依約支付節能效益分享款,構成違約。且其未支付到期價款金額,已明顯超出合同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應支付全部剩餘款項。中節能公司依據《保證合同》要求建業公司、羅焱明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法有據。一審判決,煤焦化公司向中節能公司支付《幹熄焦項目節能服務合同》項下節能效益分享款13823.90萬元及相應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建業公司、羅焱明承擔相應擔保責任。煤焦化公司向中節能公司支付《發電項目節能服務合同》項下節能效益分享款3046.40萬元及相應違約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節能服務合同糾紛,屬新類型環境資源案件。煤焦化企業傳統上屬於重點汙染企業,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中負有升級轉型重任。本案中,煤焦化公司與合同能源管理專業公司籤訂節能服務合同,引進資金進行項目改造,升級改進生產工藝,促進節能減排的模式,可資推廣。本案判決依法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方關於節能效益分享款的訴請,對於推進形成成熟、規範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場,促進節能減排具有積極意義。

二十、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訴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一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山東省人民政府指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為具體工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工作。2017年7月,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與道一公司籤訂《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合同書》(以下簡稱《賠償合同書》),約定道一公司賠償229.03萬元。2017年8月,道一公司支付賠償款70萬元後,剩餘兩期賠償款均未按約支付。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訴至法院,要求道一公司繼續履行《賠償合同書》,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其他費用。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賠償合同書》合法有效。道一公司應按約支付賠償款及後評估費用等。一審判決,道一公司支付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賠償款本金159.03萬元及相應違約金和評估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系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規定,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可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既可經由司法確認程序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也可由另一方當事人提起違約之訴予以解決。本案判決道一公司未支付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構成違約,應向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承擔違約責任,有力保障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有效履行和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切實開展,是人民法院在司法確認程序之外,依法追究損害生態環境行為人賠償責任的又一路徑。

二十一、倪恩純訴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案

基本案情

2004年起,倪恩純在普利司通(天津)輪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利司通公司)放射性崗位工作。2014年被診斷為多發性骨髓瘤。2015年2月至6月,倪恩純要求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公開對普利司通公司無輻射安全許可證使用PT機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日常監管記錄等相關信息。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於2015年4月對普利司通公司進行了處罰,但無2004年至2013年底對普利司通公司PT機的日常監查記錄。倪恩純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對普利司通公司未盡監督管理職責屬行政不作為違法。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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