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度菏澤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0-12-15 澎湃新聞

1.被告人夏某新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29日,被告人夏某新出資成立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後從事危險化學品二甲苯、甲苯、純苯的生產銷售。2012年10月後,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將本應依法處置的上述危險化學品的殘留物非法掩埋或在罐內長期儲存,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經鑑定,上述廢棄的產品均為危險廢物,環境損害費用為2489.7438萬元,其中,應急處置費用393.2438萬元,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費用2096.5萬元。

【裁判結果】

巨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新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法院經兩審終審,判決被告人夏某新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夏某新連帶賠償環境損害費用2489.7438萬元及環境損害檢測費用59.3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依法對汙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並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刑事案件。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危險化學品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極大的危害性,任何單位均應依法處置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在本案中,被告人擅自將本應依法處置的危險化學品殘留物非法掩埋或在罐內長期儲存,造成環境嚴重汙染,使得公私財物極大受損,其情節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中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應當對被告人在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被告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環境損害費用2489.7438萬元及環境損害檢測費用59.3萬元,既追訴犯罪,同時追究民事侵權責任,是生態文明建設理念在司法審判中的具體應用。

2.被告人渠某海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渠某海準備將其栽種於鄆城縣李集鎮高才劉村黃河大堤外側輔道的楊樹出售。在未取得林木採伐證的情況下,被告人渠某海將上述楊樹以9500元的價格賣給袁明立等人進行砍伐。經鄆城縣林業局鑑定,被採伐的223棵楊樹總體積為19.412立方米。鄆城縣林業局對涉案採伐林地恢復列出造林設計方案,經鄆城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林地恢復造林費用價格為3600元。

【裁判結果】

鄆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渠某海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渠某海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對其可予從輕處罰。鑑於其已將樹木款上交,對其可予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渠某海確有悔罪表現,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渠某海對其犯罪行為而產生的林地恢復費用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人渠某海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被告人無證採伐、濫伐林木的刑事案件。林木除具有經濟價值外,還具有涵養水源、防風固沙、調節氣候等生態價值。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林業生態環境安全。本案既追究了行為人濫伐林木的刑事責任,又積極運用恢復性司法理念,判決被告人承擔因濫伐林木造成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實現了打擊犯罪與修復生態的共贏。同時本案也具有警示意義——自家種的樹,任性砍伐也犯法。

3.牛某先訴山東通用航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成武縣林業局、單縣林業局、山東鳳凰通用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底6月初,成武縣林業局和單縣林業局分別招標,通過山東通用航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用航空公司)、山東鳳凰通用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航空公司)在成武縣以及單縣東部幾個鄉鎮通過飛機噴灑農藥(主要成分為滅幼脲)的形式防治美國白蛾。飛防期間,單縣五個鄉鎮蠶農陸續出現大面積蠶死亡,單縣農業局委託上海市農業科學院農產品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進行檢驗,經檢驗送檢桑葉均含有滅幼脲,滅幼脲對桑蠶有明顯的毒害作用。牛某先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3 680元。

【裁判結果】

單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氣象資料顯示,通用航空公司、鳳凰航空公司飛防期間,曾出現促使霧化藥液飛向原告養蠶所在地的風向,藥液霧化後,在重力和風力的多種因素影響下,可能漂移到原告養蠶所在地,汙染當地的桑葉,引起桑蠶進食中毒死亡的後果;被告兩航空公司未舉證證實其存在不承擔責任、減輕責任的情形或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根據蠶農受害程度、影響程度態勢圖以及雙方過錯程度,一審法院判決通用航空公司賠償牛某先6 580元,鳳凰航空公司賠償牛某先3 290元。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組織二航空公司與以原告為代表的蠶農達成和解,牛某先撤回起訴,兩航空公司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跨區域航空作業造成蠶農受損的環境汙染案件,各級政府為了消滅美國白蛾適時集中消殺是利國利民之事,但由於政府機關宣傳不到位、溝通不暢、蠶農防護意識不強,事故發生後不能及時保全證據,導致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和難以評定。人民法院為了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分別到航空公司空管部門了解有關飛行路線、到氣象部門調查當時天氣情況(尤其是風向),到蠶種出售單位調查蠶種出售情況,並委託有關部門對原告損失情況進行了鑑定,對同類案件的審理有借鑑意義。該案最終調解處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郭某甲、賈某冬、郭某乙訴中原油田分公司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6日,郭某甲、賈某冬、郭某乙承包的魚塘因受中原油田分公司廢舊棄用管道上的鋸口處排出液體汙染,導致大量養殖魚類陸續死亡,但管道上鋸口是何人所為難以查清,經雙方協商處理未果後,提起訴訟。經環境監測部門監測,管道廢水排出致魚塘水體的主要指標,明顯高於魚類生長所需正常水質標準。經水產專業機構現場查勘、估產,確認魚類死亡損失33萬元。

【裁判結果】

東明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廢舊回水幹線歸被告所有,被告對廢舊回水幹線負有管理義務,其疏於管理造成汙染,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免責情形及水汙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未能及時防範、阻止汙染的發生和損失的擴大,對其損失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判決:一、被告中原油田分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賈某冬、郭某甲、郭某乙養魚經濟損失231 000元。二、駁回原告賈某冬、郭某甲、郭某乙其他訴訟請求。該案經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被告已自動履行。

【典型意義】

此案的審理、裁判,依法充分保護了受汙染者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環境汙染糾紛案件中對汙染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的事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該案確認了所有權人對廢棄設備的管控責任,對目前仍然存在的工業廢棄設備可能帶來的汙染提出了警示。同時,本案對環境汙染損失數額的確定及對損失責任的劃分具有很好的借鑑和指導作用。該案判後被告即自動履行,當事人勝敗皆服,體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5.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訴菏澤市牡丹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南護城堤河排放汙染物未履行監管職責案

【基本案情】

菏澤市牡丹區城區內南護城堤河在與萬福河趙王河交匯處被閘死,致使河水無法流動,因沿線小區汙水管道不完善,存在雨汙混流現象,造成河道水體反覆汙染。經檢測該河水的cod及氨氮兩項指標嚴重超標,致水質變黃、變黑並伴有刺鼻性臭味,河水汙染嚴重,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2017年11月17日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向菏澤市牡丹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牡丹區住建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履行職責,加強對南護城河堤河的管理,及時解決該河水的水質汙染及排放汙水問題,牡丹區住建局收到建議後雖採取了一定措施,但是對隨意向南護城堤河排放汙水的單位和個人仍未依法進行查處,致使南護城堤河持續處於受汙染狀態。2018年12月29日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牡丹區住建局履行監管職責,對相關單位向南護城堤河隨意排放汙染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保護當地生態環境。

【裁判結果】

被告牡丹區住建局收到(2018)001號行政公益起訴書後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相關科室解決該問題,安裝水泵進行抽排,封堵全部排汙口,消除黑臭水,將南護城堤河納入城市環堤公園改造工程,牡丹區住建局雖然不具備向南護城堤河排放汙水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的權利,但立即報送給了相關部門,履行了相關職責,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後認為,牡丹區住建局及時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南護城堤河汙染問題得到了解決,公益訴訟的目的已經全部實現,故於2019年8月5日申請撤回對牡丹區住建局的起訴,牡丹區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

本案系履行監管職責案件,涉及河水汙染問題,河水汙染及汙水排放問題日漸凸顯,不僅會影響河水的水質還會對環境造成汙染,本案被告牡丹區住建局在接收到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意見後立即實施了相關行動,積極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對南護城河堤河的問題進行了全面徹底的整治,公益訴訟人在被告及時解決問題後申請了撤訴,本案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原標題:《2018-2019年度菏澤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典型案例】2019年度安徽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公布,蕪湖法院榜上...
    【典型案例】2019年度安徽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公布,蕪湖法院榜上有名 2020-06-06 04: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中國環境司法發展...
    [李廣宇]:今天我們將要發布的是《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我們很榮幸地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女士、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呂忠梅女士和環資庭庭長王旭光先生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
  • 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附全文)
    2020年5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白皮書)、《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綠皮書)、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呂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出席發布會並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 盤點|全國各地法院2019年度十大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
    以下為2019年全國各地法院智慧財產權熱門案例01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中國法院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02廣東高院2019年度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審判十大案件03深圳中院2019年度深圳市智慧財產權十大案例04上海高院2019年上海法院知產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及加強知產保護力度典型案件05北京高院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 ...市召開2020年度世界環境日宣傳活動和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新聞...
    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法院相關負責人出席新聞發布會,介紹我市2020年度世界環境日宣傳活動和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發布了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改革工作白皮書和2018-2019年度菏澤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 【權威發布】廈門法院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它們都出自由廈門中院與廈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院共同評選的廈門法院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正版VS山寨誰是「李逵」,誰是「李鬼」我們一起去看看而麋鹿港飲品店提供的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粵0106民初2361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廣州鹿角巷餐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燕於2018年8月1日取得《作品登記證書》,載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尹某,作品創作完成時間2013年8月10日,首次發表時間2013年11月10日。
  • 2020年5月8日15:00 《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暨年度典型案例...
    [15:01:04][李廣宇]: 今天我們將要發布的是《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我們很榮幸地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女士、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呂忠梅女士和環資庭庭長王旭光先生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
  • 【世界環境日】2019年全省環境資源十大典型案例
    「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浦錢東等人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施聖華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王小朋等59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被最高院人民法院評選為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釋法指引功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評選出2019年全省環境資源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 濟南法院公布2019年度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6月4日下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濟南法院2019年度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無證開採礦石並出售獲利,給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有力震懾了犯罪分子,維護了國家和集體的重大利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礦產資源的有序開發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 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2019年,面對案件數量持續大幅上升的壓力,北京市三級法院出色完成了繁重的審判任務,先後審結了一批在社會上具有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大量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考驗,北京市三級法院出色完成了繁重的審判任生效判決為今年的案例評選工作提供了豐富的案例素材。
  • 瀋陽中院發布2019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有關情況及十大典型案例 法治...
    新聞發布4月21日,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來臨之際,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19年全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有關情況及十大典型案例。依託智慧財產權行業協會等機構,協助高新區法院與市版權協會聯合設立著作權調解中心,指導智慧財產權特邀調解員進行訴訟調解,智慧財產權案件調撤率達75.5%,同比提升12.5個百分點。4.延伸司法職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發揮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為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提高區域經濟競爭力提供司法保障。
  • 專家點評最高法2019年度環境資源...
    編者按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接續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基礎上,首次發布40個年度典型案例,具有鮮明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特色,對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指導審判實踐具有積極意義。現就其中部分典型案例邀請專家點評如下。
  • 重慶法院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典型案例
    我們從近兩年來重慶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選取了這十起典型案例。這十起典型案例囊括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行政機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司法確認案件。從涉及的領域看,既包括汙染防治方面的案例,也包括自然保護區以及水生生物和陸生生物等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案例。
  • 2017年-2019年全省法院審判環境資源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10起典型案件是從2017年至2019年遼寧法院審判的環境資源案件中遴選產生,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類別案件,兼顧環境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案件,涉及大氣、水、礦產、林業、野生動物、海洋等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覆蓋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和資源開發利用等各個領域,具有點多面廣特點。
  • 【知產專欄】合肥中院發布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在第20個「4·26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來臨之際,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5起案例已入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 東營法院兩篇案例入選全省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
    關注我們↑為展現山東法院服務保障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新成效,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示範作用,省法院開展了「全省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評選活動。
  • 知產周|2019年度杭州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共同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2019年杭州市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和《2019年度杭州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這十個案件都是由杭州智慧財產權法庭或者杭州中院下轄的基層法院審理,並且在2019年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 湖州中院發布2019年度全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八大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4日,湖州中院聯合湖州市檢察院、市公安局以及吳興法院召開2020年湖州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通報全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並發布湖州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 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揭曉
    1月8日上午,福建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福建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林玫瑰向媒體記者介紹了福建法院關於涉民生民企專項執行行動有關情況。會上還發布了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執行案例。首先,讓我們一起來看看2019年福建法院涉民生民企專項執行行動有關情況吧!
  • 聊城中院發布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4月23日上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臨清運河太平號》《好一朵臘梅花》等民歌著作權侵權案。案例四:「老房子」商標侵權案原告成都老房子公司系「老房子」商標所有權人,核定服務項目為餐館等。被告在其企業名稱、店招、紙巾盒等使用了「老房子」標識。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