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 20世紀的社會發生了各種劇變。以家庭結構為例,無論在中國,還是美國等不同制度、社會、文化背景的國家,傳統家庭都走向了沒落。在中國,「四世同堂」式的大家庭在20世紀晚期已經變得越來越少,中國相當多數的居民家庭已經變成了三人組合:一對夫妻加一個孩子。
美國的情況與中國不同,20世紀初的美國家庭,通常就由一對夫妻加多個孩子組成——孩子的祖輩有自己的住所和生活。20世紀第二個十年裡,隨著美國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大批青壯年男性應徵入伍,這為女性進入職場提供了歷史機遇。再加上美國政府在20世紀開始越來越多的承擔兒童的教育和照管職責,上述因素使得女性的家庭地位提高、獨立性增強,賦予了女性終結不幸福婚姻的權利。20世紀中葉,避孕藥和人工授精的技術也逐漸變得越來越成熟,這導致同性婚姻、養育代孕或領養孩子的家庭等從未出現過的家庭形式成為可能。
今天推薦的文章節選自《圍城之內:二十世紀美國的家庭與法律》的第二章《婚姻、法律和社會:一張交織的網》,本書講述了20世紀美國家事法以及家庭關係的變遷及其社會背景, 涉及結婚、性觀念與婚姻自由、離婚、繼承權等多個方面。結合我們目前身處的環境去閱讀,可能會對婚姻有更深刻的思考和理解。
《婚姻、法律和社會:一張交織的網》
〔美〕喬安娜·L.格羅斯曼、〔美〕勞倫斯·M.弗裡德曼 著
朱元慶 譯
速寫美國婚姻
如果我們將二十世紀初和二十世紀末的初婚平均年齡進行比較,結果可能不會太引人注目。對女性來說,1890年至2009年間,初婚年齡只增長了3歲——從22歲變為25歲。對男性而言,同一時期也僅從26歲增加到了28歲。但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男女的初婚年齡都降到了最低點,分別是22歲和20歲。始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每十年初婚年齡便會增加一歲。晚婚可能是由於我們曾討論過和將要討論的潮流造成的——同居的廣泛出現,避孕藥具更便宜、更容易獲得,大學教育越來越普及以及女性經濟地位的提高。正如《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的一篇文章提到的,「成年之路正變得越來越長」。今天年輕人所作的任何人生決定都比他們的父輩更晚——學校教育時間延長,更晚獲得經濟獨立,更晚結婚,以及更晚為人父母。對許多現代人而言,20歲至30歲的整整十年都是青年向成年的過渡,而對他們的上一代來說,這一過渡期則要短得多。
儘管有所推遲,大多數美國人最終還是會結婚成家。「結婚率」——每1000個15歲至44歲女性結婚的人數——在1932年達到最低點,是年每1000個該年齡段女性只有81人結婚。而後,這一比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穩步上升,1945年至1947年間達到143/1000的峰值。然後,又逐漸下降,在1986年回落至1932年的水平,而且持續走低。到1990年,結婚率為54/1000。0儘管有此下降的趨勢,但人口中不婚的比例還是較低。比如,1975年至1990年的15年間,24歲已婚女性的比例從62%陡降至38%,而同時期50歲至54歲已婚女性的比例卻維持在95%的高位。
當然,離婚率只是婚姻這個故事的一個部分。離婚率似乎對每一代都拉響了警報。但世間萬事萬物均有千絲萬縷的聯繫。美國的離婚率在1870年至1900年間翻了三番,即便如此,4‰的離婚率與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每1000個婚姻中有23對夫妻勞燕分飛相比也算小巫見大巫。離婚率對改革者也拉響了警報,並引領他們在多數情況下拒絕放寬離婚方面的法律規定,這與不斷上升的離婚需求背道而馳。離婚率在十九世紀最後25年至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幾十年間呈穩步緩慢上升的趨勢,之後開始飆升。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研究結婚和離婚的社會學家得出了令人震驚的結論:半數的婚姻最終都走向了離婚。這一比率自那時以後有少許下降,到今天,每10個婚姻中有4個最終會離婚。但並非所有的婚姻都情況一樣,並非每一對夫妻都面臨同樣的離婚危機。過早結婚的夫妻當然會面臨更高的離婚風險,然而,這一數據並不明確。例如,沒有受過大學教育和受過多年大學教育的女性比僅僅擁有一個大學學位的女性更容易離婚。在深受聖經影響的美國南方,現在的離婚率是史上最高的,而那裡的夫妻通常早婚(婚前性行為被認為是一項罪過)。婚後10年也是離婚的高發期。一個離婚網站給出了一份問卷,涉及一些基本信息——性別、結婚年齡、子女、結婚時間、教育程度等問題——在填完該問卷後,網站會對此人未來5年的離婚概率給出一個預測。
大多數離婚的初婚夫妻都會再婚。初婚到再婚的時間間隔平均為3.5年,離婚後10年內,81%的25歲前離婚的夫婦會再婚,68%的25歲或以上年齡離婚的夫婦會再婚。一半的再婚女性會與第二任或後續配偶生育至少一個子女。不同的研究表明總體再婚率在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之間。但這些再婚的夫婦比初婚夫婦離婚的可能性更高。正如安德魯·謝林(Andrew Cherlin)指出,「結婚和離婚共同描繪了這個國家的現實圖景,人們相互組合,分手,再次組合的速度比其他西方國家都要快得多」。所有這些情況意味著成年人的未婚時間比以前多得多。已婚成年人的比例從1960年的72%降至2008年的52%。
對美國婚姻的任何描繪如果缺少對種族變化,特別是白人和黑人間的種族變化的關注,都是不完整的。在重建時期,非洲裔美國人快速、急切地要求他們的結婚權,很多確實也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以致北方軍一度大佔上風。到1900年,結婚「已在非洲裔美國人中極為普遍」,就像大多數其他美國人一樣,離婚的人們再婚也很常見。到二十世紀四十年代,60%的24歲黑人女性和40%的同齡黑人男性都已結婚,這一比率大大高於白人。(差別僅存在於非洲裔美國人,拉丁裔和亞裔女性對待婚姻和白人女性的態度類似。)這一差別觸及了所有與婚姻有關的統計數據,並在有關黑人生存狀況和黑人「下層階級」存在原因的討論中佔據主要地位。
婚姻的法律後果
可以確定的是,法律對婚姻的各個階段都會產生影響,不僅從締結婚姻到婚姻終結,而且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是如此。婚姻觀的變化也反映在家事法的變遷上。家事法的發展趨勢是家長制家庭的消解,走向法律意義上夫妻地位的平等。與其說家庭是一個社會單位,倒不如說家庭是一個個賦權個體的集合體。
但並非從一開始就是如此。早期的婚約更多的是涉及「夫妻法」,而不是「家事法」或「家庭關係法」。法律規定了夫妻的具體性別角色。男人有責任養家餬口。他們應該控制自己不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和精神虐待,並時刻保持清醒、忠誠、遠離監獄,且責任眾多。當然,男人也享有諸多強有力的權力——選擇家庭所信仰的宗教和住所,
大多數情況下,主宰家庭的財政。而女人主要負責操持家務,給家庭成員關愛。女人還要生養,教育子女;烹煮食物,打掃衛生,並服從丈夫合理的性要求。妻子當然也應該忠誠,而且與她們的丈夫相比,對她們的性標準要高得多。丈夫偶爾出軌,可以獲得原諒,但妻子則不然。
因此,男人不管在哪個方面都儼然「一家之主」。在有關監護權的案件中,他們比他們的妻子更受優待。已婚女性只不過是其丈夫的附庸。曾幾何時,刑法上確實將女性排除在承擔某些刑責之外,因為她們被視為生活在丈夫的影響和主宰之下。查爾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的名著《霧都孤兒》(OliverTwist)裡的巴伯(Bumble)先生在談到這一認識時衝口而出,如果法律這樣認為,那麼法律就是「蠢貨」。
男人還擁有或管理著幾乎全部的婚姻財產。對這一習俗的經典描述來自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的《英國法釋義》(Commentaries),該書首印於1765年,總結了當時的(英國)婚姻法。 「已婚女性法律地位」原則和「婚姻共同體」觀念有力地支撐了傳統的性別角色。已婚女性法律地位是「一項普通法原則,依此原則,夫妻被視為一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在某種程度上喪失或中止」。用布萊克斯通的話來說,夫妻應為「一體」,但丈夫處於絕對主導地位。已婚女性在婚姻存續期間在法律上無能力締約,擁有、銷售或交換財產,保有其掙得的收入,獲得其自有的住所,或以其個人名義起訴和被訴。婚後,妻子應隨夫姓,這一點更多是習俗而非法律,但強制改名的法律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被廣泛接受。美國最高法院在十九世紀的一起著名案件(該案判決駁回了一位女性要求獲得在伊利諾州進行法律執業權利的主張)中評論道:「女性離開其丈夫在法律上無任何地位,丈夫應被視為她在社會生活中的代表。」
已婚女性法律地位原則給予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完全的責任管理屬於妻子的財產,並成為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取的所有財產的所有人,包括妻子掙得的薪酬。可以肯定的是,存在繞開這一原則的做法。比如,父親可以為其女兒設立一個信託基金,並在女兒婚前將財產轉入該信託基金。這樣就使丈夫無法染指該財產。但這樣做程序複雜,代價不菲,只對富裕家庭有用。對大多數夫妻來說,丈夫在婚姻存續期內擁有法律和財政大權。
簡單說,大體上十九世紀的男女結婚後,他們各自婚後的地位已由當時的法律明確界定。儘管婚姻是雙方你情我願而締結的,但無法以同樣的方式正式解除婚姻關係。(現實情況有所不同,我們會在第八章專門討論。)婚姻是一個公民結合的形式,國家對此表示支持,利益極大。婚姻的整體情況主要由法律管制,而非個人。
到二十世紀最後25年,對傳統婚姻模式的法律支持已全部壽終正寢。「棺材」上最後的兩顆釘子是十九世紀廢除的「已婚女性法律地位」和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性別平等在法律上正式登堂入室。從十九世紀四十年代開始,各州紛紛通過《已婚女性財產法案》(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s)。到1850年,「有17個州批准已婚女性具有法律上的能力處置其財產」。其他州在十九世紀結束前紛紛效法。這些法律允許妻子以其自身名義獲取及持有財產,並逐漸能夠支配其個人所得。性別關係正在發生著變化,但經濟領域的變化,以及一個更加現代、更加合理的土地權利和財產權利體系的需求也扮演了一個重要角色。到1900年,女性——不管婚否——都有權從事法律職業(儘管人數很少)。到二十世紀,女性(不管婚否)都被認為是自立的個體:能夠經商,當參議員或國務卿,巡警,採礦,駕駛飛機,以及做任何曾幾何時被男性壟斷和多數由男性承擔的工作。婚姻並未將女性排除在職場或喧囂的經濟生活之外,至少不會被正式排除在外。
自此以後,丈夫和妻子再也不是合二為一的了。然而,並非所有傳統婚姻的特點都立即消失殆盡,有一些甚至延續到了二十世紀。已婚女性獲得其丈夫的扶養權得以延續。如丈夫未盡此義務,則可能獲罪。根據印第安納州一項法律的規定,直至二十世紀,拋棄妻子(除非因其「通姦或其他邪惡或不道德行為」)和「未提供合理扶養手段」離開妻子的丈夫可能會被判入獄3年。1907年,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也將丈夫不盡扶養義務入罪,只要他擁有「足夠的扶養能力」。如果他棄妻子於「貧窮處境」或拒絕、無視妻子的衣食、居所需求,以及「醫療救治」,他也可能會獲得嚴厲的刑事處罰。某些情況下,第三方可以主張丈夫的扶養義務。如果一個商人通過賒帳形式為他人妻子提供「生活必需品」,可向丈夫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妻子也可以間接地要求其丈夫強制履行其義務,如果她可以說服商人繼續以賒帳的形式向她提供「生活必需品」——食物、衣物、藥物及家居用品。加利福尼亞州的該項法律直到1976年才修訂為同時適用於丈夫和妻子,將該法中的「丈夫」修訂為「個人」,妻子修訂為「配偶」。直到1980年,威斯康星州法院在夏普家具公司訴巴克斯戴夫案(SharpeFurniture,Inc. v. Buckstaff)中判定丈夫應對其妻子賒購的一套沙發承擔責任,妻子只有在丈夫無能力支付時才承擔責任。
1940年的格雷厄姆訴格雷厄姆案(Graham v. Graham),馬格麗莎·格雷厄姆(MargretheGraham)同意每月支付其丈夫西德尼(Sidney)300美元,條件是他必須辭去工作,跟她一起去「旅行」。這是典型的性別角色顛倒。兩人分開後,西德尼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他未獲得的25000美元。密西根州聯邦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兩個朋友,或兩個陌生人之間可以訂立此類合同,但夫妻雙方不能。法院認為,婚姻「不僅僅是雙方之間的私人契約」,還是「各州極為關注的一種人生狀態」;雙方的部分權利義務「不因雙方的各自意願轉移」而發生改變。他不能為了錢,放棄選擇二人居所的權利;她也不能通過訂立契約讓與她獲得其丈夫扶養的權利。與此相左的規則「會導致人們對婚後生活產生無休無止的矛盾和爭議」。馬格麗莎當然擁有向其丈夫支付每月300美元的自由,其夫當然也完全可以自願像個寵物狗一樣跟著她四處遊蕩。但二人不得通過訂立合同達到這個目的。
1976年路易斯安那州的一家法院也拒絕執行該州一對夫妻婚前協議的一個條款,該條款將夫妻性生活限定為「每周一次」。當妻子在離婚訴訟中主張扶養費時,丈夫以妻子違反了該婚前協議為由提出抗辯(丈夫聲稱妻子「要求一天三次性生活」;而妻子則抱怨每周只能「接觸」丈夫一次)。法院堅決拒絕了「婚前共識可以廢除或修改州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義務的觀點」。「夫妻生活」不得由契約做任何修訂。
考慮到婚姻或家庭隱私,法院也不願意將觸角伸入婚姻的神秘殿堂。1953年的麥奎爾訴麥奎爾案(McGuirev.McGuire),莉迪婭·麥奎爾(Lydia McGuire)向內布拉斯加州的一家法院請求強制其丈夫履行扶養義務。二人於1919年結婚,婚後她盡到了一個妻子的責任——操持家務,煮飯洗衣,餵養家禽,對丈夫逆來順受。儘管她丈夫查爾斯擁有80英畝土地及其他資產,但他還是讓妻子生活在貧困之中。他有12年沒帶妻子去過電影院,甚至連妻子要求像鄰居一樣安裝房屋水管和部分家具的基本生活設施,也斷然拒絕。他就是一個吝嗇鬼,如此而已。法庭對莉迪婭的遭遇表示同情,在法律上,她有權獲得丈夫的扶養。但法院以尊重家庭隱私為由,拒絕介入此案。生活水準屬於家務事,「無需法院裁決」。只要他還維持這個家,並且兩人還生活在一起,那麼「婚姻關係的目的就已達成」,儘管他極為吝嗇。諷刺的是,如果二人分居,或離婚,她會在法庭獲得更多支持。
家庭暴力
然而,這個「神聖領地」會出現很多問題,有時會成為充斥著暴力的所在。據說,警察局和法院都不願幹預夫妻間拳腳相向的問題,即使可能威脅一方的安全。但立法機關和法院已開始阻止此種不作為。耶魯大學法學院的瑞瓦·西格爾(Reva Siegel)教授指出,在現代法律廣為接受的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之前,婚姻隱私成為男性毆打妻子的合理託辭。某種程度上說,事實確實如此,但男性因此免受指責的程度卻不明了。研究1880年至1920年間丹佛和紐約的卡羅琳·拉姆齊(Carolyn Ramsey)發現,殺死伴侶的男性在這一時期受到嚴懲,而殺死丈夫的受虐妻子卻得到了寬大處理。也許致人死亡的極端家庭暴力會引起重視,而普通的毆打行為卻難以獲得處理。
毆打妻子的現象存在於很多國家。這些國家的男人認為「教訓」妻子是他們的權利,如果妻子未能按照他們設定的標準行事的話(當然,丈夫是唯一的裁判)。在西方國家,至少直到二十世紀初,此種規則從未獲得法律認可。當然,刑法典的措辭並未終結家庭暴力。一個醉酒的魯莽丈夫在家毆打自己的妻子,妻子或鄰居通常只有報警(曾幾何時,妻子也是施暴的一方)。警察顯然很不願意受理此類報警。他們通常不會逮捕施暴者。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針對密西根州一個縣的研究發現,警方遵循一個「縫針規則」。他們只會在受虐妻子的傷口需要縫針時,才會逮捕施暴的丈夫。而通常情況是,警察會到現場,教育施暴者或巡視周邊,勸說雙方冷靜,然後離開,或者將雙方移交給某些社會服務機構。
二十世紀末,女權團體對此種態度大肆攻擊。她們要求獲得更多保護,免受丈夫和愛侶的毆打。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以來的女性似乎越來越不能忍受針對她們身體的施暴。根據琳達·戈登(Linda Gordon)的研究,在此之前,當她們向政府部門投訴,大多數是為了獲得丈夫的扶養。1930年後,投訴事由主要是毆打妻子。琳達認為,當女性極為依靠其丈夫時,她們的首要需求是她們自己和孩子們如食物、衣服等的供應。職場中的女性獲取丈夫扶養的意識不強,她們更多強調的是「人身安全」。
到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不知為何,施暴被視為一個極嚴重的問題。根據1972—1974年的受害人研究,丈夫或前夫佔據了針對女性施暴案件的四分之一。對與丈夫分居的女性而言,遭受丈夫或前夫毆打的危險「與遭受其他人毆打的風險一樣高」。為回應女權團體施加的壓力,很多州都頒布了強制逮捕法。警方應在面對家庭暴力的情形時,逮捕施暴者。檢察官也不再可能對此類案件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1976年,賓夕法尼亞州通過了免受虐待法。現在,每個州都通過了類似法律,賦予受虐妻子或伴侶申請保護令的權利。此類保護令會對施暴者提出警告,遠離受害者,並對其處以懲罰。當然,並非所有施暴的男性都對此類保護令唯命是從。
婚內強姦
曾幾何時,甚至現在還有很多人堅信,男性總是性慾旺盛,賢淑女子總是逆來順受,對性生活持可有可無的態度。婚姻讓一個男人擁有了滿足其性饑渴的權利。事實上,他樂此不疲。人類種群的未來取決於男人的性喜好。如果一個男人拒絕性行為,或無能為力,那麼他的妻子也可以此為理由解除婚姻或直接離婚,後面的章節我們會專門討論。如果女性拒絕性行為,或不能進行性行為,男方也可以解除婚姻或離婚。
一個妻子應該服侍她的男人,滿足他的性慾。這一觀點來自於男人不能因強姦他的妻子而獲罪這一廣為傳播的理念。這一古老的理念顯然成為二十世紀晚期女權主義運動的靶子。法院在某種程度上一點一點地弱化了這一理念。1922年發生在紐約的人民訴梅麗案(People v. Meli),一個名叫艾爾福雷德·波伊樂(Alfred Boehler)的18歲男子強姦了喬茜·梅麗(Josie Meli)。梅麗的丈夫約翰被捕。據說,約翰「協助並教唆」了整個強姦過程,而且「全程在場並動手制服梅麗的反抗」。雖然辯方援引婚內強姦理念進行辯護,但法庭仍作出了定罪裁定。1201981年新澤西的一個案例中,被告阿爾伯特·史密斯(Albert Smith)「衝進分居妻子的公寓,反覆對妻子毆打並強姦妻子」。雖然他們在法律上仍屬合法夫妻,但法庭仍然認定強姦罪行成立。
直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多數州仍以各種形式保有婚內強姦免責的規定,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州——俄勒岡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將其徹底擯棄。然而,其他州也對其法律進行了修訂。紐約州屬於較保守的州,其法律將強姦規定為「使用暴力強迫女性」進行性行為,並將「女性」規定為「任何未與行為人結婚的女性」。1984年的人民訴利伯塔案(People v. Liberta),紐約州上訴法院最終駁回了婚內強姦免責的請求。
利伯塔案的事實極為重要。馬裡奧·利伯塔(MarioLiberta)擁有長期的暴力史,其妻子於1980年獲得了「臨時保護令」。之後,他強迫妻子與之發生性關係(而且當著他們兩歲半兒子的面)。他最終被定強姦罪。人們可以想像,婚內強姦多數不可能發生在幸福的家庭,通常都伴隨著婚姻破裂、夫妻分居,雙方都飽含痛苦的回憶。包括紐約州在內的多數州都會判定利伯塔有罪,儘管它們仍保有婚內強姦的理念,因為他和妻子已分居生活。但法院卻急於更進一步,徹底擯棄這一理念。
這樣做純屬大勢所趨。到二十世紀末,多數州已修訂其婚內強姦免責的法律,一些甚至徹底廢除。加利福尼亞州的強姦定義既針對婚外,也針對婚內。該州法律具體說明「婚姻關係」並不「足以構成同意」。但婚內強姦的法律仍將婚內強姦視為與其他強姦有所區別,除非受害人在強姦行為實施後一年內將其匯報給「醫務人員、神職人員、律師、庇護所、諮詢師、司法官、強姦危機應對機構、控訴機構、執法人員或消防隊員」,否則不得提起指控。
婚內強姦普遍存在嗎?這取決於如何定義「強姦」,而且在女權團體和其他組織的施壓下,這一定義也發生了劇烈的變化。對此有過一個小規模的婚內強姦指控研究。一項針對全美進行的婚內強姦和約會強姦的調查,通過分析新聞報導和強姦諮詢機構的數據,發現1978年76至1985年間報導的210起強姦案中,男方都遭到了警方的逮捕。其中,118起最終提起了指控,104起指控最終定罪,這是一個很高的比例。但是,正如黛安娜·盧塞爾(Diana Russel)所言,成千上萬的女性「遭到其丈夫『以普通』的方式強姦」,除非他使用「鐵鏈、烈犬、窒息或死亡威脅」,否則受害女性通常都不會報警。
由於婚內強姦案通常都涉及不幸福的破裂婚姻,常見的理由——勒索,或婚姻隱私,或危害婚姻關係——的作用不大。新的秩序卻開了一個壞頭。1978年,俄勒岡州審判了一個名為約翰·賴德奧特(JohnRideout)的21歲學生,他被指控強姦其妻子——格蕾塔(Greta)。該案當時佔據了報紙頭條。呈堂證供極具轟動效應(也引起了人們的廣泛討論)。夫妻二人是否真的「在性交之前,在臥室內外」相互追逐?妻子是否真的用膝蓋頂了丈夫的下身,並因此遭到丈夫的暴力?丈夫是否未受妻子挑釁而對其毒打,並強行發生性關係?陪審團面對大量自相矛盾的證據,最終宣布被告無罪。
更加引起轟動的是1993年發生的臭名昭著的博比特事件。約翰·韋恩·博比特(John Wayne Bobbitt)和他的妻子羅琳娜(Lorena)都只有二十來歲。妻子說,丈夫毆打並強姦了她。羅琳娜並未簡單地報警,她採取了更極端的行動,在丈夫熟睡時將丈夫的陰莖切了下來(後來醫生給他接了上去)。夫妻都要接受審判,都被指控使用暴力行為。媒體聞風而動,傾巢而出。博比特夫婦和賴德奧特夫婦一樣成為人們笑談的話題,報紙頭條,遭受憤怒的譴責都不為過。更典型的案例是佛羅裡達州第一個因強姦妻子而被定罪的威廉·裡德爾(William Rider)。41歲的裡德爾被裁定謀殺罪成立。假釋期間,裡德爾與瑪麗安(Marion)成婚,隨後,瑪麗安說她遭到丈夫強姦。這一切發生在1984年,當時在全美22個州,共有50起類似案件被定罪。
很難弄清楚婚內強姦極少發生還是普遍存在,正如很難說清楚家庭暴力極少發生還是普遍存在一樣。如果普遍存在,到底有多普遍?可以明確的是,在婚姻這個殿堂裡,成百萬的男性壓迫他們的妻子和愛人,給予她們不公待遇。這些婚姻裡又有不明數目的不公待遇最終走向暴力或其他強迫狀態(只有極少數的女性虐待她們的丈夫並給予其不公待遇)。十九世紀以來,家庭暴力增加了,還是減少了?我們不得而知。
婚內暴力可能是現代婚姻——伴侶型或自我表達型婚姻——的一種畸形症狀。此種婚姻本應該男女平等,相互依靠,攜手共度人生,實現共同的夢想。家事法中一條貫穿二十世紀晚期的主線是婚姻愈發成為兩個獨立個體的結合,獨立到各自婚後仍堅守他們各自的獨特個性。女性不再臣服於男性的淫威之下,她可以獨立自主,自作主張。婚姻也變得更具社會張力,更加個性化。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此種形式的婚姻導致了離婚的普遍,在某些情況下,這也是招致拳腳相向的原因所在。但對千百萬家庭而言,以及對社會整體而言,已無回頭之路。
《圍城之內》
作者: 〔美〕喬安娜·L.格羅斯曼、〔美〕勞倫斯·M.弗裡德曼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副標題: 二十世紀美國的家庭與法律
譯者: 朱元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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