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中院法官解讀《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為善意供乘人減責...

2020-12-15 澎湃新聞

大慶中院法官解讀《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為善意供乘人減責 鼓勵助人為樂

2020-07-27 17: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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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頒布備受社會各界矚目。

近日,市委政法委、市法學會聯合市委宣傳部、《大慶日報》(理論研究專版)策劃開設民法典普法專欄,邀請市內法學專家學者、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解讀民法典。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三級高級法官張潤柏,受邀為大家解讀《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民事責任問題。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汽車已經悄然走進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擁有一輛私家車,已經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了。但機動車交通事故也隨之而來,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大隱患。

例如,有一起案件,2018年4月,王某開車去哈爾濱辦事,其好朋友李某得知後表示,自己亦欲前往哈爾濱看朋友,要求搭乘王某的車。出於友情,王某不好拒絕,就同意了。後來在返回大慶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側翻墜入溝內,王某、李某同時受傷。李某到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本來是一件助人為樂的好事,結果卻致兩人對簿公堂。

法院進行了調解,綜合考慮本次事故中,雙方同時受傷,原告李某主動要求搭乘,且乘坐被告王某車輛系無償的,加之二人系多年好友,最終雙方同意各承擔50%的責任。

這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好意同乘。在實踐中,這樣的案例很多,但原來的《侵權責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處理規則。這次民法典為了回應生活中好意同乘問題,第1217條對此問題明確了裁判標準,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認可和總結。

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在這裡,民法典為我們設定了好意同乘規則的幾個要件:首先,搭乘必須是無償的。如果是有償的,構成運送合同關係,責任人不能直接減輕責任。免費搭乘本質上是一種好意施惠行為。其次,機動車需為非營運車輛。如果是營運車輛,不能直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再次,搭乘人應當經過機動車駕駛人同意。最後,搭乘行為與搭乘人所受損害有因果關係。

這一規則有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社會互助行為,也有助於平衡搭乘人和機動車一方之間的利益關係。

顯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是「營運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不應當被減輕。例如,根據有關規定免票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搭乘公交車,發生交通事故,公交公司就不應被減輕責任。

聊到這裡,有人會問:「非營運機動車」如何理解?這裡的非營運機動車,不能理解為客運公司的營運班車以外的所有車輛,而應當理解為並非用於生產經營的機動車。例如,大型超市或者房地產公司的「雷鋒車」,免費接送消費者購物、看房。這些車的使用都屬於超市或開發商的經營活動的一部分,是商家促銷的一種手段。這些購物車並不是真正的出於好意方便群眾,因而不屬於民法典所說的非營運車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不能據此減輕責任。

另外,還有人會問,如果搭乘人和駕駛人之間分擔汽油費,是否構成好意同乘?比如,本文開頭的案例,油錢200元,李某給付王某100元。應當說,汽油費的分擔僅屬於成本分擔,王某並沒有收取報酬,李某的搭乘行為仍然應當認定為是無償的,符合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規定,仍然可以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民事責任。

當然,如果機動車駕駛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不屬於好意同乘,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涉嫌犯罪。

《今晚60分》今晚共學《民法典》視頻��

圖片源自網絡

編輯|胡常慧 劉鴻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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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大慶中院法官解讀《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為善意供乘人減責 鼓勵助人為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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