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史傳統」是中國文明的核心特徵之一,同時,經與史關係如何,也是中國思想史上辯難紛起的複雜問題。近些年來,國內學術界較為重視漢朝經學大師鄭玄的注經理路及其內涵,這一動向或可視為有關中國文明史之「經史傳統」的再思考。
* 文章原刊《哲學研究》2020年第1期,本次刊布已經作者授權。
陳壁生,1979年生,廣東潮陽人,哲學博士。現為清華大學哲學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經學與中國哲學。著有《經學、制度與生活》(2010年)、《經學的瓦解》(2014年)、《孝經學史》(2015年)等,聯合主編《經學研究》輯刊。新著《周孔製法:古文經學與教化》將由三聯書店出版,收入「古典與文明」系列。
經史之間的鄭玄
文丨陳壁生
鄭玄像
中國文明的核心特徵之一,是其經史傳統。具體到思想研究中,經與史關係如何,極為複雜。晚清之言經史關係,今古文經師皆推至極端。廖平據西京今文經學之說,以為六經皆孔子為後王立法之空言,其《尊孔篇》云:「以經為古史,則芻狗陳跡,不足自存。」他認為經與史相反,史是已行之事,經是載諸空言,因此寫了一本《孔經哲學發微》,認為:「哲學名詞,大約與史文事實相反。惟孔子空言垂教,俟聖知天,全屬思想,並無成事,乃克副此名詞。……書名《孔經哲學》,示非史法。」如其所言,經之所以為經,正因與史相反。章太炎據《漢書·藝文志》至章學誠的傳統,以為六經皆史,章氏在演講《經的大意》中說:「六經都是古史。所以漢朝劉歆作《七略》,一切記事的史,都歸入《春秋》家。可見經外並沒有史,經就是古人的史,史就是後世的經。其《國故論衡·明解故》則云:「《六經》皆史之方。」但事實上,此二者皆晚清經學革命、純化經學之論,若如廖子之說,魏晉之下難稱經學,若如章氏之論,中國典籍本無經部。回歸到中國古代學術的內部,在這兩端的認識之間,鄭玄的經史關係,與此二者皆不相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正是鄭玄的經史觀進入中國文明史,參與構建了中國文明。
今文經學:六藝「折中」於夫子
鄭玄對經學的理解,其基本背景是兩漢十四博士今文之學。因此,要在這一背景中認識鄭玄。
司馬遷作《孔子世家》,述夫子聖跡及製作六藝之後,感嘆夫子之為「至聖」曰:「自天子王侯,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夫子,可謂至聖矣。」在司馬遷看來,夫子之為至聖,是將帝王所遺六藝進行「折中」,「折中」之義,《史記索隱》引王師叔云:「折中,正也。」又引宋均云:「折,斷也。中,當也。」如果孔子僅僅是整理先王所遺的六經,而五帝三王各有立法各自不同,那麼,刪述六經還先王舊法,便談不上「折中」。夫子之所以能夠折中六藝者,正在於先王之法雖然各自不同,但經孔子刪削之後,不同的聖王之法彼此互相照應、補充,構成共通的一套法。
「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夫子,可謂至聖矣」,具體到兩漢今文十四博士之學,其基本思想前提有幾個方面。一是就聖人立法而言,孔子之前,雖然有長久的文明史,尤以周文最盛,但孔子綜合前聖之大成而為「至聖」,「至聖」之「至」,是針對孔子之前的堯、舜、禹、湯、文、武等立法聖王而言。《中庸》雲孔子「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宰我雲孔子「賢於堯舜遠矣」,子貢雲孔子:「由百世之後,等百世之王,莫之能違也。自生民以來,未有夫子也。」有若言孔子:「自生民以來,未有盛於孔子也。」因此,孔子能綜合前聖,而立一王之法。
二是就法而言,折中於夫子之六藝,有二層不同的意義,第一層是六經的材料本身,並不是夫子「製作」的產物,而是古代聖王之遺。如古者詩有三千餘篇,皆是先王之法,而孔子所取,「上採契后稷,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厲之缺」,孔子之《詩》,包括契、后稷、殷、周之事,先王之事既存,孔子之法亦在其中,此即孔子刪《詩》以折中之也。又如古者帝王誥命,殘存甚多,孔子編《書》,「序《書》傳,上紀唐虞之際,下至秦繆,編次其事」。孔子之《書》,包括唐虞、秦繆之事,先王之事既存,孔子之法亦在其中,此即孔子刪《書》以折中之也。至於《禮》,《孔子世家》雲孔子「追跡三代之禮」。而《易》,更是「人更三聖,世歷三古」。就算是孔子所「作」的《春秋》,所據材料,《感精符》《考異郵》《說題辭》皆云:「昔孔子受端門之命,制《春秋》之義,使子夏等十四人求周史記,得百二十國寶書。」(《春秋公羊傳註疏》)經孔子製作之《春秋》,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但是,孔子一字褒貶,其一王之法即寓於其中。因此,五經的第一層意義,是孔子之前的聖王之法。如果排除十四博士經說,而純以經書文字言之,則據此經書文字,可以考孔子之前的法典,若以今人史學眼光觀之,孔子之前的聖王之法,則是孔子之前的歷史。但是,五經的意義不是由材料本身自然呈現出來,而是由其中的思想價值呈現出來,就像火石的意義不同於石頭,用在建房、鋪橋、造路,而是其內部蘊含的火花。因此,「折中於夫子」的意義,就是經過孔子之後,五經之學成為「六藝」。經與藝不同,經是文字構成的書籍,藝是思想轉化為教化。因此,「折中於夫子」的第二層意義,也是經學意義,即在於經過夫子刪削製作,六經作為古代聖王之法之遺,其內部各不相同的歷代聖王之法,統合於孔子一身。六經題目不同,旨意殊別,其中聖王之法時代不同,不相因襲,但經夫子折中,經書大義,相通無礙,互相發明,甚至典章制度,也同條共貫,彼此照應,互相補充。六經之中,《堯典》述堯舜法,《禹貢》述禹制,《商頌》言殷事,《周頌》述周制,《春秋》言夫子大義,但經夫子「折中」,即無彼此齟齬。雖然漢世自經學博士衍至十四家,同一經書,家法不同,說經自然不完全相同,但是彼此之間並無根本性的重大矛盾,其不同者,可統一於石渠閣、白虎觀,如此,則經學並無根本性的危機。白虎觀諸儒集議而成《白虎通義》,留存至今,觀其援引經書,大立典章,凡爵制、五祀、社稷、禮樂、闢雍、封禪、三綱六紀諸方面,皆據經緯以立制度,不因三王異法而致使典章不一。凡此種種,既有皇帝稱制臨決之效,但更是夫子折中六藝之驗。
在司馬遷看來,夫子之所以為「至聖」,正是因為「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夫子」。六經既經夫子之手,則非先王舊史,而合在孔子新法。在兩漢今文經學中,「經」是常道,不是歷史,六藝既經夫子「折中」,故兩漢今文經說,無論天下大小、封國大小、諸侯之數、天子之官、朝聘與巡守、刑罰制度、冕服制度,都有比較統一的理論,這些理論,漢代政教中施行的方式多樣。如天下大小,漢人皆知漢之天下非經說之五千裡,但是無妨於政教。如封國大小、諸侯之數、天子之官等方面,漢代不一定皆施於政教,蓋以漢人尊經,重點本不在禮制也。如冕服制度,歐陽、夏侯之說不同,明帝可以兩用之。但是,《周官》《左傳》出於山崖屋壁,躋在群經之列,由於其制度禮樂與今文家說完全不同,如天下封國的大小,《孟子》《春秋繁露·爵國》《禮記·王制》《白虎通·爵》皆雲公侯方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而《周禮·大司徒》言建邦國之法,公五百裡、侯四百裡、伯三百裡、子二百裡、男百裡,有了《周禮》《左傳》,漢代博士今文之學中構成一代典法的內容,許多遭遇到了根本性的挑戰。最終是鄭玄直接面對這種挑戰,重鑄整個經學體系。
《史記·孔子世家》
鄭玄:「究先聖之元意」
從鄭玄注經中可以看出,鄭玄把宗旨不同的諸經納入一個共同的經學體系,必須找到不同經典的經文,甚至是同一部經典(如《禮記》)不同篇章經文的某種「共通性」。兩漢十四博士之學的「共通性」在於認為群經都是孔子立法,雖有三代異制,但終統合於孔子一聖,雖有經書異說,但可折中於臨朝稱制。而在鄭君注經,不但要解釋經文,而且要調和經文異義異制,而其調和之法,即是重新在經文之中,尋找可以理解所有經文的「共通性」。尋找這種「共通性」,必須放下今文博士之學經有數家,家有數說,至於章句繁多,學者疑而莫正的經說,直接回到經文本身,通過注箋經文,分析、採擇經說,重新整頓整個經學體系。
所謂「直接回到經文本身」,在鄭玄之前,最明確的表述來自劉歆。劉歆批評太常博士,即雲「信口說而背傳記,是末師而非往古」(《漢書補註》),此語實包含了中國經學史上整套經學的轉變。口說與末師,傳記與往古,構成了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經學。簡言之,前者是兩漢十四博士之學,皆為漢師經說,重大義,依賴師法、家法傳經,是口耳之學;後者是漢代書於竹帛的經書與新出文獻之學,重文字,更具客觀性,是眼手之學。東京之末,口耳之學的弊端,是「經有數家,家有數說,章句多者或乃百餘萬言,學徒勞而少功,後生疑而莫正」(《後漢書》)。而如鄭玄、何休,不論今古文,皆轉向眼手之學,不再嚴守家法、師法,重新回到經文本身。何休是今文經學的讀書立場,僅注《公羊傳》《孝經》《論語》。而鄭玄則括囊大典,網羅眾家,遍注群經,一以經文為準,陶冶經文,兼採緯說,是最徹底的「傳記」與「往古」之學。
孔維克《杏壇講學》
鄭玄既接納《周官》《左傳》,又直接回到經文本身,《周官》《左傳》的大量制度,由制度紬繹的義理,皆與今文十四博士之學互相矛盾,為了使群經整合成為一個思想體系,鄭玄必須重新尋找一種理解經學的方式。鄭玄經學的基本特徵,是從「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夫子」,轉向「究先聖之原意」。鄭玄戒子益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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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念述先聖之元意,思整百家之不齊。
此語實鄭君之夫子自道,亦解鄭之無上錧鎋也。正是因為認同《周官》是周公致太平之跡,而《周官》之制度義理又與今文十四博士有諸多不同,要把這一周公之法納入經學體系,便必然要處理周公之法與今文博士所尊孔子之法的差別。由此,鄭玄對經學進行了根本性的轉化,這種轉化的要義,是放低夫子「折中」六藝的意義,把六藝還歸為古代的「先聖」製法。其中的「先聖」,既包括孔子以前的歷代聖王,也包括「作《春秋》」的孔子。簡言之,要「述先聖之元意」,實質上便是把「折中於夫子」的六經,重新返回材料意義上的六經,而材料意義上的六經,本來就是自伏羲畫八卦到孔子作《春秋》的聖人譜系所製作的法度。
正因如此,鄭玄在注經中,默認經書的來源天然有其時代的不同,經文之間的差異本來就是時代的差異,經文之間的矛盾有時是因為時代的差別。今以天子巡守之制明之。
巡守之制,《尚書·堯典》云:「五載一巡守,群後四朝。」《禮記·王制》云:「天子五年一巡守。」以漢人觀之,今文博士所治群經,此制並無絲毫異義。《堯典》是述舜之事,《王制》並不言何代之制,經文所述,不管是何聖王之法,既經孔子「折中」,便是常道常法,不因其出於《堯典》而以為舜制,也不因其不言何代之制便需去考訂其所系何代。簡言之,經書所說即是常道常法。因此,天子五載一巡守,是漢世今文家說之通論。博士議禮,《白虎通·巡狩》云:「所以不歲巡狩何?為太煩也。過五年,為太勞也。因天道時有所生,歲有所成。三歲一閏,天道小備,五歲再閏,天道大備,故五年一巡狩。」此五載一巡守之天道依據也。
鄭玄注經,一以經文為準繩,不為經說所牽絆。鄭玄注《周禮》在先,《周禮》之巡守,與《堯典》《王制》皆不相同。《周禮》經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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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大行人》: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
鄭註:王巡守,諸侯會者各以其時之方,《書》曰「遂覲東後」是也。其殷國,則四方四時分來如平時。
鄭玄此注,完全不涉及此經與《堯典》的差別問題,而只是直接註解經文。如果將《周禮》視為漢人意義上的「經」,那麼,天子十二歲一巡守,便是常道、常法,《王制》孔疏確也為之提供天道依據曰:「周十二歲者,象歲星一周也。」但是,鄭玄經學之特別於漢人今文經說者,在於鄭玄做出此注之時,對《周禮》這本經書早有定性,即「斯道也,文武所以綱紀周國,君臨天下,周公定之,致隆平龍鳳之瑞」。也就是說,《周禮》是經,但不是那種萬世不易之常道常法,而是特指聖人周公所制定的、用以致周世一代太平的政教大典。天子十二歲一巡守,也僅僅是周世的典章制度。因為,堯舜早與此不同。《堯典》經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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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典》:五載一巡守,群後四朝。
鄭註:巡守之年,諸侯朝於方嶽之下,其間四年,四方諸侯分來朝於京師,歲遍。
鄭玄此注,也完全不涉及此經與《周禮》的差別問題,而只是就經文進行注釋。如果按照今文博士之說,之所以五載一巡守,是因為五年再閏,天道大備,所以天子巡守天下,考黜諸侯。此制合於天道,自然是常道常法。如果按照今文博士的邏輯,《堯典》此制,是在舜「正月上日,受終於文祖」之後,也就是舜所為之事,即是舜之制度。但舜本來就是聖人,舜之法,皆是聖人據天道以立之法。況且《尚書》經孔子刪削,成為孔子之法的組成部分,因此,絕不因舜是古代聖王,而使「五載一巡守」僅僅適合於舜時,舜之法即是孔子折中六藝之後之正法,具有常道的意義。而鄭玄註解此經,也只是解釋其義,如果光看此注,鄭玄仿佛也同於今文博士之說。但是,鄭玄在做出此注之時,對《堯典》早有定性,即《堯典》本是堯舜之法。既是堯舜之法,那就與周公之法,即《周禮》可以完全不同。《堯典》是經,但同樣不是那種萬世不易的常道常法,而是特指堯舜之時所行的,用於致太平的典章制度,因此,天子五載一巡守,也僅僅是舜時的制度。
觀鄭注《周禮·大行人》《尚書·堯典》,即可以看到,鄭玄在注經過程中,並沒有對每一種制度都特別註明所屬何時,是何代之法,但是,鄭玄對經書的每一部、每一篇、每一句、每一字,背後都有一種時代的預設,作為注經的基本判斷。《周禮·大行人》《尚書·堯典》天子巡守之制不同,但是對鄭玄而言,不需要特別注出,因為此二篇所屬的聖王之法本來就不同,經書每一經文、每一制度本來並非常道常法,而只是某一時代之聖王所制的時代之法。而五帝三王,禮不相襲,制度不同,本來如此。對這些明確係於某一聖王之法的經文,制度差異極大,鄭玄也不需進一步加以解釋。但是對一些不繫於任何聖王的經文,如果與已知時代的經文有差異,鄭玄便必須做出進一步的解釋。《王制》經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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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制》:天子五年一巡守。
鄭註:天子以海內為家,時一巡省之。五年者,虞、夏之制也。周則十二歲一巡守。
《王制》此文,並沒有繫於任何時代,但其說同於《堯典》,而異於《周禮》。因此,鄭玄根據其與《堯典》相同,得出結論云:「五年者,虞、夏之制也。」而為了進一步說明此為虞夏之制,特別加上「周則十二歲一巡守」,以表示定此為虞夏制之輔證。按照鄭玄的這種注經方法,假設經書中出現另一種如「六年一巡守」之類的制度,鄭玄也會將之排到諸如「殷制」或某一代霸制之中。也就是說,經書的時間性為解經打開了廣闊的空間,正是這樣的空間,使鄭玄可以「囊括大典、網羅眾家」,而不是像何休之專據今文,且不採古文,或許慎之偏用古文,又擇善而從。
在鄭玄所建立的經學大框架中,經書天然具有時代屬性。如果說今文經學信奉「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夫子」,從而把孔子刪削製作的五經,理解為一個互相補充、互相發明的經學體系,那麼,鄭玄的「究先聖之元意」,則將五經從統一、集中的孔子之法,還原為彼此分散、各不相同的先聖之法。鄭玄的「先聖」,包括了歷代製法聖人。而「究先聖之元意」,事實上就是究伏羲作八卦至孔子作《春秋》的歷代先聖的元意。
聖人之法的多元化
鄭玄「究先聖之元意」而建立一套新的經學,使經學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首先是對立法者的理解。司馬遷言孔子之所以為「至聖」,是因為「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夫子」,意味著孔子是列聖的集大成者,而孔子折中列聖之法,六藝也集列聖之法之大成。而按照鄭玄的理解,當面對作為文獻的群經,孔子的功勳,一是「述而不作」地刪削整理群經,使群經作為古代聖王之法,得以保存;二是孔子之「作」,惟在《春秋》。前者為古文經師之舊說,後者採今文師說之新義。由鄭玄觀之,孔子之前的列聖固有立法,而孔子也立孔子之法。鄭玄之說,集中體現在《禮記·中庸》注,經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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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尼祖述堯舜,憲章文武,上律天時,下襲水土。〔注〕此以《春秋》之義說孔子之德。孔子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經》。」二經固足以明之,孔子所述堯、舜之道而制《春秋》,而斷以文王、武王之法度。……此孔子兼包堯、舜、文、武之盛德而著之《春秋》,以俟後聖者也。……唯天下之至誠,為能經綸天下之大經,立天下之大本,知天地之化育。〔注〕至誠,性至誠,謂孔子也。大經,謂六藝,而指《春秋》也。大本,《孝經》也。
鄭玄認為,孔子兼包堯、舜、文、武之盛德,但孔子有聖德而無王位,因此不是像周公那樣製作禮樂,而是製作《春秋》。禮樂是實際可行的政教大典,《春秋》是一字褒貶的微言大義。在鄭玄看來,必須德位合一才能製作一代禮樂,有德無位只能寄諸空言。也就是說,孔子作為聖人,不但只有「述」,而且有所「作」,只不過無法製作禮樂,而是「作」了《春秋》,《春秋》即孔子的一王之法。鄭玄解「經綸天下之大經」,雲「大經,謂六藝,而指《春秋》也」,孔子刪削製作六經,其中《春秋》尤為孔子之「大經」,而其他五經,則是述古代聖王之事,孔子所做的只是刪述工作,是文獻整理。五帝三王之法不因孔子而成為一個同條共貫的經學體系,而是因孔子而保存了五帝三王不相襲禮的文獻內容。而孔子在這個聖王序列的最後,同樣也製作法度,寄在《春秋》,與前王之法皆不相同,這使孔子也成為「先聖」之一。
而在對經學的性質的理解上,一般對經的理解,皆以為常道、常法。《白虎通》曰:「經,常也。」劉熙《釋名》曰:「經,徑也,常典也,如徑路無所不通,可常用也。」常法常道,意味著經書所載,超越了一朝一代之典制,而為百世不易之典型。在今文家說中,如天下大小、封國大小、諸侯之數、天子之官、朝聘與巡守、刑罰制度、冕服制度等方面,制度義理,皆無不同。
但是自《周官》出於山崖屋壁,鄭玄據之注經,將不同於《周官》者,基本上皆判定為前代之法。鄭玄注經的實質,是直接面對經文本身,拆除五經「折中」於孔子的意義,而將五經還歸於不同時代的聖人之法。這樣,《周官》是周公致太平之跡,《堯典》等繫於堯舜者,成為唐虞之制,《禹貢》等繫於夏世者,成為夏法,《商頌》等繫於商世者,成為殷制,這些不同的聖人之法之遺,構成了「經學」。這種做法,是繞過孔子「折中」,還原經書文獻的結果。
那麼,為什麼可以做這樣的「還原」呢?這與鄭玄對經書的理解有關。古代聖王之法遺留下來的經書,對鄭玄來說,最重要的意義就是文獻意義,注經即是註解文獻,經學就是文獻學。五經、《孝經》、《論語》、緯書,本來是不同時代、不同性質、不同層次的文獻,為了將經書、傳記、經說糅合成為一個龐大精微的經學體系,鄭玄將這些文獻各歸於其所屬時代,各繫於其所屬聖人。正因如此,在鄭玄注經中,三代的歷史,成為鄭玄注經的基本背景。鄭玄在回答趙商問時言:「三代異物」,(《鄭志疏證》,見《皮錫瑞全集》第3冊)在注《周禮·司服》時云:「王者相變。」通過這樣的歷史背景,鄭玄得以把群經的內容各自回歸到其所屬的古代聖人。這樣一來,群經內部出現了「時間性」,群經成為聖人之法的集合。如果與兩漢今文經學法備於五經,聖一尊孔子相比,鄭玄的經學體系呈現出「聖人之法的多元化」。這便意味著經書內部可以有不同的制度義理,經書中的許多內容,便不再是「天經地義」的常道常法,而是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某一代的聖人立法之遺。
鄭玄把經書文獻放在第一位,汲汲於註解經書文獻,究先聖之元意,而將「先聖」落實到每一代聖王,整百家之不齊,而以經書文獻為本、為標準去取捨、調和百家經說,從而構建起來的經學體系,首先是一個消弭了內部矛盾的文獻體系。「三代異物」「王者相變」的強調,使鄭玄的「先聖元意」,變成列聖元意,經書就是前代聖人之法的集合。可以說,鄭玄一方面把經學視為「先聖」所遺的文獻,注經即是註解這些文獻,另一方面在經文之外,建造了一個歷史世界,用這個歷史世界來註解經文。鄭玄經學的背後,是「三代異物」、「王者相變」,這是非常典型的古文經學特徵,正因如此,鄭玄在文獻上可以接受、採用大量今文經學的經說、義理,但他所建立的整個經學體系,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古文經學體系。
《禮記註疏》,明崇禎年汲古閣刻十三經註疏本
經學:王官學或文獻學
鄭玄並非橫空出世,不承其先不啟其後的經學家。鄭玄所承者,是劉歆以降的經學傳統。從經書來源上,劉歆所作,體現在《漢書·藝文志》中的《七略》,所構建的經書來源,成為鄭玄理解經書文獻的基礎。在具體經書上,劉歆發掘《周官》,以為周公致太平之跡,成為鄭玄注經之本。從解經方法上,劉歆重視傳記而非今文經師為「口說」,重視古文而以今文為「末師」,以文獻互相貫通,是鄭玄解經之所師承。在鄭玄的經學大框架中,經書由多個聖人之法構成,經注即是要「究先聖之元意」,這種理解方式,正是延續了劉歆以來的理解方式,而又有所不同。
劉歆作《七略》,《漢書·藝文志》用其文,從《漢志》中可以看出,劉歆的經學,實質就是王官之學。《漢志》言六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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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曰:「宓戲氏……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至於殷、周之際,紂在上位,逆天暴物,文王以諸侯順命而行道,天人之佔可得而效,於是重《易》六爻,作上下篇。孔氏為之《彖》《象》《繫辭》《文言》《序卦》之屬十篇。故曰《易》道深矣,人更三聖,世歷三古。
《書》之所起遠矣,至孔子纂焉,上斷於堯,下訖於秦,凡百篇,而為之序,言其作意。
古有採詩之官,王者所以觀風俗,知得失,自考正也。孔子純取周詩,上採殷,下取魯,凡三百五篇。
帝王質文,世有損益,至周曲為之防,事為之制,故曰:「禮經三百,威儀三千。」及周之衰,諸侯將逾法度,惡其害己,皆滅去其籍,自孔子時而不具,至秦大壞。
自黃帝下至三代,樂各有名。……周衰俱壞,樂尤微眇,以音律為節,又為鄭、衛所亂,故無遺法。
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舉必書,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為《春秋》,言為《尚書》,帝王靡不同之。周室既微,載籍殘缺,仲尼思存前聖之業,…以魯周公之國,禮文備物,史官有法,故與左丘明觀其史記,據行事,仍人道,因興以立功,就敗以成罰,假日月以定歷數,借朝聘以正禮樂。
《藝文志》對六經的敘述,就是典型的王官之學,六經都是先王舊法,而孔子則是典型的「述而不作」的先師,孔子所做的只是對先王舊法的整理。這與《史記》中太史公雲「中國言六藝者折中於夫子」,完全不同。也正是在這種理解中,諸如《周官》這樣的書,雖然未經孔子之手,但是仍然可以稱「周官經」。而《春秋》雖然經孔子刪削,但其實卻是周公之舊法,而且其本事仍在《左傳》。
《藝文志》所表現出來的劉歆經學,幾乎完全顛覆了兩漢十四博士之學對經學的性質的理解,而建立了一種全新的經學理論的雛形,這種經學理論,在後來章學誠的概括中便是「六經皆史」。章學誠《文史通義·易教》有云:「六經皆史也。古人不著書,古人未嘗離事而言理,六經皆先王之政典也。」這種說法,即本於《漢志》之學。章學誠的要旨,在於闡述「官師合一」的理論。因此,《文史通義·原道中》云:「《易》之為書,所以開物成務,掌於《春官》太卜,則固有官守而列於掌故矣。《書》在外史,《詩》領大師,《禮》自宗伯,樂有司成,《春秋》各有國史。」官師合一,史官所職,即一代典憲,所以說「六經皆先王之政典」,而認識到這一點,便必須「貴時王之制度」。章學誠的「經」,定位於過去了的「先王政典」,即過去的聖王之法。
這種對經學的性質的理解,在經史關係上有兩大特徵,第一,經學既然是王官學,孔子只是「述而不作」的解釋者,而不是折中六藝的立法者。第二,經書是古代聖王的政典實錄,經書就成為最早的史書,在劉歆的體系中,經史合而為一。六經既是經學的文獻基礎,也是史學的直接源頭。
對鄭玄來說,經書首先是古代聖人之法的文獻。鄭玄不排斥緯書,不排斥不違背經書文本的今文經說,因此,鄭玄對孔子的理解,保存了孔子「作《春秋》」的聖人身份。如注《中庸》「唯天下之至誠,為能經綸天下之大經,立天下之大本,知天地之化育」,以為「大經,謂六藝,而指《春秋》也」。孔子同樣是立法者。《漢志》之言《春秋》,特別強調《左傳》,而鄭玄《六藝論》則認為:「《左氏》善於禮,《公羊》善於讖,《穀梁》善於經。」三傳各有所長,而經文乃孔子立法。孔子不是王官,因此,當鄭玄堅持孔子作為「作者」而非「述者」的身份,作為立法聖人而非教化先師的角色,經學便不是王官學。
如果說在劉歆的「王官學」體系中,經書的記載就是歷史本身,因此,經學就是史學,那麼在鄭玄的體系中,經書是自伏羲至孔子所遺的文獻集合,歷史可以是解釋經書的一種方式,做為文獻的經書本身是獨立的。
在「王官學」的視野中,將經書看成歷史本身,到了後世,極易導致將正史廁於王官之作,躋在經書之列。《漢志》的「六藝略」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六經看成六類書,而不是六本經書。故《禮》類之下,除了經記之外,還有武帝時期「《封彈議對》十九篇」,又有「《漢封禪群祀》三十六篇」。《春秋》類之下,有「《太史公》百三十篇」、「《漢著記》百九十卷」、「《漢大年紀》五篇」。漢世經、史未曾分部,劉歆、班固將後來的史書廁隸經部,背後的思想,可以有各種解讀,而後世古文家往往認為,如果六經是三代時期之王官學,那麼,漢代及漢以後的王官學,即可以附在六經,其最極端者如段玉裁、章太炎之說,章太炎訂《檢論》云:「段玉裁少之,謂宜增《大戴禮記》、《國語》、《史記》、《漢書》、《資治通鑑》及《說文解字》、《周髀算經》、《九章算術》,皆保氏書數之遺,集是八家,為二十一經。其言閎達,為雅儒所不能論。」(《檢論·清儒》)此則夷經為史,躋史入經。劉歆一變而為章學誠,再變而為章太炎,即經學一變而為古典史學之精神,再變而為現代史學之濫觴。但劉歆經學,止於以六經為王官學。而《漢志》將六經看成六類書,則很容易使經學之畛域變得模糊不清。
鄭玄把經書首先理解為文獻,注經首先是註解文獻,則反而保存了經書在文獻意義上的獨立性,使經部可以在文獻意義上與史部徹底分開。簡言之,鄭玄用客觀存在的歷史,來解釋經文,所謂「三代異物」、「王者相變」,正是他解釋經文的方法,而經在文獻意義上仍然是獨立的經。歷史只不過是鄭玄的解經方法,而對後世章學誠、章太炎們來說,劉歆的經學的性質就是早期歷史。
對鄭玄而言,作為文獻的經記,有其自身獨立的價值。在一部經書以內,要註解本經,必然以經書的文字、結構為基礎,來理解經書本身,而不是想像經書文字背後的歷史世界,通過這一歷史世界的想像來理解經書文字。可以舉《周禮注》一例以明此義。賈公彥《序周禮廢興》雲劉歆:「末年,乃知其周公致太平之跡,跡具在斯。」在「周公之跡」的意義上,可以說《周禮》是周公之法,也是周公時期的歷史。而鄭玄對《周禮》的認識是:「斯道也,文武所以綱紀周國,君臨天下,周公定之,致隆平龍鳳之瑞。」同樣可以說是周公之法,但是不能直接看成周公的制度,或者周公時期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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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宰》: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以馭其貴;二曰祿,以馭其富;三曰予,以馭其幸;四曰置,以馭其行;五曰生,以馭其福;六曰奪,以馭其貧;七曰廢,以馭其罪;八曰誅,以馭其過。
《內史》:內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詔王治。一曰爵,二曰祿,三曰廢,四曰置,五曰殺,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奪。
大宰詔王之八柄,與內史之八枋,相同者有爵、祿、予、置、生、奪、廢,其不同者,一是順序不同,二是大宰有誅,內史有殺。無論是一般的讀經常識還是傳統註疏上最嚴格的「以經證經」,而且是以本經證本經之法,大宰之官所詔王馭群臣的八柄,正是內史之官所掌的八枋之法,至於「誅」與「殺」的不同,只不過是用字的差異,本來就可以互訓。《大宰》孫詒讓疏引劉敞云:「誅者,殺也。過當作禍。」並雲「王安石、王昭禹、姜兆錫說並同。」(《周禮正義》)《內史》孫疏亦云:「雲『五曰殺』者,此殺即《大宰》之誅,誅殺義同。」在這種註解中,經文本身沒有獨立的意義,經文的目的是指向周公所立的官制,而且既然是同一套官制,其內容必定互相關聯,可以互相證明。言孫詒讓《周禮正義》為制度之學,可見橋本秀美的《〈周禮正義〉的非經學性質》一文。
而鄭注與此不同。鄭注看到了經文的相似,故《內史》注云:「大宰既以詔王,內史又居中貳之。」但是,兩處經文,首先在結構上不同,《內史》所言,是爵祿、廢置、生殺、予奪。而《大宰》八柄,經文順序不同,具體所「馭」有別,因此,首先要考慮的是八柄經文結構的對應性,而不是與《內史》內容的對應性。其次,《大宰》曰「八曰誅,以馭其過」,有過,不至於「殺」,因此,鄭君注云:「誅,責讓也。《曲禮》曰『齒路馬有誅』。」鄭君解「誅」為「責讓」,猶恐人慾以《內史》用「殺」疑此注,特別引用《曲禮》,證明「八曰誅」是責讓之意。可以說,在孫詒讓等人看來,經文沒有獨立的意義,經文所指向的制度才是解經的目的,因此,《大宰》之八柄與《內史》之八枋,順序不同沒關係,文字有差也沒關係,只要內容大體相同,就是同一種制度。而在鄭君看來,經文結構、文字表達才是注經的真正對象,因為經文本身有獨立的意義,就算經文背後有制度、歷史、事實,一切要服務於經文的合理性,而不是用制度、歷史、事實的合理性來調整經文。
簡言之,在鄭君看來,一部經書,經文有自身的獨立性。像《周禮》這樣的周公製法,可以考證確定立法聖人,法的內容,甚至可以考定周公製作的時間,但是,既然這部經書是以文字的方式流傳後世,文字本身便是獨立的。註解經書,目標首先是文字,至於文字所指向的東西,不論是制度還是歷史,都是次一級的問題。所以,當劉歆認為《周禮》是「周公致太平之跡」,後世從王官學的角度,固然可以說《周禮》便是周公立法,也是周代之史。而在鄭玄看來,《周禮》是周公這個歷史人物所定的一本書,這本書表現了周公的「聖人之法」,但是到了鄭玄的時代,它已經是一部文獻,要把它看成「文獻」本身而不能直接視為「制度」,因為文獻本身有其獨立性。
鄭玄看待「周公之法」如此,看待其他聖人之法也是如此。既然經文在文獻上有獨立的意義,那麼,五經自然有獨立的意義。在鄭玄的思想體系中,五經文字、義理可以互相發明,但是,五經的註解,不必考慮諸子、史家的說法。例如,《孟子·萬章下》孟子答「周室班爵祿也,如之何」之問,其制與《王制》所述大同小異,但是,鄭玄注《王制》,絕不引《孟子》一字,只據《周官》制度,不合《周官》者判為夏殷之制、文襄霸制,而毫不考慮孟子認為是「周室班爵祿」問題。又,《史記》所述五帝三王歷史,與《尚書》《詩經》時代重合,多有異同,鄭玄注《詩》《書》,不需援引異同以解釋之。鄭注之中,惟解《禹貢》多引《漢志》,也只是因為用《漢志》之文可以佐證《禹貢》九州之地而已。後世如六朝隋唐之義疏,尚略守此說經之法,至於宋明之經書新說、清代之新疏,每引子、史相似之說,以解經、注之紛,此非鄭君家法,也非漢人說經正道也。
可以說,鄭玄與劉歆的最大不同,在於劉歆的「王官學」導致經就是史,而鄭玄注經,雖然背後用歷史維度來平衡、彌合不同經書,但是,因為經書在文獻意義上的獨立性,而使經學實質上有完整的獨立性,只不過是這種獨立性是在文獻意義上的。可以說,「鄭氏家法」開創了一種獨特的經史觀:經書在文獻上完全獨立,不可混淆於其他部類,而經文可以用時代不同來進行註解,經本非史,但史可以解經。
究其實質,在經學陷入「五經異義」,走到生死存亡的時刻,鄭玄通過他的努力,以「三代異物」、「王者相變」等方法重新整頓經書,使群經從孔子立法轉變成「先聖」之法,即「多元的聖人之法」,從而在文獻意義上消弭異義,平衡異說,重新成為一個共同的系統。而鄭玄構建的經學大系,不再像兩漢今文博士那樣用經說展現經學的意義,而是使經學成為一種客觀的知識。做為文獻的經書與做為知識的經學,既能維持經學的獨立性,又能落在政治生活中成為議禮、論政的價值依據,教化天下,塑造一種文明的生活方式。從鄭玄開始,經學實現了「小一統」,並不再以《春秋》為基礎,而以「禮」作為其核心,再次出發,走入中國文明的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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