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返!「寧願坐移民監獄我也不回國」!華男堅持上訴20年,也沒感動法官;FBI「按膚色抓人」讓亞裔人人自危

2021-02-19 US168資訊網

寧願坐移民監獄,也不回國!華人男子堅持上訴20年!

敲詐他人會導致遣返嗎?中國籍男子曾先生在1998年之前因「敲詐」罪名被裁決驅逐出境,如今20多年過去,他寧願坐移民監上訴不止,也不願回中國;但由於他被認定犯了重罪,恐怕最終還是面臨被驅逐出境及永遠無法再入境美國的命運。

曾先生上訴後,案子被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拒絕,認為他的罪行的確符合《移民和國籍法》中關於「盜竊罪」這一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的類別,應該遣返回中國。他繼續上訴至紐約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庭,要求重審,法庭上周三拒絕了他。(1)國土安全部已經放棄繼續追究他「盜竊罪」的罪名;(2)他的聯邦定罪不屬於「加重罪」類別的「盜竊罪」,因為索要對方財物,涉及「獲得對方的同意」,而BIA將「盜竊罪」定義為「未經同意」情況下侵佔對方財產。

法官說,曾先生最初於1998年就因勒索罪被判驅逐出境,原因是他的勒索定罪是暴力重罪。後來2001年國土安全部(DHS)加控他「盜竊罪」這一加重罪名,還是要驅逐他。聯邦法規允許DHS在驅逐程序中「隨時」增加或更換驅逐他的罪名,並允許當事人有時間回應這些罪名。法官說,曾先生2001年被加控後,有足夠的機會回應,因此並無對他不公。與此同時,他的遣返令一直沒有取消,而且2001年增加指控他罪名,也沒有違反正當程序。

至於如何確定定罪屬於「加重罪」,法官解釋,他們採用的是「類型分類」(categorical approach),即「我們一般性地考慮犯罪」,「根據法律對犯罪的定義,而不是就個人在一個特殊的場合可能如何實施犯罪來考慮。」通常,如果沒有類別匹配,則機構或法院必須確定定罪法規(statute of conviction)是否可分割;然後確定非公民被定的罪名依法規是否屬於重罪。

上訴庭法官接下來判斷「勒索罪」的定義,是指不當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獲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從他人那裡取得財物。由於《移民和國籍法》中沒有定義「盜竊罪」,上訴庭法官認為應該遵守BIA對該術語的解釋。BIA援引《美國法典》對盜竊罪和欺詐罪的區分,將前者定義為未經他人同意侵佔財物 ,是指「未經自願同意」;因此BIA得出結論認為,根據加州的法規「禁止勒索」,勒索是重罪,因為「盜竊罪」「包括敲詐勒索,不當使用武力,恐嚇或威脅手段迫使對方同意。」因此上訴庭法官認為,BIA從廣義上將勒索解釋為「盜竊罪」是合理的。依美國法律規定,外國人在美國觸犯刑法被判監刑,國土安全部會透過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或海關和邊境保衛局(CBP),發出「移民拘捕令」(immigration hold),要求監獄在當事人服刑期滿後,不要釋放或保釋當事人,而要將之轉交到聯邦政府,如果犯的是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移民局會將其遞解出境。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是專門用於描述對於非美國公民而言、具有嚴峻移民後果罪行的專業術語。無論其移民身份狀態如何,被判定為「加重罪」的非公民,會被禁止接受政治庇護在內的、避免他們被驅逐出境的大多數形式的救濟,並禁止他們將來重新入境。美國移民法對加重罪的定義,比大多數州的刑法更為廣泛,在美國的某些州被判輕罪的外國人,仍有可能被聯邦政府認定是加重罪而遭驅逐出境。根據《移民和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第101(a)(43)條或《美國法典》第1101(a)(43)條的規定,以下罪行屬加重罪:(D)洗錢或參與特定非法活動的貨幣交易,金額逾1萬美元;(F)刑期一年以上的暴力罪(不包括單純的政治罪);(G)搶劫盜竊(包括收取被盜財物)或監刑一年以上的竊盜罪;(H)綁架或要求/收取贖金;(K)擁有,控制,管理或監督賣淫業務,以賣淫為目的涉及商業利益的運送, 迫使別人當奴工償債、強制勞役或人口販運;(L)收集或傳輸國防信息,披露機密信息、破壞、叛國或傷害秘密情報機構;(M)欺詐或詐騙,導致受害人損失逾1萬美元,逃稅導致政府收入損失逾1萬美元;(P)偽造,損毀或更改護照或文書,被判至少12個月監刑;(R)商業賄賂,假冒,偽造或販運車輛,更改其識別號碼,監刑至少一年者;(S)妨礙司法,作偽證,或賄賂證人,監刑至少一年;(T)未依法院命令出庭,其罪行可獲判2年以上監刑的重罪;

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上周曾宣布,在周末開始對加州等地的「庇護城市」展開突擊執法。

周三,ICE公布了這次突擊執法的「戰績」,在加州一共逮捕了128名非法民,至少95%的被捕者先前被判有罪或者等待刑事檢控,大多數犯下過包括謀殺、性侵、涉及兒童的性犯罪、毆打、搶劫、家庭暴力以及酒駕等違法行為。ICE表示,該機構於9月28日至10月2日之間,在洛杉磯,聖地牙哥和舊金山地區逮捕了128人。 這次大規模逮捕是該機構最新「上升行動」(Operation Rise)的一部分,這些逮捕的對象是「因犯罪被捕,儘管很多都是活躍的犯罪者,但仍被州或地方執法機構釋放」。 比如,9月29日,ICE逮捕了一名40歲的薩爾瓦多公民,他於2009年被洛杉磯高等法院判定犯有一級謀殺罪,他本來要被移交給ICE驅逐出境,但是洛杉磯縣監獄釋放了他。
9月28日,ICE逮捕了一名來自墨西哥的50歲男子,該男子於1994年被法院判定共謀犯二級謀殺罪,洛杉磯縣監獄拒絕移交給ICE,也將該男子釋放出獄。ICE的動作很迅速,於9月28日在長灘將其逮捕後,當天就將他送回墨西哥。國土安全部代理部長查德·沃爾夫(Chad Wolf)抨擊了加州的「避難城市政策」,指責整個州的政客為無證移民提供了保護,而一些無證移民對公共安全構成了威脅。 沃爾夫說:「不幸的是,包括加州許多人在內的某些地方政客繼續將政治置於公共安全之上。」 他補充說:「與其履行我們共同保護社區的共同使命,不如通過制定所謂的庇護城市城市政策以損害國家安全的方式,在法律上發揮政治作用。」 「崛起行動是一個肯定的證據,無論有沒有地方政治家的合作,我們永遠都不會放棄執行法治。」 ICE在一份聲明中說,ICE的使命之一是保護美國人民,並為我們的社區提供安全保障,我們是當地(執法機構)的合作夥伴,而不是競爭對手。
地方合作夥伴的意義在於,將犯罪的外國人移交給ICE,由ICE將其驅逐出境,從而保護社區,減少犯罪者潛在的再犯機會。不幸的是,加州的庇護法律保護了犯罪的外國人,將其藏匿於我們的社區之中,給社區民眾帶來了安全威脅。
也正是因此,ICE不得不冒著更大的危險,到社區將犯罪的外國人逮捕並驅逐出境。
美國亞太公義促進聯盟6日舉行網絡座談會,邀請國會眾議員趙美心和多位華裔科學家和學者就美國政府「按膚色抓人」的錯誤政策展開批判討論,趙美心例舉了多個針對華裔科學家的冤假錯案,指責FBI「按膚色抓人」的錯誤做法讓美國亞裔社區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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