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危險駕駛案,被告人戴某因酒後駕駛摩託車並引發交通事故,被該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28日戴某建在外打工回來,被告人戴某遂邀請戴某建到營前鎮圩上的一家餐館吃午飯,二人各飲了一杯海王酒。飯後,被告人戴某駕駛其兩輪摩託車搭載戴某建從營前鎮圩上出發前往水巖鄉,行駛至營前鎮衛生院附近新修路段時,與被害人曾某駛來的兩輪摩託車相撞,造成被害人曾某輕傷一級、被告人戴某輕傷二級的交通事故。經理化司法鑑定,戴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31.4mg/100ml。另查明,上猶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戴某負本事故主要責任,曾某負本事故次要責任。案發後,二人均被送往醫院治療,被告人戴某與被害人曾某就事故造成的損失達成賠償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戴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被告人戴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能認罪認罰,該院遂判處被告人戴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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