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省級層面涵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地方性法規,對於規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推進全民參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兒童和其他未就業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個人不繳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個人繳納和政府補助相結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和重度殘疾人等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補助。
    提升待遇保障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自繳費當月起、靈活就業人員自連續繳費滿6個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繳費的,享受待遇的期限為繳費次年的1月至12月。
    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住院、門(急)診普通疾病和門診特定疾病等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置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並適時進行調整。超過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支付比例分擔。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以申請家庭病床治療,並按照規定享受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報銷待遇。
    守護醫保基金
    《條例》規定,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運行。加強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在提供醫藥服務時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就醫或者購藥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並不得出借、出租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津雲新聞編輯孫暢)